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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影子銀行的脆弱性分析及監管對策
本文在簡要闡述影子銀行概念的基礎上,系統地對影子銀行關于高桿杠率、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及不透明方面的脆弱性進行分析,最后結合中國的實際,提出了相應地監管對策,具體包括:嚴格控制影子銀行的桿杠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影子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金融危機后,影子銀行的監管備受各國廣泛重視,而我國借鑒危機后的經驗教訓,也將影子銀行的監管提上日程。
關鍵詞:影子銀行;脆弱性;風險監管;對策
伴隨著金融自由化與金融全球化,金融研究領域的一個新焦點——影子銀行體系逐漸凸顯出來,成為現代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促進了金融創新,關系著金融穩定與發展。2007年,由于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巨大的沖擊,引發各界對“影子銀行”有關問題的關注和討論,較多觀點認為影子銀行是此次金融危機和近年來貨幣政策日漸失效的罪魁禍首,而監管缺失是其根本原因。
一、影子銀行的概念
“影子銀行”體系(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一詞是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PIMCO)執行董事保羅·麥卡利(Paul McCulley)于2007年首次提出。McCulle(2009)將其定義為:與傳統、正規監管的商業銀行體系相對應的金融機構,他們籌集到的多為短期不確定的資金,游離于聯邦政府監管之外,沒有再貼現的權利,也不能加入存款保險組織[1]。在2011年G20首爾峰會召開之前,國際上對影子銀行尚無統一定義。直至FSB于2011年發布的《影子銀行:范圍的界定》一文中,將“影子銀行”定義為:游離于傳統銀行監管體系之外的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在內的信用中介體系,其期限/流動性轉換、有缺陷的信用風險轉移及杠桿化等特征增加了系統性金融風險或監管套利風險[2]。
2013年3月,我國銀監會公開發布“8號文”對銀行理財投資非標業務進行規范,正式拉開規范影子銀行監管的序幕。2014年1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07號),正式開啟了全面監管影子銀行的時代。“107號文”中將我國的影子銀行劃分為三種主要類型: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總之,到目前為止,尚不存在一個對影子銀行普遍認可的、權威的定義。正是由于影子銀行界定尚不明晰、業務游離于銀行監管系統之外,進一步加強對影子銀行的風險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影子銀行的脆弱性分析
《中國金融監管報告2013》稱,中國影子銀行體系自2010年以來發展迅猛。2012年底中國影子銀行體系規模達到14.6萬億元(基于官方數據)或20.5萬億元(基于市場數據)。前者占到GDP的29%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與銀行業總資產的16%。同時,也指出中國影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來一系列問題。影子銀行存在著巨大的金融脆弱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高杠桿率
影子銀行的一大主要風險在于高桿杠率。在巴塞爾協議監管下,商業銀行有最低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而影子銀行由于缺乏相關的監管,也沒有商業銀行那樣豐厚的資本金,它可以在自有資金較少的情況下開展較大規模的業務,從而形成較高的信用擴張倍數,最后造成高桿杠率。高桿杠率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像一把“雙刃劍”,經濟繁榮意味著股東能獲得更高的權益和報酬,危機發生時風險承受能力降低,甚至可能引發系統風險。
期限錯配
期限錯配一直以來是影子銀行固有的風險。目前,影子銀行影子銀行存在著大量的負債期限和資產期限錯配問題,如理財產品資金來源、運用和期限并非一一對應,這樣就使得影子銀行期限結構錯配風險積聚。以銀行理財產品為例,一方面,銀行理財產品兌償付期限大多是半年以內的,而資金投向期限卻多達數年,這種短借長用的業務模式大大提高了影子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可能導致風險表內化;另一方面,銀行理財產品作為影子銀行最重要的資金來源渠道之一,期限普遍較短,這種短期資金投向長期項目,若出現資金鏈斷裂,很容易引起市場恐慌,加重融資壓力。總之,影子銀行通過發行短期債券取得融資后,進行高風險高收益的長期投資,其資金來源的穩定性較差,當市場缺乏流動性時,將會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甚至形成惡性循環。
三、信息不對稱及不透明
影子銀行的產品結構設計非常復雜,大多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的場外市場交易,缺乏有效、全面的監管體制,從而形成信息不對稱及不透明的風險。其最直觀、最突出地體現在資產證券化的虛假包裝上。一方面,證券化過程加強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向,通過資產證券化轉移相關風險,造成對借款者審核不嚴,增加了貸款本身的風險,同時,也會使貸款方對借款人缺乏有效的貸后監督。另一方面,這種結構設計復雜的產品通過多環節的證券化,風險隱蔽性較好,進一步加深信息不對稱、不透明,最終導致風險的積聚與蔓延。
四、加強我國影子銀行監管的對策
高杠桿率、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及不透明等金融脆弱性使得影子銀行存在著巨大的風險隱患,長久以后,風險會逐漸暴露,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威脅。鑒于此,我國應該在影子銀行發展的關鍵時期,抓住發展機遇,充分吸取金融危機后的經驗教訓,在系統分析我國影子銀行脆弱性基礎上,努力加強對影子銀行的風險監管,使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得到保障。
嚴格控制影子銀行的桿杠率
影子銀行自身的資金數額不是很大,但通過高桿杠交易,容易擴大其業務規模,同時聚集大量的風險,對金融體系穩定性構成嚴重的潛在威脅。因此,在對影子銀行加強監管過程中,首先應嚴格控制影子銀行的桿杠率,通過動態監測影子銀行桿杠率水平,規避過高的財務杠桿風險和資產價格過度膨脹風險[3]。對影子銀行設定一個合理的桿杠率水平,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要求最低資本數量,通過這種嚴格的強制性資本范圍限定,保證影子銀行的穩定運行,防范流動性風險。另外,通過限制影子銀行的桿杠率,還能有效地避免風險傳遞。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
雖然近年來我國法律制度在不斷完善過程中,但目前針對影子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規范影子銀行的經營與發展,因此,在影子銀行風險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迫在眉睫。首先,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法規,系統地、有效地監督與管理影子銀行的運營,也為建立全方位地風險監管提供法律基礎。其次,盡快出臺相關特殊行業的管理辦法,逐步形成以影子銀行法為基礎,以各項行業管理辦法等為補充的規范性法律體系[4]。最后,應制定相關條例對影子銀行的資金來源渠道進行嚴格把關,避免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錯配,進而防止出現危機時市場過度恐慌,有效防范影子銀行因流動性風險而引發自身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
完善影子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影子銀行高度信息不對稱及不透明問題,加重了其風險監管的難度,也加大了風險產生的可能性,因此,提高未來影子銀行系統監管的前提就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影子銀行交易的透明度,盡量降低交易雙方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有效推進影子銀行健康持續運作。一方面,應設立責權明確的監管主體,負責監督影子銀行信息披露情況,并制定合理可行的信息披露的獎懲機制,有效提高影子銀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職責[5];另一方面,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信息披露的監管,以對影子銀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進而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提高市場對影子銀行的信心。
參考文獻:
[1] McCulley, P. 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 and Hyman Minsky’s economic journey[J]. Research Foundation of CFA Institute, 2009
[2]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Shadow Banking: Scoping the Issues [EB/OL]. (2012-06-18) [2012-06-18] http://www.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org
[3] 劉洋.關于影子銀行系統風險及管控研究[J].華北金融,2013(04):45-47
[4] 李志輝,樊莉.影子銀行體系的脆弱性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J].未來與發展,2011(11):49-53
[5] 張遠,張立勇.加強我國影子銀行監管 防范系統性風險[J].金融教育研究,2012(0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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