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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的法律思想與啟示論文
《法律篇》論述了法律的含義、性質,法律與權力、自由的關系,立法的目的、條件以及如何實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法律篇》的法律思想與啟示論文【1】
摘 要:《法律篇》是柏拉圖繼《理想國》、《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
從實際的社會狀況出發,在《法律篇》里他強調必須實行法治。
據此他論述了法律的含義、性質,法律與權力、自由的關系,立法的目的、條件以及如何實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雖然受階級和社會條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著缺陷與不足,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論述既有深度又極具借鑒意義。
關鍵詞:《法律篇》;法治;啟示
晚年柏拉圖的思想發生了變化,開始認識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他論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僅體現了其法律智慧,也對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參考價值。
來庫古的立法和蘇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給柏拉圖以強烈的震撼,讓其認識到法律的魅力。
另外,其自身的社會政治實踐讓其認識到“理想國”只是一個空想,法治才是治國良方。
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論的哲學基礎之上。
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廣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國家”賴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標。
為了實現這一理念,他主張由優秀的人運用法律來治理城邦,從而實現城邦最高的善。
他認為法律是由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人制定的,用來規范家庭和社會的理智的約定。
在他看來,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正義性是法律永遠的特性。
其次,為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必須保持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和可變性。
那么,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法律與習慣法、與權力、與自由等是什么關系呢?
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雖不是明文規定,但也不是毫無規范的東西,瑣碎繁雜的風俗和傳統使宏大的立法內容豐富,連接并保護著現存的各種成文法。
作為一種自律的習俗應該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權力與自由是離不開的,在法律與自由的關系問題上,他把自由、智慧、與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標。
其贊成的是一種相對的自由。
自由是以法律為前提,正如盧梭在《政治經濟學》所寫的那樣,“這一切奇跡都是依靠法律來實現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實現公正與自由”。
①在論述了法律與自由的基礎之上,柏拉圖又討論了法律與政體的關系。
他認為法律可以保存共同體的同時也可使其遭到瓦解。
理論是為實踐服務的,那么,柏拉圖為什么要強調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重要作用呢?
從法律本身來看,法律是公意的體現,是一種理性的約定,體現了神的意志。
法律能夠幫助人們追求善和幸福。
其次,法律的審判是真正的審判,它絕不以傷害人為目的。
從人這一主體來看,他認為只要法律的制定是高尚的,人就必須與法合作并服從。
對于法律的真意,個人的責任是理解并服從,而城邦的責任是接受,并把它上升為城邦的法并成為城邦及其他社團交往的準則,也就是實行法治。
他在論述了“法治”重要性的同時,也對其如何實現提出了自己的構想,具體體現在:
首先,立法是實現法治的前提,其認為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保障社會的自由、和平、理智,創設立法條件,按照雙重過程和單一過程兩種方法來制定法律。
對立法執筆者立法家也提出了要求。
首先,立法者不要陷于制定法規上,且不能把和平當成是戰爭的工具。
最后,立法具有長期性,故需要耐心和堅持不懈的精神。
但是,僅僅有法律是不夠的,法治的關鍵在于法律得到公正的執行和遵守。
為了不使法治成為空話,還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例如要選舉好各種官吏;做好國民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以及運用法律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設立法庭,選任檢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審員,實行陪審制度。
法官要嚴格保持中立,謹言慎行。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知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從實際的社會狀況入手分析,以“正義”作為法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強調了法治的重要性。
