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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背景中的環境法學論文
借助"邊緣"與"前沿"兩個概念,能清晰闡明環境法學的學科地位、其與傳統法學的關系及其理論范式的特征。環境危機是環境法學興起的直接動因,當代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整體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是環境法學興起的知識背景,環境法學的萌芽、發展都置身于"存在"的邊緣與前沿之境。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討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緣由在于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緣由在于當前很多關于環境法的根本問題都與此研討相關,而關于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經過法學的剖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討上。雖然當前關于此議題的探求曾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停止深化的研討,以全面的發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并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限確實定奠定根底。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不斷為探究處理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開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討愈加的活潑。因而,基于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氣氛與理論氣氛,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完成。
(二)民法典立法的火上澆油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此需求與環境法學之間樹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擔所帶來的應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于物權法的制定觸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于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觸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而,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完成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究者的火上澆油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處理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應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契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此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處理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處理環境問題為先導,因此打破傳統的約束,完成跨專業研討,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于一身的法學理論“儲藏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于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局部,基于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實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致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征,因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根底的,因而,完成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于學科設置不同而停止的分范疇研討。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如今環境問題最開端的處理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于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經過民法來處理的。因而,從基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完成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抵觸,其區別與共同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討學科的劃分中也曾經給予斷定。因而,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討論共同理論問題時,需求給予明白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抵觸的本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抵觸問題,其本源并不屬于正確與否的斷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基本在于匯合二者的力氣以更好的處理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艱難與應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根底上,進一步處理環境問題。因而,在處理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處理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腕來肯定處理問題計劃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完成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應戰與危機”,其應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于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關于其所應對的應戰是完成二者對話的基本動因,而關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實質為理論研討范式危機。
1.理論范式概念
所謂的范式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范疇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根本觀念,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討原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關于范式的應用十分普遍,因此其內涵曾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詳細來講,當前范式所指的是觸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學問假定、研討形式、研討辦法、價值規范,還包括了人們了解世界的學問體系。
2.環境法學范式危機
理論范式概念的降生來權衡我國法學理論學科,可以充沛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樹立屬于本身的理論研討范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本身的理論研討形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緣由: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惹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十分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沛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成理論范式體系。但是,并不能由于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樹立本身的理論范式,就片面的以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范式危機存在于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范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于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客觀觀念為根底樹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此,民法由此展開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時的接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應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墮入被動的位置。因而,假如用理論范式來恒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變革階段,顯然其所承當任務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由于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標準,就以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任務,全身心的努力于此,這并不屬于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而,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機,只能闡明我國的法律還過于“年輕”,只需一定的時間其必將可以健壯生長。
4.范式的整合
理論作為理論存在的基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開展的基本動力要素。因而,不論對范式危機供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復原于理論,經過理論來考證,并經過理論來使其“羽翼飽滿”,只要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應戰,才干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應戰,正是由于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降生,而同樣是由于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反動”的呈現,這就充沛的顯現出傳統的范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范式正在開展過程中。因而,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突破重重危機并構建全新范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完成二者之間的對話,可以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停止明白的界定,從而完成二者理論重構的目的,也就是完成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用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于:使二者可以明白界定本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完成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范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用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用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想形式、更新雙方的辦法、完成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認識停止轉變,從而更新本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諧和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方式來促進各自的開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完成了換位考慮,經過轉變本身原有思想來完成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處理,從而也就構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范式重構。此外,在完成對話的過程中,可以有效的完成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諧和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完成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氣完成對環境問題的處理
環境法的構成與開展的理論本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處理環境問題的法律根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而,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想方式很難尋覓到處理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分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本源在于政府強調本身的主導作用,因而,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性,因而,其在表現上通常以制止性的規則或者強迫性的標準為主,從而使本身局限于其中,因而,“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分離”的立法形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于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想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完成環境法學理論范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應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應戰主要表如今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應戰也成為了民法開展的機遇。因而,當前增強二者之間的對話,可以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曾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完成深化研討與匯總。比方民法中關于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于物權法范疇,如何完成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于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于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示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沛注重。因此,假如以此為思想認識動身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維護融于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討農林牧副漁權的根底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范疇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完成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范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準繩
“公序良俗準繩”在當前民法中占領著重要的位置,它的功用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準繩”。當前關于公共平安次序準繩,相關學者對其停止了總結,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于“危害國度工序的行為”的準繩需求對其停止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準繩的本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范式承受整體主義范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而,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準繩中得以表現。為了更好的順應當前的開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盲目的承當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擔,分離本身理論框架的實踐,最大水平的來完成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理論。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開展到一定水平后,必然會呈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而,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緣由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緣由,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降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踐標準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于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無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念曾經標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絡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準繩”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能夠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緒。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停止了研討研討討論,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并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限確實定奠定根底。經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用、內容與現狀的討論,提出以“公序良俗準繩”為整合與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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