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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答辯狀的期限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是什么時候呢?一起看看吧!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1】
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的起訴后,會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并限期要求被告提出答辯狀。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在15天的期限內任何一天都可以將答辯狀送交法院。
超過期限,被告將喪失以答辯狀的方式闡明自己意見、反駁原告觀點的權利。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起訴進行反駁和辯解的書面形式,是法律賦予被告的一項訴訟權利,其目的在于使被告在開庭審理前就能夠發表自己意見,進行辯解,同時也使人民法院能夠盡快了解雙方的爭議焦點,有利于查清事實,公正審理。
這個期限是為被告準備參加訴訟規定的時間。
因此,被告是否書寫答辯狀可以由其自行決定,也就是說,答辯是被告的權利,不是義務,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也可以放棄寫答辯狀的權利。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超過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沒有提交答辯狀,法院將不再等待,而視為被告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仍繼續依法定程序審理。
當然,被告不提出答辯狀,并不是說被告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開庭審理中,被告仍有機會詳盡地發表意見和主張,進行辯駁。
離婚案件,當事人范圍如何確定?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指起訴時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原告和被告。
但是,有時一件離婚案件,可能涉及兩個婚姻關系,而夫妻財產的分割,也可能涉及夫妻一方與其他人共有財產的問題。
是否可將第二個婚姻關系的另一方,或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有財產關系需要分析的其他人,作為離婚案件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呢?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是:
1.與財產關系不同,人身關系具有不可轉讓的性質,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只能確認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依法處理,不存在具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如果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具有兩個婚姻關系,其與另一方當事人婚姻關系經確認為合法婚姻關系,其與第三者的婚姻關系即屬非法婚姻關系,應予解除,法律不予保護。
如其與另一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屬非法性質,與他人婚姻關系是否合法,并未訴請人民法院確認,故不應一并審理。
這兩種情況均無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
3.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與他人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應計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可先析產,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有財產時是否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都不會發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
4.插足他人婚姻關系的第三者,與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存在夫妻關系,更不能成為案件的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可見,僅僅在刑事案件中,會涉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2】
一、答辯狀提交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因此,答辯狀應當在被告人接到法院通知之后的15日內提交。
二、答辯狀的寫作要領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作出答復和辯駁的文書。
民事答辯狀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在標題之下,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所寫事項與起訴狀當事人基本情況同。
案由應寫明與原告(或上訴人)糾紛的性質。
文書名稱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正文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3、尾部
分兩行寫明致送機關,“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項注明本答辯狀副本的份數;物證或書證的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書右下方答辯人署名,寫明“答辯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提出答辯狀的期限【3】
被告是否需要在答辯期間提交書面答辯狀,對于一個訴訟律師而言,這似乎不應該是一個問題。
但筆者發現很多律師,包括一些執業多年的律師對是否應該提交答辯狀的問題在理論及實務上認識不清,許多初學者看到前輩們在法庭上即興口頭答辯而以為這才是大律師的風采,如果提交書面答辯狀照本宣科反而會被認為是個菜鳥,因此企羨之余,不免模仿,孰不知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做一些澄清。
一、實踐中提交答辯狀的現狀
實踐中一般認真提交書面答辯狀的都是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因為他們對法律程序不熟悉,自然會按照法院的要求一絲不茍的完成。
依照筆者的經驗,愿意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的律師不過十分之一,之所以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可見,不提交答辯狀也不會對案件的審理造成實質性影響。
2、在庭審中,法庭要求被告答辯時,象征意義大于實際,因為此時尚處于開庭伊始,證據尚未出示,爭議焦點也未確認,所謂答辯,更像一個表態。
因此許多律師認為,既然答辯的目的僅僅是一個表態的話,口頭答辯即可,書面答辯狀既無意義,也無必要。
3、答辯意味著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的反駁,既然是反駁,總要言之有理,而對手可能會從你的答辯狀中分析出己方的訴訟策略,因此有些律師認為提交書面答辯狀有提前暴露火力之虞。
以上就是實踐中律師不提交答辯狀的原因,但這些理由真的成立嗎?