此外,還對政體、城邦(國家)的起源、法律的產生等進行了深入探索。
由于受社會背景和階級的局限性,其法律思想也有著缺陷與不足。
第一,盡管柏拉圖著重強調法律的至上權威性,但法律真的是至高無上的嗎?答案是否定的。
他認為的權威性是社會對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服從。
但是,法律的權威性更應體現在制定上。
柏拉圖把法律的制定權交給立法者――獨裁者和政治家的結合。
所以法律仍是其意志的產物,仍帶有階級性,人們通過對法律的服從最終還是服從立法者的意志。
但柏拉圖卻否認了法律的這種階級性。
第二,因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存在很多需要補充的細節。
他主張由執法官按照他們的實際經驗對法律細節進行補充,或者由法庭酌情處理,這就給與執法官以及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并沒有對其權限的范圍和大小進行明確規定。
有沒有不存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如何保證自由裁量權被公正與公平地行使?如何對自由裁量權進行限制?這些從《法律篇》中無法找到清晰明確的答案。
雖然有些問題我們無法從法律篇中找到答案,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篇》是一本以論述法律規范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②柏拉圖對于善與正義、理性以及法治的思考,奠定了西方法律社會的基礎,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頭。
分析《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極具理論和現實意義。
通過對《法律篇》的學習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柏拉圖的相關思想,對當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有重要參考借鑒價值。
在我國,法治遇到的問題不是如何認識法治,而是如何實現法治。
在當下中國,政府以及公民都認識到了法治的意義和價值。
對于,建立一種什么樣的法治?如何建構法治?法治實現的條件有哪些?這些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障礙所在。
《法律篇》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和借鑒。
首先,有法可依是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前提。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首先要制定系統而嚴密的法律法規以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的制定,實施,遵守各環節保證其權威性,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成員約束、警示、威懾、懲戒作用。
在制定法律前,要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地征求法律專家、資深學者以及社會民眾的意見,使其更具科學性和民主性。
相比較立法的權威性而言,公正、公平、嚴格地執法以及社會的普遍守法更為重要、關鍵。
這就要求: 一方面, 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國民法制教育,培養法律意識。
使全體公民懂法、遵守法。
另一方面,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要嚴格堅持并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在處理違法案件時,必須嚴懲不貸,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借鑒《法律篇》中對法官自由裁量權規定的不足之處,我們要吸取其教訓。
在我國的司法審判中不僅要健全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和限制,更要加強對其自由裁量權的監督。
用制度規范和監督約束的雙重作用來規范。
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外,《法律篇》中也涉及了陪審制度。
那么我國陪審制度是否存在著問題,我們又該如何完善它呢?學者魏勝強在其文章中寫到:“我國陪審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備法律論證的功能。
具體表現為:人民陪審員力量不強大,難以表達異議;人民陪審員立場不客觀,無法回應質疑;人民陪審員地位不獨立,不能違逆法院”。
\+③所以,在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中,要完善法律論證,增強人民陪審員的力量,保持其中立的地位。
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以及陪審制度在法律審判的作用,從而更好地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圖最成熟的思想之一,而且在整個古希臘的法律思想中占有舉足輕重的重要作用。
通過以上的簡單分析,柏拉圖的法治理論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經驗至今仍有借鑒意義。
所以,我們要堅持馬克思主義事實求是的思想方法,對其有清醒的認識,從國情出發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其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服務。
[注釋]
①參見[法]盧梭:《政治經濟學》 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3年版,第12頁.
②石浩然.《柏拉圖法律思想解讀》 [J].卷宗,2014,(9).
