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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育的面相
法學教育的面相【1】
[摘 要]通過對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365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統計分析發現: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的法學專業教育目標雖當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但由于路徑依賴思維的使然,重理論輕應用的傾向明顯,與知名綜合大學在人才培養方向上沒有形成明顯差異,缺乏深厚底蘊和品牌效應的特色培養。
專業性大學的法學教育當實現三個轉向:經由純粹理性轉向實踐理性的定位轉向;教科書式的“通說”思維向質疑式的“異說”思維轉向;由邏輯演繹向經驗實證的方法轉向。
[關鍵詞]法學教育;應用型人才;實踐理性;轉向;實證研究
作為培養學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能力的有效途徑、衡量學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標志,本科畢業論文不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體現,某種意義上,更是大學教育理念與研究方法的一個縮影。
隨著辦學規模的擴大,以工學門類為主體,工、管、文、理相結合的多科性大學也開設了法學專業,且招生和師資逐年增長”。
這些依托工科院校優勢開設的法科專業既有其學科優勢,亦有相對政法院校專業法學教育的局限。
為真實描述這類綜合性大學的法學教育狀況,筆者以桂林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力例,對比抽取其與浙江大學法學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畢業生的365篇法學畢業論文,對論文選題和論證方法進行統計和比較分析。
盡管由于取樣范圍的限制,樣本覆蓋率和抽樣科學性未必盡如人意,本文也無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僅是以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的一隅為觀察中心,透視類似電子專業為主的綜合性大學法學教育的現實面相,并由此嘗試探索此類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場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個很有意味的詞,其既有學科的含義,也有紀律、訓練的意思。
如果不是妄加猜測的話,學科本身就意味著是對參與者的一種智識性實踐訓練,而非僅僅是一種與知識相關的單項輸出或接受。
如同足球場上的實戰訓練,學科的話語實踐同樣需要正確的定位,于是,訓練方向和目標便成為了這場學科訓練研究的邏輯起點。
蘇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學必須關注和面向社會的世俗生活,為人們社會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沖突尋找切實的法律解決方案,確立基本原則,或為法律的決定作出合理而有說服力的論證,”于是,在法律是“實用的理性,而非純粹理性”(德國公法大師Fomthoff語)的這一立場下,法學教育的實踐理性品質也由此確立。
但在通往實踐理性的訓練途中,是走學術型之途還是循職業型之路的爭論卻從未停止。
2009年法學教育年會暨中國法學教育發展論壇上,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似乎意欲終結這一道路之爭:“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識,應該向職業化方向發展;即便那些以學術為主的法學院,畢業生也不會都從事學術活動,更多的將以職業為導向。”然而,對于剛剛達成的共識而言,一直以來被強勢的“科學一技術理性”話語所宰制的法學教育顯然還沒從既有的“學術型”格局中走出。
事實上,法科學生的就業去向業已多元化,就業領域已經由原來傳統的職業法律向經濟、管理等其他領域延伸,甚至可以說非職業法律領域已經成為法科生就業的主導。
在法科生就業率持續走低的情況下①,類似電子專業為主的多科性大學法學院在定位為應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礎上,應當洞察和面向市場,適應社會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識體系本身定位法學教育的方向。
法學研究中類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學主義研究路徑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學并非純粹理性的、思辨的學科,過多聚焦于對命題的研究、解說和論證,寄希望于具有強烈規范意義的原則或規則體系構建,難免陷入純粹理性的窠臼。
“社會科學的對象是現實的社會現象,這決定了僅以概念的純粹理論思辨來構筑論文是沒有多大意義的。”而從純粹理性人手的論文寫作更是似與法學教育的職業型道路有南轅北轍之嫌。
當年輕學人的智識尚不足以應對“宏大的建構”時,當法學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識興趣來“引導”學生的研究取向時,在“為賦新詞強說愁”的情景下,法律實踐所需要的法律認識和判斷便失去了生長的環境,論文寫作中的“知識復制”無可避免。
法律的實踐性學問性格有可能就這樣被散居各種孤島的“知識小眾”所掩埋,難以形成成熟的法學教育共同體。
散漫化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終法學知識生產中“偽劣知識無序積累”,真正的優秀成果難以脫胎。
(二)質疑與創新
從某種意義上說,知識的交流就是一種知識的互惠、互補,任何時候人的大腦都不應當僅僅是知識的容器。
在知識輸入與產出的過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識加工工具。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學教育要擺脫教科書式的思維格式化,就不能僅停留于學科知識的澆灌,思維方式和方法論的訓練是自我救贖的唯一出路。
