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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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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為主體的正統法律觀得以形成,并全面貫注到了中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和司法領域。
歷史證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國國情的。
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的法律有著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禮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謂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以儒家倫理道德規范作為封建法制的核心內容。
也可以理解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過程?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漢,歷經兩漢、三國兩晉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長發展與完善終于在唐代完成。
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歷史文化,基于中國古代政治和法制現實之需要。
它的實質在于儒法結合,目的在于維護封建專制統治。
(一)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開端“引禮入法”?漢代時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滲透的過程。
秦朝的滅亡結束了法家的統治地位,漢初實行道家思想推行休養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權的統一,隨著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得到漢武帝的采納,儒家思想開始登上歷史舞臺,逐步開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滲透的過程。
具體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儒家學者注釋法律來轉變法律。
據《晉書刑法志》記載:“后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三千二百余言。”他們可以用儒家的觀點來解釋法律,轉變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觀得以實現。
二是在司法過程中,直接運用儒家經典教義作為判案的原則、依據。
《春秋》決獄將禮的精神與原則引入司法領域,成為斷罪的根據,不僅僅是引禮入法,而且是以禮代法,使儒家經典法典化了。
據《后漢書》記載,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議,便讓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問之。
“于是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獄十六篇》,全以《春秋》大義圣人微旨斷獄。
(二)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禮與法進一步融合?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這個時期的特點是朝代更替頻繁,每個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礎上修訂、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們有了更多的機會將儒家思想糅雜到法律里。
通過長期的過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統修改和制定法律的過程中,比較系統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們對法律的注釋更側重于立法解釋,他們對法條解釋與法律條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體系中內容越來越豐富,體系也越來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應運而生。
這一時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現在“八議”的入律,“官當”的出現,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立等。
“八議”之說最早源于《周禮》“八辟”。
“以八辟(法)麗(附)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準五服治罪,始于晉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廢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為“八議”,直接入律,“諸侯應八議以上,請得減收留贖,勿晃鉗答”。
《晉律》在沿用“八議”的同時,規定“除名比三歲刑”,“免比三歲刑”。
雖不能確定晉代以“除名”、“免”抵罪,但這種相比的做法,實為以后“官當”制度的濫筋。
?(三)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禮法合一?到了隋唐時期,法律儒家化過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準乎禮”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特點。
指導思想上維護封建三綱、更多的條文由禮而來、借助《疏議》引用儒家經典充分闡發禮教“義理”等使禮與律融為一體。
隋朝盡管是個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從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導下所制定的《開皇律》,卻充分體現了儒家法律觀。
作為中國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則更是依禮制律,禮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朝統治者在修訂法律時,始終堅持以禮為綱的指導原則,認為“仁恩以為情性,禮義以為綱紀,養化以為本,服刑以為助”,“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內容來看,一切皆“準乎禮”。
可以說,禮是唐律的靈魂,唐律是禮的法律表現。
唐律的“禮法合一”是兩漢以來儒家引經斷獄、以禮入法的必定結果,它標志著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終完成。
二、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影響
?自從隋唐時代起儒家思想成為封建統治階級的主導思想之后,中國社會的各項制度和中國人的一言一行無不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其中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
今天的我們不但要從中汲取有益的成分,也要摒棄那些封建糟粕,使得我們今天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
(一)法律儒家化的積極影響?在從兩漢至隋唐漫長的歷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隨著自身的演變發展的確為封建秩序的建立反而會了十分積極作用。
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層次的。
從秦漢至明清,無論朝代如何更替,中國社會的性質、政治結構、法律體系都處于一種超穩定的狀態。
這種社會的超穩定系統的存在不得不歸結為作為宗教精神般的儒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的土壤之中。
中國法律儒家化在封建社會初期和中期的確為中國古代法制建設、建立并鞏固封建秩序、推動封建社會的滿榮做出過重要貢獻。
中國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需要、由于封建社會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需要而產生的。
中國法律儒家化是統治者對帝國的統治方式日趨完善。
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時,中國得以誠如完備的封建法制成為盛極一時的大帝國。
儒家思想中關于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作用。
而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么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承諾、守信義等美德都將是衡量一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二)法律儒家化的消極影響?從長遠看,中國法律儒家化并不能保持封建社會的長久不衰,因為它本身就是封建社會的產物。
而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所帶來的深層次的隱蔽性的嚴重理由也在封建社會后期越發不可收拾。
封建社會后期由于歷史規律使然,使法律儒家化的成果不可避開的走向反面,加之其行為之過火,造成了中國近代法治和政治發展的部分阻力。
首先,法律儒家化使審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開的走向了主觀化。
這樣的定罪量刑顯失公正客觀但無疑對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產生巨大影響。
而“原心定罪”從道德立場出發,過分強調了犯罪者的主觀動機而相對忽視了犯罪的客觀事實,從而為酷吏任意出入人罪打開方便之門。
其次,儒法結合重在禮法合一。
長期地堅定地實行禮治,納禮入律、深刻地禁錮了人們的思想。
三綱五常、家族等級深深植根于人們的心靈。
造成了中國特有的“講禮有余、然理性不足”的人格特點。
而這“講禮不講理”直接導致了中國近代的民智難開。
第三,法律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這秩序穩定而具有威權,然致命性在于它顯失公平。
在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進程中,到處都可以看到“同罪異罰”的原則;到處可以看到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制度。
尊卑貴賤等級森嚴是特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即可產生貪腐。
而今日中國若要富強,則必須以史為鑒、面向未來,擺脫人治思想和封建特性的束縛,主張“天下為公”、維護民主共和實行依法治國,國家方可振興自強。
參考文獻:
[1] 蔡樞衡著,《中國刑法史》,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
[2] 梁漱溟著,《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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