③魏勝強,《法律論證場景的構建―關于我國陪審制度的思考》[J].法學,2013,(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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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之《法律篇》論文【2】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圖晚年時期的作品,于其74歲著手開篇,是繼《理想國》、《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對話體裁為文載的力作。
它是對柏拉圖以往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其思想的結晶。
可惜的是,我們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圖的完稿,而是由其學生奧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東西。
但是,這不能否認《法律篇》在世界文獻中的地位,其內涵的對法律、宗教、教育、歷史、哲學、藝術、倫理、外交、貿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對國家發展模式的終極探討,對現今世界,甚至人類整個進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柏拉圖 《法律篇》 古希臘文化
一、對此書性質的看法
《法律篇》是繼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所著《理想國》、《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圖對其生平思想的一個反思與回顧,是對以往的繼承與發展。
通過細細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種種思考,對于理解古希臘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發展模式與思想積淀,以及正確評價柏拉圖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臘語中,《法律篇》的題目是nomos,也就是翻譯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
通覽全篇,柏拉圖講的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似乎還有更深層次的東西。
我們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層次的含義。
我想這對于我們了解《法律篇》的內涵有很大作用。
在中國的古代,有類似這樣的論述,《論語》、《孟子》等等對話篇的論述,還是《尚書》、《鬼谷子》等等專門論述,都包含了對一個地區或者邦國治理方式的綜合性論述,既含有法律性質的,又含有國家發展模式、國家精神性質的大框架論述,而這一切,都可以用一個詞來代之,這便是禮。
禮,既含有對國家的一個規范,又有對公民個人的約束和定義。
《法律篇》中亦是如此。
所以我認為,它不是一篇純粹的法律著作,也就是說,該書的一些觀點是為了集中為法律的說明服務,還是在昭示著其它什么?
雖然說,《法律篇》以“法律”為名,但是用包容的眼觀來看,我們不能把其僅僅當作法律著作來研究和思考,否則,會泯滅其真正的內涵。
究其原因,在于無論是《法律篇》還是柏拉圖之前的兩篇巨著,都是在一條思想線路上延續下來的,是對一個問題的體系化的思考和主張。
在這一篇中,柏拉圖提出了法治的主張,更加貼近了現實。
倘若我們以古希臘政治哲學和倫理學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那么其中的寓意可能會更多,更應符合柏拉圖本人的心中意旨。
雖然如此,但我們不可否認的是,《法律篇》對于正義以及關于設立法律、審判和懲罰等方面的深入探討,包含了太多的法律觀點,以至于對整個古希臘的法律哲學起到了極大的啟迪和促進作用。
但是在那個時代和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并沒有法律哲學這個概念。
而這一切都轉化成了正義問題的探討。
我們也可以將其看作是法哲學的最初形式或者是源頭方向。
“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臘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與哲學的關系,將有助于我們在更廣闊的視野之下評價《法律篇》的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古希臘思想史中的意義。”