由此,基于知識和信息的創新思維與方法論探索當為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要義,而反思性的質疑能力則是進行創新思維訓練的前提。
然而,在對365篇論文題目的逐一考察中,筆者沒有發現一篇屬于旗幟鮮明的“反思”類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類的選題卻有146篇。
數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學論文寫作的“繞大會堂現象”的同時,也暗示了質疑之聲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問題構成了法學研究的對象,無論是應用法學還是理論法學都必須以法律制度作為考察的出發點。
然而,法學研究同時也當為具有獨立邏輯的學術活動,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
脫離社會現實或社會生活關系來思考、觀察或建構法律制度,過多引導學生“法律改革家”的“濟世為懷”情節,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決制度問題為研究出發點和歸宿的研究取向,成為了當前法學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
陳瑞華教授在《論法學研究方法》一書中,將此類以“改進立法、推進司法改革和促進某一個制度的改變作為研究目的和歸宿”的法學研究范式冠以“對策法學”之名,并對之進行了弊端分析。
筆者雖不完全同意其理論至上的學術使命觀,但對于此類“對策法學”所滋生的“問題意識缺乏癥”卻有同感。
“制度形成的邏輯,并不如同后來學者構建的那樣是共時性的,而更多是歷時性的。”對于缺乏時間沉淀的年輕學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淺層次的立法或司法問題上,不及思考現象背后的深層結構和發現真正的理論問題就匆忙投入到問題的解決中,這樣的成果實效性無疑令人懷疑,理論與實踐的共生狀態也難以維系。
對于科學而言,“各種解釋結論與學術觀點都只是一種假設而已”,任何解釋都不可能是最終的權威解釋。
用波普爾的話說:“任何科學的理論都是試探性的、暫時的、猜測的:它們都是試探性的假說。而且永遠都是這樣的試探性的假說……我們無法確定任何一個理論是不是真理,因而我們必須做好準備……我們的理論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卻未必完全真實,它只不過是真理的一種近似,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們除了對理論進行理性批判以外,別無其他選擇。”法學亦無例外。
作為年輕的法律學人,做好這種挑戰權威的思想準備,當為治學必備的首要品質。
法學研究與其他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樣,并非一種獨白的個別行為,而是需要對話與溝通,需要借鑒與批評,在與現有學說的對話和批評中進行學術研究與創新。
正如麥金農在與德沃金的色情文藝之爭辯中表達其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見解和平等權的理論修復,此類思想史的論爭對于中國的法學教育是如此的陌生。
因為我們的教師與學生都已習慣了沒有異說的教育,習慣了整齊劃一的教科書式“通說”,并以之作為考試的標準答案,在這樣標準答案的思維引導下,作為最終知識產品的畢業論文缺乏反思與質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這種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僅于此,真正的貽害在于它破壞了年輕人最可寶貴的稟賦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創新的源泉與動力。
沒有創新,侈談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識與方法
法學方法論和法學知識形態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系,法學不同知識形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學方法論。
法學教育并不是簡單的法學知識傳授,“比知識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過知識的學習而培養、訓練一套法律思維方式,而這種思維方式歸結到底是法學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礎性訓練。
盧曼說過一句很經典的話:方法總是和問題相伴而生的,我們要善于根據問題的不同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種研究方法,唯其馬首是瞻。
“遠行必自邇,登高必自卑”,只有對“道”領悟透徹,方可在“術”的具體問題上有所受益。
問題決定了方法,方法的優劣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進程和結果。
受傳統思辨思維的影響,代表“法哲學”層面的邏輯演繹方法在中國法學界一直備受推崇。
美國法學家霍姆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就曾預言:“法律研究的未來會屬于經濟學家和統計學工作者,而不屬于只研究‘白紙黑字’的律師。”盡管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學界開始自覺運用實證方法研究法學問題。
但對于法學教育而言,這種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夠的重現。
雖然調查報告和數據分析無法直接造就蜚聲學界的理論大師,但倘若能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一種真實的描述,便應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因為,與規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經受住時空的考驗。