分析以上不提交書面答辯狀的理由,1和2顯然不成立,這些理由不過是為自己工作的不認真、不嚴謹開脫而已。
第3種理由雖然表面上成立,但仔細研究也經不起推敲,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存在提前暴露火力的顧慮,大部分案件的爭議焦點都應該是在庭前可以預測到的;其次,即使有些案件想達到突襲的效果,只要在答辯狀中注意措辭和技巧,也完全可以打消這種顧慮。
二、對答辯的一些常見認識誤區
實踐中還有一些律師的做法是這樣的,雖然不提交書面答辯狀,但會口頭做實質答辯,因為他們認為,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恰是一名律師的基本技能之一。
不得不承認,有些律師的當庭口頭答辯,可以用“精彩”二字來形容,高質量的口頭答辯,一亮相就會贏得法官及當事人的認可,但這些律師的疏忽在于,沒有考慮到書記員業務水平現狀,按理來說,書記員這個職業的含金量并不低,速記或者高速鍵盤輸入、文字組織能力是其基本功,但實際上能達到這種要求的書記員實屬鳳毛麟角,因此無論你的當場發言如何精彩,只要你不向法庭提交書面答辯狀,書記員也不過只會記錄十之一、二而已。
實踐中還有一些律師在答辯階段即滔滔不絕,有時法官不得不打斷其發言,提醒將部分內容留到辯論階段再行發表,這些律師的誤區在于混淆了答辯階段和辯論階段的功能和目的,答辯和辯論應該是總則和分則,原則和具體的關系,在沒有歸納爭議焦點的情況下就全面發表意見是無的放矢,也容易引起法官的心理抵觸。
三、不提交答辯狀的負面后果
既然按照法律規定,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的審理,那么不提交答辯狀是否有負面效果呢?答案是肯定的。
1、無法從判決書中全面體現律師的工作成果
眾所周知,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是判決書的生命與靈魂,一份具有公信力和權威性的判決書,必然會對原、被告的觀點進行綜合評判,最后以理服人,而我們的判決書恰恰最缺乏的就是說理部分,因此我們的法院判決缺乏足夠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也就不足為奇了,我們在此無意探討判決書缺乏說理部分的原因,只是想說明說理部分的欠缺對律師的影響。
因為大部分判決書中缺乏對原、被告觀點的評判過程,僅簡單的直接給出“本院認為”的結論性意見,給人以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勢壓人之感,即使部分判決書中已經注意到了說理部分,大部分也只會明確對不予支持的是原告的觀點還是被告的觀點,而對支持的觀點的說理部分,是法院本身認為還是原、被告的觀點則語焉不詳。
假如這樣一份判決書在被告答辯部分,只是很簡單的被書記員記錄為“被告認為,原告所陳述并非事實,請求也無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這樣的話,那么從整個判決書的內容中,律師在其中的工作成果無疑是被邊緣化了。
2、無論案件勝訴或敗訴,均會對當事人造成誤導
正如前文所述,這樣一份判決書給人的印象就是,如果本案勝訴,代理律師好像贏得很輕松,給人的感覺不是律師反駁對方及說服法官而爭取的勝利,而是法院本身對此案就是這個態度,請不請律師和勝訴關系不大;如果本案敗訴,則感覺是律師的原因造成,因為判決書中可以明顯的看出律師的觀點被駁回。
一件案子敗訴,有諸多原因,但不可否認的是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當事人非法律專業人士,也很難全程參與整個訴訟過程,只能通過判決書窺一斑而知全豹,以成敗論英雄在所難免。
但如果被告律師提交過一份簡明扼要、邏輯清晰、言之有理的書面答辯狀,則情況完全就不一樣了。
首先,律師只要提交過書面答辯狀,法院一般都會在判決書中將你的觀點全文照搬,你的觀點將在判決書中占有重要的篇幅;其次,如果本案勝訴,當事人會看到法院支持的是你的觀點,換言之,你之前就對本案有過預判,而且最終的判斷是正確的;如果本案因司法不公而敗訴,當事人通過答辯狀的觀點和法院觀點的對比,也可以判斷出孰是孰非,不至于對律師形成誤解或喪失信任。
3、不提交答辯狀可能會喪失提前影響法官的機會
原告起訴后,在開庭之前,法官一般都只能看到原告的一面之詞,雖然在開庭后法官可以充分聽取被告的意見,但畢竟有時候還是會有先入為主的影響,此時提交書面答辯狀,可以在庭審前起到以正視聽,撥亂反正的效果,為庭審說服法官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從法官的角度而言,也希望能在庭前看到被告對本案的初步意見,以便“兼聽則明”做出正確的判斷。
因此對答辯狀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
1、以提交書面答辯狀為原則、不提交答辯狀為例外;
2、對于原告在起訴狀中對案件事實陳述完全顛倒的案件,應提前提交書面答辯狀;
3、即使你的口頭表達能力有足夠的信心,也需要在口頭答辯后,給書記員書面答辯狀以方便其記錄,必要時應同時提交電子文檔;
4、答辯狀原則上應圍繞原告所述事實及理由逐一反駁,但不排除有些原告的起訴書并非律師起草或者律師水平有限,因此整個起訴狀給人的感覺邏輯結構混亂,法律適用錯誤,此時如果要圍繞起訴狀進行答辯,很多律師會覺得無從下筆,這就是所謂“亂拳打死老師傅”的道理,此時要跳出原告的思路,從本案的法律關系入手進行分析和反駁。
5、答辯狀的篇幅不宜過長,既要言簡意賅,又要一針見血,即使準備了書面答辯狀,也切忌在法庭上照本宣科、一字不拉的宣讀,應該提前進行背誦和記憶,并將其中的書面語轉化為口語進行表達。
某些律師在宣讀答辯狀時,將“此致××法院,某年某月某日”這樣的內容也宣讀無誤,豈不知聽眾和法官都已昏昏欲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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