現在我們回過頭來看nomos一詞的含義,與禮恰當,因為禮的范圍很廣,保羅萬象,我們只不過后來把它的命題給局限在一個范圍了,就像周易不是用來算命的,而是一把用來打開宇宙人生寶庫的鑰匙一樣。
我認為,可以說古意的nomos就是近于中國古代先賢所說的禮。
綜上所述,我認為,雖然在書中闡述了極其豐富的法律思想,如對正義、立法、審判、懲罰等方面的探討,都具有深刻的法學意義,但是,這些內容的論題最終都是為了論證正義而被探討的,也是以正義的形式被探討著,而這些探討,都是為正義國家,即法治國家來做鋪墊的。
同樣的,書中有關道德、政治、教育、哲學等等方面的論述,都是為了這一目的。
所以,我們可以說,《法律篇》是對一種國家模式的探討,這種國家模式,是以法律為基礎,包括著一個國家的正義觀念、國家的發展大方向、對公民的德性教育等等各個方面內容的龐大系統。
二、《法律篇》印證下的知性、德性、理性、實踐性
知性,是一個合法公民的最基礎條件;德性,是大多數合法公民所必須的;理性和實踐性是大多數公民的選擇條件,但必須是領導者的必備條件。
具體來講,知性,是指人對知識的追求和掌握,而德性,指人對道德、正義的追求和向往,這兩個構成了公民社會的基礎條件,是保證社會的發展不偏失、正常化運行、前進的根本。
兩者的做到,靠教育,靠繼承。
而理性和實踐性,是對少數有領導才能的人的特殊要求,它要求這類領導者做到,要有判斷是非的能力,要有領袖的才干和氣質,要有特殊的技藝上的實踐能力,是一種近乎于“哲學王”方向的要求。
不論是普通人所要求的知性與德性的統一,還是特殊情況下的四者的完全統一,都是靠教育來達到的。
因此,教育的重要性就凸現出來了。
要什么樣的教育,教育的內容是怎樣的,怎樣判斷教育的偏失與否,怎樣教育等等問題就顯得格外的重要。
因此。
我們可以說,教育是這四者達到的一個重要條件,而這四者的達到反過來又會對教育產生積極地影響。
三、主要內容
(一)立法的目的――善的使命
《法律篇》主要圍繞著雅典的一個來客(我們可以看成是柏拉圖自己)、克里特人克列尼亞斯、斯巴達人梅奇盧斯三者,在公元前4世紀中葉一個夏日的討論展開的。
討論的內容涉及到國家政治體制構建以及公民生活的很多方面。
整篇巨著,層層遞進,通過提出問題,探討解決問題,進而闡述立法的宗旨,做到以理服人。
在《法律篇》的開篇,三個人主要是圍繞著關于立法的目的來展開辯論的。
在另外兩人看來,一個國家立法是為了戰爭或者是更好地進行戰爭,一切制度的設立都是為了戰爭的勝利而服務的。
甚至各種處世和生活的標準也都是以此為根據而排列的。
在某種程度上,勝利即是正義。
這種思想與斯巴達實際的政治、軍事現狀是相符合的。
在他們看來,沒有戰爭的勝利就沒有財產和國家生存。
但是,我們要發問了:難道勝利者就是正義的塑造者嗎?答案是否定的。
柏拉圖通過一個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對此進行了反駁,他認為一個好的立法者應當保持國內的和平與善,戰爭不過是實現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這樣的立法者才是真正正義的塑造者。
更進一步,柏拉圖甚至認為,一個真正的立法者,只應當考慮善,其他的都是次要的,甚至可以不予考慮。
這實際上可以看為其“哲學王”思想的在柏拉圖新思想下的靈活搬移。
通過立法,來塑造可具有現實性的哲學王,也就是說,讓法律成為永恒不死的“哲學王”。
在很多古希臘哲學家的眼中,美德的存在是不盡相同的。
只要適于一方的土壤,美德的存在就是合理的,甚至為美德排起了次序。
而不同的美德之間,則出現了沖突和摩擦。
對于這個問題,從柏拉圖在《法律篇》中特別強調的內容看來,立法者考慮的美德應當是美德的整體,即人類共同的美德,而不是只注重某個或某些美德,立法者所考慮的美德應當代表人類的本性,而不能體現不出甚至違反人類的本性。
在共同美德的基礎上,各個國家、地區、公民可以“各美其美”。
我認為,柏拉圖想要說的是,在人類共同美德――善的指導之下,“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這是不同地區文化差異性和統一性的最好解決方式,真正地做到了求同存異。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理性問題上,柏拉圖與他的老師蘇格拉底一脈相承。
這具體體現在兩點上,一是“知識即美德”;二是“哲學王”的思想,即一個完美無瑕的人來在實踐中治理國家。
這樣以來,在柏拉圖的思想中,知性、德性、理性與實踐性就完美地結合在了一起。
柏拉圖通過一個懂得航海知識但會暈船的人不適合做船長,以及一個有軍事才能但臨危而懼的人不適合指揮的例子,證明了僅僅具有專業知識而不具有理性和實踐能力的人不適合做領導者。
從這一點上,這也是柏拉圖對其老師蘇格拉底一生的總結和借鑒。