更為重要的是,法學方法的轉換可能給理論問題的討論帶來新的視角,而法律方法的恰當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決現實當中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四)結論
上述數據和分析顯示,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的法學專業教育目標雖當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但由于路徑依賴思維的使然,重理論輕應用的傾向依然明顯,與知名綜合大學在人才培養方向上沒有形成明顯差異,缺乏深厚底蘊和品牌效應的特色培養。
在應對“法學教育如何能面對正在發生的社會轉型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提供有市場需求的優質產品”的挑戰時,法學教育的首要任務是使法學院的產品――畢業生和學術成果(論文)適應法律職業化的需要,為法律實踐提供持續的智力支持。
法學教育不僅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學科發展的路徑指引。
于是,當中國法學轉向“司法定向的法學”時,作為法學知識生產的法學教育也同樣面臨著一個新的增長點和必然的教育轉向:一是經由純粹理性轉向實踐理性的定位轉向;二是教科書式的“通說”思維向質疑式的“異說”思維轉向;三是由邏輯演繹向經驗實證的方法轉向。
而轉向的一個前提在于法學家職業共同體和職業法學家階層的形成。
因為只有法學知識共同體的形成,才能為法學教育的知識生產提供穩固的基礎和結構,避免以“知識小眾”的私人知識或興趣偏好設定價值評判的標準。
社會分工決定了不同的法學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資源來追求自己在法學教育上的比較優勢。
以工科為主的專業性大學在探索法學教育改革路徑之時,首要的目光應當關注自身的資源優劣,在有能力并準備著認識并糾正自身的弱點和缺點的同時,開拓正確的行走方向。
[參考文獻]
[1]蘇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杜,2007
[2]舒國瀅,我們時代的法學為什么需要重視方法[A],邁 入法學之門[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中日法學教育模式之比較【2】
[摘要]中日同屬大陸法系傳統的亞洲國家,對于法律理念的認識,對于法律知識的繼承、傳授和運用等方面都具有諸多共同之處。
同時,日本又是一個十分重視教育而且教育事業十分發達的國家,在高等教育特別是法學教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對其進行批判的借鑒有利于加快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步伐。
文章通過對中日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各項具體內容的比較分析并積極借鑒日本法學教育成功的辦學經驗,深刻反思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不足,并探究完善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法學;教育模式;教學
一、中日現行法學教育模式具體內容之比較
(一)培養模式方面
當前,日本的法學人才教育培養模式主要有法學部教育模式、法學研究科教育模式和法科大學院教育模式。
法學部教育模式主要運用于法學本科教學階段。
在日本,高中畢業生一畢業就有權選擇進入法律院系進行為期四年的學習。
學生首先在教養學部學習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外語等基礎知識,時間是一年到兩年,然后轉入法部學習法律專業知識。
在這個階段,學校主要是進行一般性的法律知識傳授,是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素質型教育。
法學研究科教育即研究生階段的法學教育,目標是培養法學研究和教學人員,培養學生撰寫術論文的能力。
法科大學院制度是作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一環面提出來的。
法科大學院是日本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研究生教育)法學研究科和法學部(本科教育)基礎上建立的專門培養法律職業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
法科大學院培養模式是獨立于原先法學教育的新型的專業研究生教育模式。
日本建立法科大學院是在批判繼承原來法學教育制度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新型法律人才培養機構。
在招生方面,法科大學院注意平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的入學比例,針對這兩個不同的教學對象實行不太一樣的學制。
在教學目標方面,法科大學院教育主要是法律實務教育,目標是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
因此,法科大學院的運作方式與制度理念和以往的教學制度不一樣,是全新的。
目前,我國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主要包括本科教育培養模式和研究生教育培養模式。
建國后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我國法學教育主要采取以本科教育為起點的模式,大學法學系的招生對象是高中畢業生。
在研究生教育階段,獲得法學本科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才有資格考取法學碩士研究生。
1996年,我國借鑒了美國模式,法學教育又開辟了以研究生教育為起點的模式,學業結束后授予“法律碩士”學位,起初招收對象為本科非法律專業的學生,現在招收對象不限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
(二)教學機制方面
在日本,大學法學部的教育重視專業基礎教育,目的是培養學生具有堅實的基本法學理論基礎和較寬厚的專業理論基礎。
據此,法學部的本科學生在學習之初一律不分專業,同部的學生學習相同的課程,主要是學習相關的基礎學科的知識,目的是打好扎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理論水平,以有利于學生今后繼續升學深造或從事法律實務的實際需要。
