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民事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被告、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或上訴,闡述自己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和辯駁的一種書狀。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
答 辯 狀
答辯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縣XX鎮XX村八組人。
住址:文山市XX鎮XX校旁。
被答辯人:龍XX,女,1962年X月X日,漢族,住文山市XX鎮XX場XX號。
答辯人因原告龍XX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編造的一面之詞,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證判決。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協議后,答辯人一直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面忠實履行協議,并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而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金已經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租賃的是被答辯人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證照(詳見合同),租金為每年30000元。
廠房是被答辯人代租每年12000元,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2010年3月,因產品質量及證照不全,被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
2010年11月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以前租用的廠房租給了別人。
答辯人就僅使用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因此答辯人只存在支付設備租金的問題。
2011年3月,因被答辯人不予配合辦理QS認證手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20000元,按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10000元,但是被答辯人分文未承擔。
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協商,自2010年11月開始,答辯人的設備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
答辯人支付到3月份后被答辯人就拒絕收取租金,導致答辯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責任不在答辯人。
三、答辯人租賃的設備一直完好無損,現在只使用空壓機、吹瓶機、烤箱、小秤、鐵床(兩臺)天平秤、
吹風機,其他的都由被答辯人收回(在現在租賃給仇方東等人的租房內或已被被答辯人出售)。
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損壞被答辯人的所租賃設備,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仇XX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
答 辯 人:盧海萍(金達打印部),女,漢族,住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海口市靈山供銷社7號。
被 答 辯人:海口市靈山供銷社
地 址: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陳積權 職務:主任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加本訴不適格。
被答辯人現任法定代表人“陳積權”系瓊山供銷社聯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靈山供銷社章程》規定選舉產生,
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絕大部分靈山供銷社職工的選舉權,也違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供銷合作
社體制改革的決定》第四條“基層社領導由社員民主選舉產生”的規定。
因此“陳積權”無權作為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兩個訴求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
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經營合同,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
于答辯人現使用的鋪面及倉庫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無事實依據。
三、答辯人未在合同期滿時續簽《承包合同書》,是由于被答辯人設置的各種因素造成的。
答辯人沒有續簽《承包合同書》合情、合理、合法。
1.在2010年承包合同限期滿前,因店鋪面臨拆遷,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緩簽。
自1990年5月24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答辯人承包門牌號為海口市靈山鎮中心街42-11號的鋪面及倉庫已達13年。
按以往慣例,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的承包合同在2010年4月30日期滿前,應在2010年4月中旬左右續簽承包合同。
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辯人下發了《通知》,告知答辯人,其所租鋪面及倉庫準備拆遷,暫停續簽《承包合同書》,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簽訂承包合同。
后由于種種原因,鋪面一直并未拆遷。
因此承包合同未在2010年5月1日及時續簽,是由于答辯人鋪面要面臨拆遷而無法正常經營這種客觀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書》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通過,違反了《靈山供銷社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剝奪了
答辯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項權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書》程序違法。
依據2009年3月25日經靈山供銷社職工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的《章程》有關規定,凡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項”,均須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或討論并決定。
因《承包合同書》約定的每項權利與義務均涉及每位職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關生存基礎,因此,這樣一
個事關職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須要經過職代會討論并通過。
然而,遺憾的是,被答辯人卻置全體職工切身利益于不顧,強行單方制定了《承包合同書》,非法剝奪了職工
所享有的“本社職工代表大會的表決權”及“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3.被答辯人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之規定,向答辯人履行提醒及說明義務,而是單方強制答辯人辦理簽約手續,因此,簽約《承包合同書》的程序違法。
4.《承包合同書》的第七條加重了答辯人的責任,第八條則排除了答辯人的主要權利,兩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1)《承包合同書》第七條所涉及的《靈山供銷社經營承包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承包實施方案》),
其第一部分第三條規定“門店和個人向基層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為限”,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樣短暫的租期,因考慮到經營成本回收問題,致使答辯人無法對鋪面進行必要地改造裝修,使得答辯人的
鋪面在激烈的同行業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加重了答辯人的經濟負擔,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擔的責任。
(2)《承包合同書》第八條“在承包期內,如甲方建設需要,乙方應無條件將房屋退回甲方”的規定,“無條
件”三個字則完全排除(即剝奪)了答辯人在租賃期間內,若因建設需要等客觀原因,將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這是極不公正的。
這種權利乃是答辯人依據承包經營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權利,也為主要權利。
5. 《承包合同書》第七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公平公正原則;也違反《合同
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及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之規定,該條款嚴重顯失公平。
第七條內容中所涉及的、答辯人必須遵守的《承包實施方案》,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同為被答辯人的社
員,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極不平等,這體現在租金與租期上。
首先,被答辯人社員陳鳴新、莫永妹、陳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辯人鋪面,承包期限為長期,沒有使
用期限,屬于無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辯人與其社員吳雨陽簽訂的經營承包
合同,其承包期限為十年;而答辯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僅為一年,且承包金額一年一定。
因此,被答辯人對外承包鋪面嚴重顯失公平。
依上訴述,在2010年12月份,當被答辯人提出續簽合同時,答辯人堅持社員之間應同等待遇的原則,
堅決要求同被答辯人續簽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違法的且極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條款,但是被答辯人對于答辯人的合法主張給予無理拒絕。
因此,答辯人拒絕續簽《承包合同書》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綜上,答辯人認為,參加本案訴訟的被答辯人的所謂法定代表人“陳積權”,因違法(章)被任命,無權
參與本案訴訟;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的訴求無任何事實依據;答辯人于2010年5月1日未續簽《承包合同書》,
是由于被答辯人自行設置的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
因此,答辯人即不存在所謂的侵權行為,更未給被答辯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
【民事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相關文章:
租賃合同民事答辯狀10-06
民事答辯狀范文,民事答辯狀10-05
民事答辯狀房屋租賃10-09
關于房屋租賃的民事答辯狀10-07
民事答辯狀11-08
民事答辯狀10-09
民事合同答辯狀10-06
民事應訴答辯狀11-07
物業民事答辯狀10-06
民事被告答辯狀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