誠然,蘇格拉底淵博的知識和標榜的道德讓很多人生畏,但也為此得罪很多人,最后獲罪。
雖然蘇格拉底的知性和德性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在實踐中的結果證明,幾乎沒有可操作性可言。
柏拉圖通過蘇格拉底一生的教訓認識到了,追求知識和德性固然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理性地來實踐德性。
柏拉圖對立法的目的有一句精辟的概括:“我們始終在尋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無助于美德”,“我希望公民們非常樂意遵循美德的指引,顯然這是立法者試圖通過立法來取得的效果。”因此,不難看出,柏拉圖想在善的指導下立法,通過立法再確立善的道德,讓善的標準去規劃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做到依法治國。
這在一定程度上,與中國古代的“明明德,親民,止于至善”異曲同工。
(二)教育
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將教育問題擺在一個極為重要的位置上。
不管是在宏觀上還是在微觀上,都對教育做了深刻的探討。
但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對于教育的各種設想似乎有些僵化和太過于本土化,看不到太多借鑒其它精華的東西,只是一味的在強調自上而下的由“圣賢”定制的傳統教育。
在柏拉圖看來,教育就是“公民從小接受的美德教育,這是一種與其他身體訓練和技藝訓練相區別的訓練,目的在于培養在品德和氣質上完善的公民”。
他的弟子亞里士多德對于此有一個專門的概念,這就是訓練美德。
這一點當然值得肯定,德性的教育理所應當擺在一個極其重要的位置。
但是,在柏拉圖看來,教育應該是“在游泳中學會游泳”,以不斷的訓練強化孩子們的感覺和情感,以達到“痛恨應當痛恨的東西,熱愛應當熱愛的東西”的道德意識和情感標準,并潛移默化于國家公民的意識中,這在常人看來,未免有些激進和集權化。
似乎教育是為國家整體培養的,而卻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公民個性的培養,扼殺了很多東西。
柏拉圖在教育中有一個十分鮮明的觀點,就是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壞的,標準不在于受教育者的舉手表決,而是在于教育者的判斷。
這與柏拉圖在政治觀點上的反民主的思想(要區分教育上的民主與受教育者的民主,這是不同的)如出一轍。
但是,我們在肯定這一點的同時,應當認識到其中的弊端。
把教育寄托在教育者甚至統治者身上,有些危險性。
因為我們不可能完全排除統治者出錯的時候。
柏拉圖又說,而作為立法者,就應當通過立法來闡明各種正確的原則,說服創作者們創作體現各種美德的作品,來揭示創作原型的道德價值,“弘揚主旋律”,培養孩子們正確的審美觀、價值觀,形成“旋律”和“和聲”,使整個國家就像一個“合唱隊”。
總之,在文藝教育方面柏拉圖推行的是一種“音樂賢人政治下的教育”,主張由有鑒賞力的人來指定優良與低劣的藝術標準,絕不贊同體現自由主義色彩由觀眾決定的藝術標準,對此,柏拉圖將之貶為“邪惡的劇場政府”,雖然觀點這能避免這類問題,但是,會不會抑制文化的多元性的發展呢,我們不得而知。
通過對以上的總結,我們發現,柏拉圖的思想甚至有些天真。
他太過于標榜于正義和美德,并以此為高端來指揮教育。
通過在思想和道德文化上的“哲學王”來統領整個城邦公民的教育。
從一出生開始就不斷的加以訓練和強化,然后潛移默化的深入到一個城邦公民的骨髓中去,最終形成森嚴的哲學王治下的美德與知識、德性與理性的嚴格等級。
正因如此,這種觀點受到自由主義者的強烈批判。
《法律篇》在關于教育上的論述與《理想國》的論調是一致的。
在之前的《理想國》中,柏拉圖主張的人治下的教育與在《法律篇》中法治下的教育,是截然不同的。
這也是拉圖思想上的一個質的飛躍。
其中,這里牽扯到一個重要的概念,便是民主。
我認為我們可以把柏拉圖的對民主觀念說成是數字民主和實質民主的不同。
數字的民主可以帶來公民對國家程度上的信任,但是往往會做出不合理的決策,而實質上的民主對國家大政方針的制定和實施有很大的功效,這種功效,是數字民主所比不了的。
但是,一味的實質上的民主會扼殺社會形式上的公正性,讓公民對國家缺乏信心。
柏拉圖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在民主的傾向的問題上繞了個大圈子,才表露出自己的意思。
其實,教育者的民主與受教育者的民主問題,正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把民主放在教育中來討論而不是單列,是因為民主不管是從意識上形成,還是現實中的推進、實踐、發展、完善,都離不開教育,教育一直都貫穿于民主的始終,其實,從實質上看,民主也是一定程度的教育。