在課程設置上,為了達到培養學生堅實的基本法學理論基礎和寬厚的專業理論基礎的目的,法學部的專業課程設置堅持了分類更細、涉及面更廣、課時更多的原則。
在教學方法上,主要采取教師講授法為主,同時也采用了案例教學法和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方法。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從實質上來說是法律知識和實務技能教育,其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法科大學院教育強調培養法律職業人員從事司法實務需要掌握的必要學識和應用能力。
因此,不僅強調課堂講授,而且強調學生的自主參與;不僅教授學生具體的法學理論,而且強調法律實務能力,特別是法律文書的撰寫、法庭辯論能力的提高等;不僅強調理論教學,而且強調學生的實踐能力。
因此,在專業課程設置上,法科大學院所開設的課程體現出明顯的體系性,并形成不同的“學科群”。
主要包括法律基礎課程、法律實務基礎課程、相鄰法學課程和前沿性擴展課程,具體的課程由各法科大學院根據自身情況設置。
在教學方式上,法科大學院采取靈活的教學模式,分班時每個班的學生人數有嚴格限制,并注意教學師生雙方的互動。
同時,法科大學院十分注重進行法律臨床式教育,以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教學方法上表現為咨詢面談能力的培養、個案分析能力的培養以及法律見習等幾種方法。
在我國法學教育的過程當中,法學課程的設置和法學教學方法是我們應該重視而且也一直重視的兩個問題。
在專業設置方面,目前我國高等法律院校的專業設置已由先前的單一化轉向多元化,已開設的專業主要有法理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國際法學、訴訟法學、行政法學、環境法學、監獄法學等。
目前,各高校法學專業均開設16門核心課程,同時也開設了專業限選和專業任選課等課程。
科學的教學方法是實現法學教育目標的有效途徑。
法學是一門理論性與社會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
所以,在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過程中,要強調理論研究和知識疏導的重要性,努力提高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和法學文化修養;同時,也不能夠忽視對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和提高。
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法學教育更加重視法學生的法學知識的積累,而對法學生的思維能力以及動手實踐能力的培養重視不夠,這體現在教學方法上就是采取教師單方面的講授為主。
實踐證明,在教學方法上只采用講授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生所提出的要求。
因此,法學教學方法應當而且必須實現多樣化。
除了教師在課堂的理論講授法外,還應該積極探討采用諸如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法律診所教學法等方法。
(三)管理體制方面
在法學教學管理體制方面,日本大學法科大學院根據《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標準》的精神進行了積極地改革。
第一,針對的學生成績認定,規定了細致的評分標準,其中包括學生的學習態度;第二,建立留級制度;第三,建立第三者評價制度。
這一制度目的是為了消除可能出現的單純追求司法考試通過率的應試性教育,而保障法科大學院的教育質量。
為了保障評價的客觀和公正性,該制度明確規定了評價機構的多元化組成人員和詳細明確的評價內容。
廣義上的教育體制包括宏觀角度的教育管理體制和微觀角度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對法學教育而言,目前的教育管理體制正經歷著深刻而廣泛的變革。
法學教育的質量直接影響我國法律人才的素質,關系到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
因此,應當從國家利益和科學發展的需要出發統籌法學教育的整體優化。
在高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上,目前我國的法學院校正在根據院校教學科研、校辦產業、后勤服務各方面的不同職能,建立不同的管理辦法;正在以機構改革、人事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為突破口,調整隊伍結構,促進人員合理分流;建立
有效的競爭機制和激勵機制;圍繞著教學和科研兩個中心,加強一線,壓縮二線,不斷提高教學科研人員占教職工總數的比例,以提高辦學效益;后勤改革也正在進行積極的探索。
(四)招生規格方面
日本法學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對象是高中畢業生。
高中生一畢業就有權選擇進入法律院系學習。
法科大學院的招生對象包括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和法律本科畢業生,而且重視這兩種生源的比例關系,旨在優化生源結構。
在選拔的考試方法上,法科大學院采取適應性統一考試和學校選拔考試相結合的方法。
適應性統一考試考查的重點是入學學生的推理分析能力和閱讀表達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法科大學院接受法律訓練的素質、能力。
學生要進入法科大學院學習,還需要參加所報考的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
最后,由法科大學院根據兩種考試的成績決定錄取人選。
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階段的招生對象是高中畢業生。
高中畢業生通過參加統一高考,只要分數合格一般就可以到自己所填報的高校法學專業學習。
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對象由原先的非法律專業本科生擴展到既包括非法律專業本科生又可以是法律專業本科生,考試方法是全國統考,考試的內容包括法學專業、法學基礎和公共課項目。
考生通過全國統考之后,再由各院校自行組織復試考核,合格者方可人校就讀。
