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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法律教育模式對大學法律專業授課的啟示論文
國外法律教育開啟了現代大學法律教育的先河,國外法律教育具有教育質量水平高且學風嚴謹的特點,是法律教育界的典型模式。與國外法律教育相比,我國的法律教育起步較晚、起點較低、歷史也較短,因此,要想完善和發展我國高校法律專業授課的模式有必要借鑒國外先進性、系統性和規范性的法律教育模式。因此,本文以西北某大學為研究對象,通過了解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發展歷史及其優缺點,取其精華,為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授課的改革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
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發展歷史
國外法律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二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判例法系,也成為普通法系。二者的法律教育模式有所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大學,而判例法系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律師學院。
1.早期的國外法律教育模式
從12世紀起,國外陸續開始出現具有法律教育性質的學院,其主要集中在法院附近。到14世紀,這樣的學院慢慢越來越多,這種具有私塾性、法律專業性的教育形式就是早期的國外法律教育模式。
以具有典型性的英國為例,1753年英國開始了大學的法律教育,為英國的大學法律教育揭開了新的篇章。19世紀,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陸續成立自己的法學院。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具有以下幾個優點:<1)與實踐緊密聯系。<2)法律專業的學生具有較強的動手能力。<3)學生的專業能力水平較高。但是,國外早期的法律模式也具有思想封閉、視野狹隘的缺點,大學法學院的法學教育水準相對較低。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外大學陸續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包括:首先,在大學中,對法律專業的學生進行法律專業知識的教育。其次,與當地的法律培訓中心或者法院進行合作,對學生進行法律實踐性的鍛煉與培訓。最后,培養法律專業學生終身學習的能力,使其從業法律工作以后能夠繼續學習法律知識,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一系列的教學改革改變了國外早期的法律教育模式,促使了國外現代法律教育模式的誕生。
2.現代國外法律教育的模式
現代國外法律教育模式,一方面順應了全球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其法律教育模式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另一方面也保持了其自身傳統的優勢。現代國外法律教育模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國外各個高校的法學院主要是培養大學生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能力,通過法學院的學習,為其從事法律行業工作創造條件。如果學生想從事律師行業的工作,首先,必須完成大學法學院的專業課學習,取得法學學士學位。其次,修完必修的法律基礎課程才能參加律師資格考試,而取得了律師資格證書才能真正從業律師工作。
第二,法律教育的教育內容。國外法學院的課程設置主要包括:法律基礎知識,基本的法律理論和技巧,法律思維能力,分析、判斷以及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通過法律課程的學習達到培養學生能夠以一個法律從業者的角度去思考法律問題、解決法律問題的目的。
第三,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國外法學院的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及思考模式。因此,教學的方法主要是由老師準備課程資料,收集一些具有典型性和代表的案例,提前給學生布置其各自的任務,在課堂上,由老師引導學生進行分析與討論。與此同時,國外還實行導師制度,即每個老師都具體負責幾個學生,學生在法律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向自己的導師請教,導師也根據學生的特點指導學生有針對性地學習,安排學生的課程和課外學習等,培養學生自主學習、獨立思考的能力。
第四,法律教育的教育評估。國外法學院的教育評估指標具有多樣性。其法學教育評估體系比較完善,主要分為兩部分。一個是教學質量評估,另一個是科研等級評估,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教學質量評估主要考查教師的教學能力,科研等級評估則是考查教師主持的科研項目,二者的結合使得法學院教學水平保持較高的水準,同時還能使其能夠走在法學科研的前沿。
第五,法律素質能力的培養。國外的法學院比較重視培養學生的基礎法律知識和法律實踐能力。此外,學校還重視對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通過安排法律倫理、道德等課程來提高法律專業學生的綜合素質。
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優缺點
1.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優勢
從總體上來說,國外法律教育模式主要具有開放性廣、靈活性高和實踐性強三個優點。
第一,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開放性。國外高校的法律教育具有開放性,主要表現在學生可以不用在乎對錯,自由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第二,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靈活性。不同于傳統填鴨式教學只是簡單地向學生灌輸死板的理論知識,國外的法律教育更注重培養學生學習的創造性和主動性。國外法學院的教育模式改變了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方式,老師上課的時問較少。這種教學方式更能調動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和積極性。
第三,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實踐性。國外法律教育向來注重法律實踐教育,其主張通過提高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為社會培養具有職業性和專業性的法律人才。
2.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劣勢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在肯定國外法律教育模式優點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缺點。其缺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忽視抽象思維、輕視理論教育。國外法律教育模式注重法律實踐,但卻輕視法律理論教育,這種教育模式使得法律專業的模式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但是卻使得學生視野比較狹隘,見識比較封閉。
第二,實用性較強,學術性缺乏。國外法律教育模式主要目標是為社會培養具有很強職業性和專業性的實用型法律人才。但是這種教育模式也造成一種困境:雖然國外法學院盡力培養法律人才,但是學生畢業后卻很難擔當律師、法官這種角色。知識面受限、思維模式的狹隘限制了法律專業學生以后工作生涯的發展與提升。
對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授課的啟示
本文通過對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歷史發展以及優勢與劣勢的分析,我們認為,對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授課主要有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授課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西北某大學的法律教育必須既要重視法律理論的學習,同時又不能忽視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從國外的法律教育模式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外大學的法律教育由于過分地重視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忽視了法律專業學生理論知識的學習,從而不利于法律專業學生未來職業的發展。因此西北某大學必須借鑒國外法律教育模式的成功與不足,在其法律專業授課中,要注重將理論學習與實踐教育有機地結合在一起。
第二,西北某大學法律專業授課既要注重知識的深度又要注重知識的廣度。西北某大學法律教育一方面應培養具有應用型的法律從業人員;另一方面,還要使得學生具有其他專業的知識,掌握更多不僅僅局限于法律專業的知識,使得法律專業的學生成為知識面寬廣、視野開闊的法律通才。與此同時,西北某大學還可以通過開展法律雙學位,吸引更多其他專業的學生來學習法律知識,提高高校高素質人才的法律素養,以適應社會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第三,西北某大學法律教育應改變其法律教學方式以及評價體系。西北某大學法律教育應學習國外法律教育模式中的導師制。老師通過引導學生,能更好地了解學生自身的能力,使得老師更能因材施教,培養法律專業學生自身的技能;另一方面,老師通過指導學生也能促使自身教學方法、方式的改革。與此同時,西北某大學還應將法律教學和法律科研項目的開展結合起來,二者的結合有利于法律專業學生的學習和能力的培養,有效地調動老師和學生科研的積極性,有利于西北某大學科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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