(三)國家模式
《法律篇》在邏輯上探討了政治制度的最初來源和政治體制的形態問題,可以說是層層遞進的。
在這個問題的探討上,柏拉圖非常的聰明,他沒有像大多數思想家用歷史的方法去解釋和分析國家模式的起源與發展,而是假設一場大的洪水襲來,一切歸于烏有,國家模式和政治體制重新建立。
在方法論上講,它可能是反歷史的,但是它客觀上為柏拉圖的論證提供了一個堅實的邏輯起點,將自己的觀察置于了一個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從而回避了對于歷史的考察與在意。
柏拉圖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難的人的各種狀態,由此來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緩慢而合理的產生的。
柏拉圖認為“這個過程也許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漸進的,經過了一個相當長的時期”。
這句話非常矛盾,因為他體現了柏拉圖在世界觀和方法論上的一種沖突,就是方法論上的非歷史主義與世界觀上的歷史主義。
其實如果我們通過不同的角度來分析這個論題,得出的結論也許會不盡相同的。
當然,問題也許還不是那么簡單。
但柏拉圖客觀上是基于這個起點來論證的:由于假設的原始人比較單純善良,因此他們主要靠習慣和傳統來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觀念尚未產生。
在隨后的發展中,社會經歷了一個從家庭到家庭聯合到部落村落的組織演化過程,其組織形式也走向了寡頭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種變體。
由于社會各種部落的聯合,各種宗教和法律也開始混雜,導致有意識的立法成為可能。
在這個基礎之上,柏拉圖對于作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議,比如前面所講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個整體,并且特別要牢記立法者的第一種美德:判斷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
柏拉圖認為,一個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識,他由此進一步提出了一個超越了《理想國》觀點,即權力的限制也應當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這使某種程度上的權力制約的思想也隱約可見。
因此,在《法律篇》一書中,柏拉圖認為政權形式應當是一種正確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國家的穩定。
他以波斯和斯巴達為例說明了單一的君主制和單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點,從而提倡了一種中等程度的獨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種建立混合政體的設想。
這也許是柏拉圖對國家構想以及寫書的終極構想,在現在看來,仍不乏歷史意義。
首先是這一假設的實際合理性。
柏拉圖在方法論上的歷史法與世界觀上的非歷史法就是一種難以讓人理解的,也是讓人難以實際接收的。
在歷史的發展的問題上,有太多的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影響著歷史的進程和具體的細節,柏拉圖的這種考慮似乎有些不靠譜,這一點上,卡爾波普對柏拉圖也產生過討論。
柏拉圖的這一觀點似乎太過牽強。
再者,柏拉圖的理想化構想讓人覺得太過于天真,國家的具體模式,不僅僅是思想上的問題,柏拉圖的局限正在于此。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發展模式,與其所在的地理位置,氣候,土壤,等等自然條件有關,與本國的人口多少有關,還與外部環境的影響有關,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內容。
而在這里,柏拉圖只從思想邏輯上推斷,忽略了太多,其所提倡的一種中等程度的獨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只能是個理想中的愿景,如空中樓閣,是沒有地基的。
柏拉圖口中的“哲學王”又是如何而來的呢?在《法律篇》中,終于有了答案。
就是這個國家要在一個統治者的絕對控制下,這個統治者要有天生“哲學王”的品格,要記憶力好,勇敢,能夠控制住欲望,保持善念,并且要有些運氣。
