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答辯狀范本
仲裁法對仲裁答辯書的內容未作具體規定,實踐中,一份完整、規范的仲裁答辯書對被申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非常重要。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仲裁答辯狀范本,歡迎參考。
1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本(單位答辯)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201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
《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鑒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2企業版勞動仲裁答辯狀
被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zz 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地址:中山南路##號商茂世紀廣場zz
電話:025-
郵編:xx
因zz訴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請求確認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理由不成立。
1、申請人于 2008年4月1日進入被申請人處工作,任銷售經理一職,共簽訂2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自2009年1月份起,申請人銷售任務一直未能達標,其中在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連續5個月銷售額為零。
對于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被申請人在部門內部會議上多次督促其改善工作狀況,并且對其進行了相關銷售輔助與指導,部門內部多次進行業務培訓,申請人工作仍未見起色。
故被申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及銷售任務書的約定(“連續三次處于不合格狀態(月或季度),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依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并提前一個月向申請人下發《勞動關系解除通知》,故被申請人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無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也就是說申請人如果認為被申請人沒有按規定支付賠償金,應該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而不是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
因此該項請求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
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向申請人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伍仟元整。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工作時間1年5個月,實際應為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被申請人多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但申請人拒絕領取。
綜上,被申請人已依約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拒絕領取的行為,不能視為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及未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申請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年休假工資及額外賠償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1、按法律規定,申請人年休假應為每年5天,而申請人2008年(2008.4.1-2008.12.31)實際年休假應是3.76天。
考慮到申請人是跨年度休假,準許申請人休5天,并全額支付了5天工資,有考勤記錄、工資表為證。
因此,2008年的年休假,申請人實際上多休了1.24天,被申請人已實際向申請人多支付了1.24天的年休假工資。
2、2009年的年休假,在給出解除通知后,被申請人曾提醒申請人休年假及調休,申請人拒絕調休。
在最后離職月份工資結算中,將其年假時間視作后期多出勤處理,具體為:
被申請人于2009年8月5日發出勞動關系解除通知,申請人離職交接日期是9月4日(9月份實際上為4個工作日),工資結算為11個工作日(包含2009年假5天+調休2天)。
實際上,申請人2009年(2009.1.1-2009.9.4)年休假應為3.38天,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被申請人已實際向申請人多支付了1.62天的年休假工資。
綜上,2008、2009兩年被申請人已事實上向申請人多發放了2.86天年休假工資。
所以,申請人此項請求是無事實、無法律依據的。
四、申請人要求支付2008、2009年拖欠獎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2008、2009兩年,申請人的銷售獎金共計4350元,被申請人已于2009年1月22日、2009年6月16日分2次全部足額發放,被申請人不存在拖欠獎金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仲裁委員會查清事實,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仲裁申請,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被申請人:zz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辦事處
xx年 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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