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的生源主要來自法學專業本科生,也包括非法學專業的本科生,一般要通過參加全國統考、復試考核、錄取的程序。
二、對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的反思
(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的現狀分析
隨著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推進和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得到了不斷的發展。
法學教育模式也得到了相當大程度的發展,但從總體來講,目前無論是法學教育層次、機構還是教育渠道等都呈現出復雜、混亂的特點。
就法學教育的機構而言,我國既有國家出資興辦的法學教育機構,又有民間出資興辦的法學教育機構。
在從事法學教育的普通高校當中,不僅包括一些專門從事法學教育或者以法學教育為主的政法院校,而且包括不是專門從事法學教育的綜合性的普通高校,還包括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公安院校、政法干校、司法學校、考試培訓學校以及一些科研機構等。
復雜、混亂的教育模式不利于法學教育的管理,而教育管理跟不上就不可能使法學教育質量得到提高。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弊端還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
這種脫節主要表現在“各法律職業并不以經過系統正規的法學教育作為入門條件或任職資格,各法律職業以在職人員的法律培訓替代職前法學教育;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沒有自覺貫徹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法學教育缺乏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和引導”。
第二,理論教育與培養技能分離。
在教學方法上,主要采用傳統的教師單方面“灌頂式”的講授法。
這種方法固然可以使學生對系統理論知識的有較好的掌握,但不能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
在此種教學方法下,學生只是一個被動接受知識和記憶知識的機器,沒有時間和空間鍛煉自己的思維能力以及實踐能力。
另外,理論教學與實踐沒有形成良性互動。
學生的專業實踐(實習)的時間很短,一般是1―2個月,而且大都安排在第七個學期,學生對專業實踐重視不夠,收效較差。
(二)完善我國法學教育模式的構想
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模式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
還不能完全滿足培養社會所需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
因此,要不斷完善法學教育模式就必須建立健全相關教學機制,創新法學教育質量評價體系,改革完善管理體制,從而提高法學教育教學質量,增強法律人才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1.建立健全法學本科教學機制
(1)合理利用現行學制,建立科學的教學運行機制。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學任務包括使學生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和具備一定的司法實踐技能。
合理利用現行學制可以比較好完成這兩項任務,就是實行“2+1.5+0.5”運作法,調整法律本科四年教學活動的運作流程,使其高效運轉。
具體是:首先,大學的第一、二年要開設必修基礎課程,讓學生集中學習基礎知識,為搞好專門學科打下堅實基礎,并讓學生開始接觸、了解、掌握一些法律技能。
其次,大學的第三年以及第四年的上半年讓學生學習專門學科知識,使學生的專業知識達到一個新的水平。
最后,大學的最后一個學期為司法實踐期。
學生在學院的統一安排和專業教師的帶領指導下,在公、檢、法及法律服務機構進行專業實習。
在實踐中,學生可以運用自己在學校所學的專業知識,經過法律思維的引導去解決和思考法律實踐問題,從中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
同時,也可以為今后的司法實踐工作積累寶貴的經驗。
這種學制運行模式,既符合學習的認知規律,利于學生掌握專業學科知識,又把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與訓練貫穿四年大學生活的始終,是一種較切合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實際的教學運行機制。
(2)推行彈性學分制,從而激發學生學習自主性,提高教學質量。
學分制是一種以學分為統一單位來測量課程的學習量,以取得最低必要學分為畢業標準的具有一定彈性的教學管理制度。
它具有培養模式的多樣性、學習內容的選擇性、學習進程的彈性和選擇教師的靈活性等特征,具有主體認定、自主選擇、質量監控和效能刺激等功能。
在學分制的環境中,能夠確立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意識和主體地位,形成以學生為主體的自主學習機制。
學分制對于實施法學素質教育,提高法學教育質量,多快好省地培養法學復合型創新人才,促進法學教學基本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2.創新法學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教育界早已提出“素質教育”的思想,但從目前的情況看,在法學教育中“素質教育”目標的實現程度還遠遠未達到預期效果。
要實施并實現法學素質教育,首先應培養學生的法律信念,使他們崇尚法律,樹立法律的權威意識,“公正、公平、正義”等法律理念牢記心中,這是每個立志從事法律工作的學生必須堅定的信仰。
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其次是要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與法律技能,這種專業訓練將保證學生在日后的工作中正確理解和運用法律。