但是,即便是這樣,我們仍然對其的現實性有些懷疑,畢竟這樣的一個人少之又少。
柏拉圖在《法律篇》中雖說是通過一種模糊的條件即運氣看似解決了“哲學王”問題,從而實現在權力與知識的合一。
柏拉圖在假設上通過“運氣”條件的進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學王”具有了實踐上的可操作性,但是這種可行性依舊只是理論上的,甚至在理論上也站不穩。
但是柏拉圖至少為接下來的國家模式的理論奠定了一塊說的過去的基石,也就是為政體等級的設想和構建提供了依托。
柏拉圖最為理想的政體是哲學王獨裁制,第二優良的政體是立憲君主制,第三優良的政體是某種民主制,第四是寡頭政制。
《法律篇》中說: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樣,道理都是一樣的:哪里掌握最高權力的一個人把明智的判斷和自制力結合起來,哪里你就可以看到與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國外學者著作度。
正是在這個論斷中,柏拉圖特別強調了一國的統治者與法律的結合,突出了政治統治中的運用法律,“為眾神服務的最高職位必須授予最善于服從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種成就的人”。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想國》和《法律篇》中,柏拉圖的思想中都呈現出一種根深蒂固的等級意識,在人與人之間分出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之間在知識和德性上有著落差,在政治上存在統治關系。
這種等級關系在柏拉圖的心目中應當是先在的、宿命的。
而所謂正義就是各個等級“各盡其職,各守其位”,這不禁讓我想到了在現代國家層面上,有的國家的公民潛在的意識與此十分相似。
這便是日本。
這與的本土思想十分類似,可以說是日本一直存在的“各就其位”的等級思想,其實這種思想完全可以由封建模式轉化為現代模式,日本幾乎做到了這一點,這是讓人十分震驚的。
這個統治秩序的頂點就是知性與德性并重的“哲學王”。
柏拉圖正義觀是和他的平等觀緊密結合的,正如他曾經在《高爾吉利亞篇》里面提到的,“正義即平等”,但是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對平等做了一個細致的劃分,區分了數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
所謂數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圖的說法,就是簡單地用抽簽來分配的平等,是撞運氣的平等或者絕對的平等。
對于數字的平等,柏拉圖是不贊成的,認為“對一切人的不區別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這其實也是現代民主制的弊端。
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圖所謂的政治正義,類似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自然的平等主張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它考慮的標準是“每個人的真正品質”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結合柏拉圖對人的等級的劃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給大人物多些,給小人物少些。”而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
從中我們看到,在柏拉圖等級森嚴的理想國之中,正義原來是一種維護等級的正義,他輕視數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動的是一種反民主的情緒,其精英意識躍然紙上。
這里,柏拉圖的思想受制于他的那個時代,也是情有可原的。
對于柏拉圖上述的論斷,在那個時代似乎是個很高的切乎現實的目標,但是從歷史的角度上講,是不太可能的,它違背了歷史的發展。
歷史在發展中一直都是在去等級的,或者說,在形式上是去等級的,因此,不具有歷史的現實性。
但從中使我聯系到當前的平等問題,也許我們應該認真考慮現實中的實質平等與形式上的平等,實質上的平等有的可以用立法來規范,但是真正社會上的大的實質平等,即一種優化社會資源、優化整體利益的平等,還得靠教育,通過教育,實現國民思想上的知性與德性的貫徹,來確立一種真正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步入近代的日本在這一點上做的非常好。
