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若干理論問題
社會保險法若干理論問題【1】
摘要:《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頒布實施,這是一部關于社會保險的全國性、綜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本文將對新頒布的社會保險法新增熱點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理論問題;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于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學好《社會保險法》對作為各項社保工作,為職工服務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確定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制度,有效解決了跨區域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新的《社會保險法》第1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這一規定有效保護了流動就業人員的權利,今后跨區域就業再也不用為養老保險問題發愁了,同時也有利于我國統一開放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二、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制度,方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該制度的確立將使參保人在異地就醫也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把社會保險的基本制度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同時也含有大量授權性條款及原則性規定,要求有關部門補充和細化法律規定。
從目前情況看,有些配套法規政策的制定需要一個過程。
例如,該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由于我國特殊的征收體制已有較長歷史,且涉及部門利益,徹底理順關系并不容易。
又例如,根據該法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這項規定直接關系到各地的大量流動就業人員,落實起來的復雜性是顯而易見的。
只有各地都盡快出臺配套政策,才能確保流動就業人員關系“轉得出、接得上”。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正式實施,那些在異地出差期間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擔心不能報銷醫藥費了。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工傷事故先行支付制度,充分體現了救人第一的思想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及追償制度,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向第三人追償的制度;第 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作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即使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同樣可向社保基金申請工傷治療費,工傷也能得到及時治療;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這樣今后發生工傷事故,工人不用怕自己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也不用擔心單位不承擔責任,巨額醫藥費沒有人來支付,只要安心治病,其他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這一條體現的就是“救人要緊”,不管責任屬誰,傷病不能耽擱。
但是并不是說單位或者第三方就此可以逃脫責任。
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單位和第三人進行追償。
四、生育保險增加配偶生育保險待遇制度,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公平性
《社會保險法》給生育保險增加了配偶生育保險待遇保障。
也就是說夫妻中女方沒有工作,而男方工作后參加了生育保險,在生育時,女方同樣能夠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因為生孩子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將按照生育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報銷。
這是因為生育保險是男女職工都要參加的一項基本保險,女職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以及生育津貼,而男職工原來可享受的只有幾天產假和工資,通過其配偶生育保險待遇,也體現了一種社會保險的公平性。
五、強化社會保險的征繳制度,增強征繳保險費的可操作性
《社會保險法》在國家立法層面確立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改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足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這使得在《社會保險法》施行后,用人單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大大加重。
六、加強社保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截止2009年度,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然而,近年來挪用、擠占社保基金的情況,甚至有某些“掌管”社保基金的官員因大量挪用老百姓的“保命錢”而獲重開。
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應當加強監督,構筑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而目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極大的隱患。
一些專家提出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
因此,新出臺的《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專家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的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策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險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支行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該法還專設一章,對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策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綜上所述,我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立足于我國的現實情況,在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國情的基礎上,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的民生大法。
這表明《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華杰.《社會保險法草案公開征集意見7萬多條》.
[2]劉宏.《社會保險法草案:聚焦九大方面內容》.