法律思維,是指一種特殊的思維,它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進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操作方法所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方法。
法律思維的具備是法律職業技能形成的前提條件。
法律職業技能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所應具備的與法律職業密切相關的能力、技術和方法的總稱。
它所涵蓋的內容十分廣泛,其中解決問題的技能、事實調查的技能和法律表達的技能之于法律職業尤為關鍵。
所以,法律思維的具備與法律職業技能的養成是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不可或缺的兩個因素。
法學教育要真正走向素質教育,實現理論教育與技能培訓的統一以及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的統
一,就必須引入實踐性教育模式,創新法學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在實踐性教育模式下,需要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對學生學習成果進行評價的標準方法。
評價的重點應是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而評價的指標也應是多方面的、綜合的,因為教育實施的效果是表現在多個方面的。
評價的指標應該包括:學生實踐結果的成敗、學生解決問題的思路是否正確、運用的法律思維方法、動手技能與知識靈活運用程度。
除了注重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外,也應注重學生職業修養的評價。
關于評價方式,可采用學生自我評價、服務對象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教師評價多種評價方式。
3.改革完善管理體制
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發展規模越來越大,發展的速度也越來越快。
隨之而來急需解決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其中,最需要我們去研究和解決的就是如何完善法學教育管理體制的問題。
法學教育管理體制完善與否是決定法學教育質量是否能得到提高的關鍵因素。
而法學教育的質量又直接影響我國法律人才的素質,并關系到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
因此,應當從整個國家法學教育科學發展的視角來統籌法學高等教育的整體優化。
要制定嚴格的法律教育準入制度,在保障法學院較大的教育自主權基礎上,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學院批準條件、審批機構和資格審查程序,尤其要規定法學院必須具備的辦學條件。
只有經過審查,符合標準的法學院、系,才有資格開辦法學教育。
同時,組織獨立的機構對這些辦學機構進行定期的教育質量檢查和評估,隨時淘汰不合格者。
高等法學院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是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關鍵,深入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是一股無法阻擋的歷史潮流。
首先,要進一步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資源,對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學科設置、人員配備進行調整,優化師生、教職工與學生、教師與職工的比例,以達到精簡、高效、統一的目標。
其次,進行教育科研體制和教育模式的改革。
主要是實施、創新和完善實踐性教育模式,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實施科研激勵機制,提高科研興趣,增強科研能力。
最后,進行教學基礎建設與改革。
要廣泛運用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進行教學,擴大學生獲取知識的渠道,豐富和完善學生學習方式,同時,加大投入,加快法學院校的校園規劃建設,改善學生的學習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丁相順,日本法科大學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J],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06,(3)
[2]丁相順,日本法科大學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J],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06,(3)
[3]陶建國,日本法科大學院教育制度及其問題[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9,(9)
[4]陶建國,日本法科大學院教育制度及其問題[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9,(9)
[5]朱立恒,曹盛,中國法學教育改革評析[J],當代法學,2008,(4)
[6]丁相順,日本法科大學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J],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06,(3)
[7]霍憲丹,當代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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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朱立恒,曹盛,中國法學教育改革評析[J],當代法學,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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