(四)現實啟示
就《法律篇》與《理想國》的中心思想看來,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篇》中,晚年柏拉圖對自己的理想國進行了重大的思想變革和調整,他將法律引入了統治,從而至少在統治外觀上將理想國中的人治國轉化成了法治國。
在柏拉圖與兩人的辯論過程中,他將統治者稱之為“法律的仆人”,認為法律應當是至高無上的,并指出,“在法律服從于其他某種權威,而他自己一無所有的地方,我看,這個國家的崩潰已為時不遠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勢就充滿了希望”。
這樣看來,《法律篇》的基本題旨在此一目了然。
但是,在實行社會主義的我國,這種法理上的論證與信服怎樣才能做的更好呢?這是一個大的宏觀問題。
我們需要一種理論,將法治和德性教育貫徹,卻又要擺脫神性的控制。
其實,神學色彩在當代已經漸漸談去,對正義的掌控更多是貼近現實的考慮。
關鍵是,我們需要有一種至高的理論信調,讓這一主張深入人心,合情合理。
現代,促進人民的福祉,顯得特別重要。
或許從此出發,會找到一個比較令人信服的答案。
對于這個問題,柏拉圖也說到,“我們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讓公民們在盡可能相互友好的環境中過最幸福的生活”。
所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律設立應當對于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都作出詳盡的制度安排,以實現這些目的。
在閱讀《法律篇》的過程中,我們幾乎要面對與《理想國》同樣瑣碎而又細致入微的種種制度安排,這些制度安排在今天的人看來簡直不可理喻,如同繁瑣的中世紀宗教禮儀。
在許多方面,柏拉圖筆下的統治者像奴隸主一樣,對于人民承擔著全面教育和規訓的任務,這種國家意義上的法制與德性教育通過各種制度構建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部分,以微觀的形式規訓著人民。
與《理想國》不同,《法律篇》的意義在于規訓和教育是通過法律來實現的,是以法治國。
但從這種具有高度彌漫性、滲透性、無微不至甚至近乎于強制性的國家治理里面。
那個時代下,柏拉圖的思想是反映和遵從于神性,但什么是反映神性的法律,柏拉圖認為只有專家才有資格判別,而專家問題的出現,又在某種程度上攻擊了關于其法律品格的防線,這多多少少顯得有些自相矛盾。
這顯示了柏拉圖《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的粗糙和內在沖突。
眾多瑣碎的規定,展示了柏拉圖豐富的想像力,是柏拉圖將其主張微觀化的表現,更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
但在現代人看來,這種烏托邦的設計無疑是可笑的。
另外,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在《法律篇》對社會生活的各種規制中發現,雖然在統治策略上從單純的人治轉向了法治,但是柏拉圖對于法律的目的以及如何實施法律等方面的立場,內在繼承了《理想國》的思想與方法。
從大的方面來講,是換了一個方式,其基本的德性教育主張和國家建設思路沒有變,只是將哲學王換成了法律,但正是因為這一點,讓其思想一下子完成了質的飛躍,更加貼近了蒼生。
對于教育,聯系到我國的當前實際,我還想多說一句。
這使我聯想起中國的知性教育產生的一些不好方面的影響,也許,在當今中國我們更應該在落實知性教育的同時,更加注重德性方面的教育,并把它上升成一種實踐上的德性,培養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優良傳統道德,讓我們在與國際接軌的同時,更注重培育我們本土精神,在一些方面身土不二還是很好的,讓我們的人文精神深深扎入中國傳統本土文化的土壤。
還有,對于是非善惡的辨別,對于《法律篇》中“圣賢音樂”教育的方面,我國的八榮八恥和和諧社會的提出正是印證了這一點,這也說明柏拉圖思想的先進性。
(五)該書的意義
柏拉圖的《法律篇》內容宏大,包含法律、教育、文藝、人文、社會、禮節、等等發面的內容,給后人巨大的啟示。
它奠定了法理學的基石,為德性的教育吶喊,為人類國家的發展模式提供范式,這些成就足以讓《法律篇》垂留青史!后人在讀《法律篇》的過程中,本身就是對一個時代的反思和斟酌,對人類的反思,對人性善的反思。
可以說,這部力作,宏觀上,海納百川,保羅人類社會萬象的哲思;微觀上,教育著一代代人為真理和正義,為個人的德行和善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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