社會保險法的理論與實踐【2】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一部關于社會保險的全國性、綜合性的社保“基本法”,包括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涉及每個公民和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
《社會保險法》歷經4次審議,許多人性化規定解除了人們的后顧之憂,如異地醫療費結算,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生育保險的報銷制度等重要問題改進和建立。
本文將結合工作實踐對社會保險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進行簡單分析。
【關鍵詞】社會保險法;理論問題;分析
1.確定基本養老保險轉移制度,有效解決了跨區域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依據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規定:“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以及2001年勞動部頒布的《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
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這意味著,農民工必須至少在一個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動,則只能帶走“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
由于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
《社會保險法》第1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這一規定有效保護了流動就業人員的權利,今后跨區域就業再也不用為養老保險問題發愁了,同時也有利于我國統一開放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2.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制度,方便了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該制度的確立將使參保人在異地就醫也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把社會保險的基本制度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同時也含有大量授權性條款及原則性規定,要求有關部門補充和細化法律規定。
從目前情況看,有些配套法規政策的制定需要一個過程。
例如,該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由于我國特殊的征收體制已有較長歷史,且涉及部門利益,徹底理順關系并不容易。
只有各地都盡快出臺配套政策,才能確保流動就業人員關系“轉得出、接得上”。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正式實施,那些在異地出差期間不小心生病住院的人,再也不用擔心不能報銷醫藥費了。
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工傷事故先行支付制度,充分體現了救人第一的思想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及追償制度,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及向第三人追償的制度;第 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作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即使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同樣可向社保基金申請工傷治療費,工傷也能得到及時治療;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這樣今后發生工傷事故,工人不用怕自己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也不用擔心單位不承擔責任,巨額醫藥費沒有人來支付,只要安心治病,其他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這一條體現的就是“救人要緊”,不管責任屬誰,傷病不能耽擱。
但是并不是說單位或者第三方就此可以逃脫責任。
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單位和第三人進行追償。
4.生育保險增加配偶生育保險待遇制度,體現了社會保險的公平性
《社會保險法》給生育保險增加了配偶生育保險待遇保障。
也就是說夫妻中女方沒有工作,而男方工作后參加了生育保險,在生育時,女方同樣能夠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因為生孩子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將按照生育保險的相關規定進行報銷。
這是因為生育保險是男女職工都要參加的一項基本保險,女職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以及生育津貼,而男職工原來可享受的只有幾天產假和工資,通過其配偶生育保險待遇,也體現了一種社會保險的公平性。
5.強化社會保險的征繳制度,增強征繳保險費的可操作性
《社會保險法》在國家立法層面確立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改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足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這使得在《社會保險法》施行后,用人單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大大加重。
6.加強社保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截止2009年度,社保基金會管理的資產規模已達到7766億元,基金安全引人矚目。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錢”,然而,近年來挪用、擠占社保基金的情況,甚至有某些“掌管”社保基金的官員因大量挪用老百姓的“保命錢”而獲重開。
要確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應當加強監督,構筑全面、嚴密、科學有效的監督體系,而目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集行政監管與投資運營于一身,自己監管自己,這是制度的一個極大的隱患。
一些專家提出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累積結存數額較大,又比較分散,為了保障基金安全,應當嚴格規范,加強監管。
因此,《社會保險法》充分吸收專家的意見,就社保基金的監管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策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險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支行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該法還專設一章,對監管作出具體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策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綜上所述,我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立足于我國的現實情況,在充分考慮我國現階段國情的基礎上,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的民生大法。
這表明《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社會保險法》實施問題研究【3】
摘要: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至今二十余年,已逐步形成一個以基本養老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工傷與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社會福利服務以及社會救助制度等為骨架的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雛形。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成為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支架式法律。
探討《社會保險法》其存在問題將對今后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制度的立法具有重大借鑒意義。
關鍵詞: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法 養老保險
在“行政并非僅系國家實踐法律與權力目的之手段,而是應作為國家福利目的之工具,來滿足社會之需求”的背景下,為改善民生提供各類行政保障將成為現代行政的'任務之一。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心骨,其內容及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問題,對制定社會保障制度其他法律法規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本文擬從分析《社會保險法》條文解讀,結合現實情況,提出其存在問題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措施。
一、《社會保險法》框架立法特點突出,實際操作性不強
《社會保險法》作為社會保險領域的基本法,明確了社會保險的制度框架和適用范圍,明確了監督機制、責任分擔機制以及各主體的法律責任,但在重要制度中授權性條款較多,現實中的可操作性卻明顯不足。
《社會保險法》中有近十個授權性條款,內容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公職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社會保險費的征收主體、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時間及步驟和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
