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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
答辯書是對原告起訴書的答復和反駁,一般包括6個方面:雙方當事人的情況,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復和反駁,事實依據,有關證據,法律依據,送達法院、具狀時間、具狀人姓名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僅供參考。
一、商標侵權行為的定義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未經授權或未經許可,使用或銷售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從而造成消費者混淆和損害被侵權人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對被侵權人和消費者都會造成極大的損失。
二、商標侵權的后果
商標侵權的后果十分嚴重。首先,它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對被侵權人的聲譽和信譽造成極大的損害。其次,商標侵權會擾亂市場秩序,影響被侵權人的正常經營和收入。最后,商標侵權還會對被侵權人的未來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為侵權人可能會搶占市場份額并阻礙被侵權人的擴張。
三、商標侵權對被侵權人造成的影響
商標侵權對被侵權人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首先,被侵權人會失去原有的市場份額和銷售收入,因為消費者會因為混淆而選擇購買侵權產品。其次,被侵權人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并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最后,商標侵權會對被侵權人的聲譽和信譽造成極大的損害,從而影響其未來發展和市場競爭能力。
四、被侵權人擁有的商標權利
被侵權人擁有以下商標權利:
1. 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權人擁有在注冊有效期內獨占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
2. 禁用權:被侵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禁止侵權人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 許可權:被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注冊商標許可給其他人使用,并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五、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承擔的責任
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以下責任:
1. 停止侵權:侵權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或銷售與被侵權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并銷毀相關宣傳材料和商品等。
2. 賠償損失:侵權人必須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等。這一賠償包括被侵權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所花費的合理開支,如律師費、公證費等。
3. 賠禮道歉:如果被侵權人的聲譽和信譽受到損害,可以要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六、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為了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被侵權人和相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強市場監管: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并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2. 建立預警機制:被侵權人可以建立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防范商標侵權的出現。
3. 提高法律意識:通過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市場主體對商標法律意識的認識,從而自覺地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本文提供了一份詳細的商標侵權答辯狀模板范文,幫助被侵權人了解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標權益。通過了解模板范文中涉及的各個要點,被侵權人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并打擊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異議答辯書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
被異議人——xx就異議人xx公司對被異議人在第11類“電加熱器;電爐灶;電壓力鍋(高壓鍋);熱水器;熱管燈管;電磁爐;電熱壺;電吹風;電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請,2009年5月27日公告(總第1169期)的5672520號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異議理由做出下述答辯: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商標“新韶康及拼音”與其引證商標(第1803697號,第4857578號)屬近似商標,足以使消費者發生混淆及誤認,并認為被異議商標系傍名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
商標局應該駁回被異議人商標的申請。
被異議人認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刻意抄襲、模仿。
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理由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含義和組成截然不同。
先從含義上來說:兩者商標都是“新”字開頭,“新”為修飾詞,僅為商標主體的前綴,“新”一般解釋為:剛有的,剛經驗到的;初始的,沒有用過的,與“舊”、“老”相對。
被異議商標的主體為“韶康”,引證商標的主體為“韶光”。
韶康的含義:韶,美好的 ;康,安寧、不生病。
韶康的含義為美好而安寧。
新韶康的含義為:從未有過的美好和安寧。
而“新韶光”的含義與其相差甚遠。
新韶光的公司來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標中的韶應解釋為韶山的簡稱,光解釋為光榮,光輝或光明。
新韶光應理解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榮或是韶山人民新的榮耀。
從兩者含義來說,天差地別,絲毫不會令消費者在商標含義上將兩者商標互為聯想,抑或將兩者發生誤認及混淆。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方式不同。
被異議商標為中文加拼音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為單純中文商標。
再其次從其組成來說,兩者商標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標最后一個字,一個為“康”,一個為“光”,“康”與“光”都是常用字,讀音和字意都為大眾所熟悉,極易識別。
“康”為半包圍結構組合字,“光”為獨體字,從視覺上來說區別巨大,“康”的拼音為“kang”,光的拼音為“guang”從聽覺上來說也是區別巨大。
“光”與“康”都是其商標主體中最重要且最具識別性的部分。
“新韶光”與“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區別,所以消費者根本不會將“新韶康”與“新韶光”混淆或誤認。
被異議人xx通過查閱大量書籍,為其商標取名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電器產品可以帶給消費者美好安寧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創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襲他人。
再其次:異議人在其商標異議書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
此僅為個案,不具備排他能力。
不能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
那么“新韶康”就應該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對于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的認定結果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表示懷疑,如果隨便一家省級認定機構就可以將商標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斷,那么商標局和商評委存在還有何意義?
二: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異議商標到目前為止還根本尚未使用過,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一說,此為異議人胡亂引用條例,為異議人增加莫須有的“罪名”。
綜上可見:被異議商標名稱系被異議人原創,具備商標該有的顯著性,不構成對引證商標的模仿或抄襲,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會引發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
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隨著時代的進步,商家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強,并不是只要兩商標之間有一兩個字相同就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
商標的申請量急劇增加,常用字、詞的選擇余地也不斷變小,商標在取名時難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標上有一兩個字與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認定為商標近似,那么小企業的品牌發展之路將變得滿是荊棘,難上加難。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懇請商標局給予小企業更多的幫助和發展空間。
依法裁定異議不成立,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答辯人: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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