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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措施探討論文
一、民辦高校合同管理的含義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辦高校合同是指民辦高校以法人身份做為合同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進行經濟往來過程中,所簽訂、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協議。民辦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民辦高校依法依規對合同及相關協議的起草、簽訂、履行以及出現違約等情況時進行妥善處理以此保護民辦高校的合法權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而實施的一整套管理活動的總稱。
二、民辦高校合同管理的主要類型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大量種類繁多的合同,但較為集中的有以下四類合同:第一類采購合同。主要是各類教學用具、實驗設備、辦公用品等的采購合同。第二類科研合同。民辦高校的科研合同主要以橫向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作合同、技術開發委托合同為主。第三類教育教學類合同。實習協議、與國外高校合作辦學協議、交換生協議等。第四類后勤服務類合同。這類合同中既有如工程或裝飾裝修合同,也有餐飲承包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物業合同等各類服務合同。再有一類就是教師聘用合同,但這類合同在實踐已將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已進行了規避,版本多次修改較為成熟,并且民辦高校被聘用教師與學校之間能進行協商的余地較小,因此,這類合同在本文中不作討論。
三、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法律風險意識差、合同標的物經辦人與合同實際簽訂人不一致
在民辦高校的運行中,合同相關經辦人員對可以面臨的風險缺乏認知,法律意識普遍淡漠,又加之民辦高校部門設置和職權的劃分較國有高校多變靈活,也易產生糾紛。例如,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部分民辦高校規定學校主要物品的采購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對合同標的物進行商談,但在采購合同的簽訂時,則由物品的具體申購部門來簽訂合同、報帳。此種規定一方面保證了物品采購的規范統一,但對申購部門來講,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被動承受者,很少去考慮可能面臨的法律,更談不到主動防范了。
(二)學校無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執行不嚴格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民辦高校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針對本行業或領域、以及辦學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行業或領域,法務部門或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發布,供民辦高校內部各部門在訂立合同時參照使用的合同文本。實踐證明,按照民辦高校合同示范文本來簽訂合同,既可以很好防范合同管理風險,也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筆者在調查中發現,部分民辦高校或者沒有適于本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雖然有示范文本卻怕麻煩直接交給合同的相對方填寫,原有條款變動隨意;或者民辦高校工作人員以對方出價低、對方要求按他們的版本執行等理由,不按校方范本執行。這此都將給合同管理帶來很大困難,既影響合同管理,又容易導致合同糾紛。
(三)合同審核批準過程不規范、不高效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都應當嚴格依照《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合同的條款盡可能進行詳細的約定。有的民辦高校內部沒有合同審核部門,有的部分民辦高校在內部合同管理過程中,合同的主辦部門及相關人員對合同條款不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就直接轉給合同審核人員;有的由于合同審核人員不了解合同對方的具體情況,或相關的法律知識不足,從而在審核中無法及時發現不當的內容和條款;或有的民辦高校合同審核人員確實提出了相關的合同修改意見,但因種種原因,合同的主辦部門及相關人員不能及時糾正這些不足,造成合同遲遲不能簽訂,造成合同審核批準過程不規范,不高效。
(四)合同履行過程監控缺位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從而實現合同目的的過程。依法簽訂的合同即為有效,應得到合同雙方的全面執行。而部分民辦高校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不能按照相關條款進行,例如不按合同規定進行物品的驗收,不按合同規定履行質保條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多以口頭方式隨意變更合同內容,事后又不能以書面方式加以確認,為合同糾紛的發生留下風險。同時多數民辦高校對合同簽訂過程較為注重,但卻沒有合同履行監督問責制,對合同執行情況、執行程度缺乏掌控,在合同糾紛產生時,民辦高校往往處于被動應訴的地位。
(五)合同糾紛解決方式不規范
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時,因擔心糾紛可能對其社會聲譽造成不好影響,進而影響到招生等一系列的事情,民辦高校普遍會采取交為積極的態度加以應對。但在處理合同糾紛的方式上民辦高校則并不規范。其中民辦高校運用法律思維少,動用“關系”思維多;主動運用訴訟維權少,被動應訴答辯多。在應訴過程中,部分民辦高校缺少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時,合同相關經辦部門的原始材料準備不及時或不全面,又最終會對案件的判決造成不利影響。
四、民辦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我們只能想辦法減少風險,并對風險進行防范與管控。合同風險防范和管控是一個整體工程,既需要強化風險意識,還需要從制度、管理過程等多方面入手,防范風險的發生和降低風險造成的損失。
(一)加強合同經辦人員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
加強合同經辦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的質量。因此要重視合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強對各類合同經辦人員合同法規知識的宣傳教育,改變他們的模糊認識,增強法治觀念和風險防范意識。其次,是根據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有計劃的安排民辦高校合同經辦人員進行合同法相關知識和其他法律法規的專業培訓。通過培訓使民辦高校合同經辦人掌握合同訂立與管理的一般規律,促使民辦高校合同經辦人員業務水平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
(二)加強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實踐證明,合同示范文本的運用可以很好的防范風險。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時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合法合規。合同示范文本內容應當符合各項法律法規,特別是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法律法規未作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以及教育行業慣例。其次,防范風險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目的就在于防范風險。同時,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分配,在防范學校合同風險的前提下,確保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以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過于強調學校的利益,造成合同對方抵制,而影響相關工作進展。第三相對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民辦高校合同經辦部門參照使用;在學校允許的范圍內,經辦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對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三)加強合同簽訂前的審核工作
合同訂立前,各部門要按照審核程序嚴格規范進行。合同簽訂部門要嚴格對合同相對人的資質、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合同標的,和數量,價款和酬金,付款的時間與方式,進行審查;同時還應注意合同內容在邏輯上應保證前后一致,合同文字的規范、準確,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語言。合同的管理部門要對質保金的收取與退還,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嚴格把關。對于金額具大,事項重要的合同及合同類文件由學校主領導會同學校法律專業主管領導進行商討,并將相關意見作為是否審批的依據。
(四)加強合同履行過程管理與控制
合同簽訂只是合同履行的開始,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管理才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簽訂后,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對合同的履行過程進行管控,及時掌握合同履行進展情況,發現有不能履行情況時,要及時采取解決措施。加強合同動態管理,合同變更時,要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在履約過程中及時發出必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對合同履行過程的書信往來予以整理建檔,做為證據加以保存;暢通渠道,建立合同主辦部門上報、合同建檔部門整理的合同履行目錄,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同時,資產財務部門嚴格按照簽訂的合同條款辦理結算手續,把好資金結算關,嚴格控制對外付款,杜絕違反合同進度付款現象的發生,保障學校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如屬相關部門履行不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相關部門或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規堞解決合同糾紛,做好合同完結工作
合同的完結是合同的最后一道程序。加強合同完結過程的管控,重在合同糾紛的解決。民辦高校合同主辦部門以及合同審核部門及人員,在合同簽訂前要對合同條款中的違約條款與糾紛處理條款做適當處理,一旦發生糾紛情形,學校主辦部門要及時準備合同原始材料,為學校爭議解決提供條件支持,同時學校負責法律相關人員應積極做為,按不同情況,及時采取訴訟、仲裁或調解等方式,積極維護民辦高校的合法權益,盡最大努力避免學校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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