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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損害責任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張**,男,1994年1月9日生,漢族,住***上油崗鄉唐樓村老營組。
答辯人:張**,男,1960年5月1日生,漢族,住***上油崗鄉唐樓村老營組。
被答辯人:樊*,男,1974年5月31日生,漢族,住**縣**鎮小街子151號附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次事件中有相當大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捏造事實稱“因車費原因發生爭吵,”“張**強行將原告拽下車”。
事實是,2010年1月9日,答辯人一行七人搭乘被答辯人車回家,在客車運行過程中,被答辯人借機辱罵答辯人一行。
在答辯人之家人到達目的地時,又故意多行近500米,讓家人(有一名幼兒)在寒風中(多云轉陰天,小雨夾雪,零下1度到1度)步行。
而后,自己沖出駕駛室,繼續謾罵答辯人家屬。
正是由于被答辯人的挑釁行為,激化雙方矛盾并且使場面失控,對此事負有相當大的責任。
因此,被答辯人應與答辯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按比例承擔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二、原告請求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不合理
1、醫療費(15629.22元):被答辯人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
否則,不能排除被答辯人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誤工費(9000元):被答辯人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
3、護理費(9000元):被答辯人出院后,生活能夠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5、必要的營養費(280元):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和住宿費(1200元):被答辯人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被答辯人家住城關,要求支付1200元顯然過高。
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本案中,被答辯人有過錯,答辯人的行為未造成被答辯人傷殘,精神損害賠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應當忠實履行客運合同義務,將答辯人一行安全送達目的地。
然而,被答辯人多次辱罵答辯人,制造矛盾;故意違反客運合同,將抱有孩子的答辯人家人超拉,加劇矛盾;沖出駕駛室,繼續謾罵,激化矛盾,是此次打架的主要誘因。
其受傷住院治療,其本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為此,答辯人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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