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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鎮市醫療機構管理規定
導語:醫療機構,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景德鎮市醫療機構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機構的執業條件和診療活動,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江西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西醫、中醫、中西醫結合的國家醫療機構和社會醫療機構,以及衛生防疫、醫學科研和教學單位等設立的開展診療活動的'機構。
本規定所稱國家醫療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管理,并受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社會醫療機構,是指國家醫療機構以外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或者個人單獨或聯合開辦,面向社會服務的診所、門診部、醫院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必須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醫療道德規范,保證醫療質量。
第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市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和本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執業資格
第五條 對各類醫療機構中衛生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者,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證書》,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證書》的'衛生技術人員方可上崗從事診療活動或執業行醫。
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具有本市地區常住戶口的衛生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參加執業資格考試。
(一)城市(含縣城)的衛生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醫療專業工作,具有醫學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資格;
2、從事醫療輔助專業工作,具有醫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助產士、藥劑士、技士等以上技術資格;
3、通過祖傳師授,自學從事中醫專業工作具有中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醫師以上技術資格。
(二)鄉(鎮)、村的衛生技術人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醫療專業工作,具有醫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醫士以上技術資格;
2、衛生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后從事鄉村衛生工作兩年以上;
3、從事鄉村醫生工作2年以上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者。
第三章 設置審批和登記校驗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在本市設置醫療機構,應按審批權限,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八條 設置醫療機構應符合《景德鎮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具備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規定的條件。診所、門診部的注冊資金分別不得少于1.5萬元和1萬元(不包括房屋在內)。
第九條 離、退休醫務人員申請設置個體診所,必須經原單位同意后,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國家醫療機構離、退休醫務人員,受聘于外單位,須經原單位同意。拒絕原單位返聘的,不得獨立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第十條 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劃分如下:
(一)樂平市、浮梁縣和昌江區(城市規劃區范圍除外)行政轄區內的各類醫療機構分別由樂平市、浮梁縣和昌江區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登記。
(二)珠山區和昌江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社會醫療機構中個體診所的設置申請,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再予批準。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的限設:
(一)50張病床以上的綜合性醫院、中醫院、專 科醫院,根據自身的業務開展能力可以設置分支醫療機構;
(二)49張病床以下的.醫療機構和不設病床的醫療機構,不準設分支醫療機構(防治任務結合單位不在此限);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設置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不得向社會開放和設置分支醫療機構;
(四)診所不得設置病床;
(五)外地醫務人員(指未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不得獨立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經執業資格考試考核合格,可受聘于一個醫療機構,但不得擔任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除應提交《辦法》規定的材料外, 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評審合格證書;
(二)上一年醫療服務工作數量、質量、效率和醫療安全等各項統計資料。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人員, 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五條 城區社會辦醫實行定點行醫,不得跨地區行醫。鼓勵單位、個人和離退休人員到缺醫少藥的農村和邊遠山區興辦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服務項目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開設特色專科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樂平市、浮梁縣范圍內的由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社會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不得從事性病診治和施行醫學整形手術、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七條 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健全醫療規章制度,使用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范格式的醫療文書,妥善保管病歷、處方及醫學診斷證明書。嚴格執行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國家醫療機構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蓋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監制章”的專用票據。
社會醫療機構收費使用的票據,由市、縣(市)衛生行政部門與當地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聘用外單位衛技人員必須經批準該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九條 離退休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而擅自開業或未經原單位同意,受聘于外單位的,原單位可停發其開業或聘用期間的工資和一切福利待遇并停止其享受公費醫療。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加強藥品管理,從規定的進貨渠道進藥,確保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有效。
醫療機構必須憑本機構醫生處方、醫囑配置藥物,不得使用與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不得從事藥品經營。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時登記、報告疫情。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張貼、刊播醫療廣告,須按《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醫療廣告證明”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報、辦理手續,禁止張貼、刊播宣傳醫療效果的廣告。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糾紛時,醫療機構必須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現場實物和資料,不得偽造、涂改、破壞、銷毀、隱匿證據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醫院評審委員會有關專家,定期對醫療機構實行評審,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加入當地衛生工作者協會,各級衛生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及標準由市衛生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直到依法提請司法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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