立法者在一種明確的實際目的支配之下,找尋對各種交錯利益和沖突的實際調整和協調方法,以及對現實的妥協,使得一些部門利益沖突較嚴重的問題全交由授權性條款來解決。
在社會保險領域的根本性問題都依靠授權立法,不僅在效力上不足以達到法律效力層級的要求,而且致使該法更類似一個宣言和總綱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執法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降低了實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執行成本。
中國目前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已經形成了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管的格局。
一些地方由稅務機關征收,另一些地方則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影響制度整合,且存在記賬不清的風險。
在《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僅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授權性法規并未能解決根本問題。
建議國務院對《社會保險法》具體適用進行權威的解讀, 明確法條具體實施辦法, 彌補社會保險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 并以《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為核心, 構建中國社會保險法律體系。
其次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盡快彌補法律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堅持《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政府在制定實施政策、確定具體操作規則,任何看似細微的辦事規則都有可能阻礙社會保險權益的實現。
必須用“公平”理念予以修改和完善現有的行政法規,才能與《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相協調、相一致。
二、城鄉二元化導致《社會保險法》實施受到限制
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將主要的資金多用于建立城市社會保障,農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相比層次較低、覆蓋范圍狹窄、項目不全、資金缺乏、來源不合理。
根據學者的統計,如果再堅持城鄉二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之間越來越大的差距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自2005年起,國家開始試點將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保障范圍,但由于缺乏上游法的規定,僅是部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作了相關的規定,覆蓋范圍比較小,而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之間的銜接問題法律并沒有進行規定,在現實中操作起來極為不便。
隨著城鎮一體化改革不斷推進,流動人口的社會保險問題亟待解決。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特別強調:“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首次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福利保障,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制度價值,還貫徹了公平就業的社會法理念。
但是現實中農民工參保問題不容樂觀,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發布的《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2011》統計顯示,中國流動人口近兩億,有52%的就業人口未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部分管理者片面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成本,將農民工的各種權利責任都忽略,簡化為一次性勞務關系,嚴重忽視農民工的參保問題,損害農民工的合法利益。
根據農民工的傳統思想觀念和實際情況,養老保險是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首要選擇。
我國養老保險采取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強調的是預籌積累,而農民工的特點是流動性強,積累不足,且容易出現重復參保的情況。
此外,大多數農民工面對的傷害風險、失業風險較大。
對于工傷、失業、醫療保險的需求更甚于養老保險。
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構建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是當前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中的重要任務。
這需要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三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是推動農民工參保的主導力量,在中央層面,應確定統籌范圍,制定統一的繳費辦法、待遇計發辦法和基金運營與管理的具體操作方案;在地方層面,根據社會保險法及時制定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如城鄉之間、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銜接問題;簡化異地轉移保險手續辦理,方便農民工辦理轉移手續。
企業方面必須承擔起社會和法律責任,規范用工,主動為農民工辦理各種社會保險。
通過新的運行機制和運作方式,最大限度的喚醒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意識,充分調動農民工參保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法律責任不明確,社會保險監督機制應完善
在現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對社會保險的監督主要是以下三種模式:第一是各級人大常委會實施社會保險監督,第二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的行政監督,第三是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法》的第十章雖然明確了社會保險中的監督機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具體的管理辦法多依照的是各個地方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處罰措施、監管手段的程序并沒有在《社會保險法》中有具體的規定。
健全社會保障監督機制,首先要加強行政監督的建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稽查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檢查工作,嚴格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和運營中的風險。
其次要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有關部門通過多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運營、積累和審計等方面的信息。
最后,社會監督是社會保險必不可缺的一種監督方式,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擴大參保職工、專家學者、工會代表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比例,提高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社會性。
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保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險工作監督的職能。
社會保障制度是為了解決社會民生問題,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才能發揮其風險預防與維護穩定的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還要在組織架構、行為形式等方面作出積極的努力,應當在《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上加快社會保障改革,完善相關法規建設,使得社會保障制度不斷走向完善。
參考文獻:
[1]高秦偉:社會保障行政的法理與課題[J].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09)
[2]孫珺:《我國城鎮社會醫療保險中的政府定位》[D],浙江大學,2011年
[3]鄭秉文:《中國社會保障制度60 年:成就與教訓》[J].《中國人口科學》,2009(05)
[4]李志明:《<社會保險法>亮點、缺憾及后續立法方向》[J],《河南科技學院學報》,2011(01)
【社會保險法若干理論問題】相關文章:
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規定09-14
最新版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全文12-10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09-06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09-06
吉林省危害社會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若干規定09-14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