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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分析論文
隨著互聯網業務日新月異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投資理財行業借助網絡平臺的便利性,逐漸將其業務或金融產品與網絡相結合,從而發展出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領域。自互聯網金融的典型代表余額寶推出以來,憑借便利的申購與退出模式,人性化的用戶體驗及優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回報,吸引了大量的金融消費者。在這些消費者中,不具備專業金融知識而資金量少的中小消費者占據多數,他們由于風險意識不足,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不健全的情勢下,常常行走在權益陷阱的邊沿。
一、互聯網金融時代消費者直面的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提示不足
互聯網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費者得以輕易參與其中,但由于金融交易的專業性與互聯網技術的先進性融為一體,使得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更難以保護。以余額寶為例,進入余額寶主頁后,消費者在頁面顯著位置可選擇將資金轉入余額寶并可觀看其宣傳視頻,但在顯著位置卻無風險提示信息。投資天弘基金,余額寶只提到了“理論上存在虧損的可能,但從歷史數據來看收益穩定、風險極小。”而在天弘基金“增利寶”網店里卻寫道,“這筆投資并不等同于存款,不能保證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證最低收益。”這種風險提示的模糊性使消費者容易認為余額寶是個投資理財的好平臺,而對于貨幣基金及其風險卻知之甚少,甚至全然不知。事實上,貨幣基金雖然風險較小,但貨幣市場利率波動仍然會影響收益率。同時,類“余額寶”產品普遍采取的“T+0”模式,也存在集中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由于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有效的規制,消費者無法有效識別風險并采取防范措施,隨著網絡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發展趨勢,金融風險將不斷演進。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易受威脅
互聯網金融產品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這種開放性的平臺也面臨著種種風險。以余額寶為例,因余額寶與網絡支付工具支付寶有特殊的捆綁關系,在支付寶安全的情況下,余額寶的資金安全可以得到相應保證。相反,支付寶一旦被盜,那余額寶也面臨著瞬間被盜空的危險。實踐中相關案例反映出,因支付寶與大多數用戶的手機快捷支付相綁定,在手機卡丟失或被復制后,支付寶將喪失其安全性,盜取方可通過短信盜取用戶登錄密碼、數字證書,從而輕易達到進入用戶賬戶,將款項轉出的目的。除此之外,不法分子還可利用hacker技術、虛假釣魚網站、詐騙短信等方式竊取有價信息,盜取賬戶資金,導致實踐中此類案件頻頻發生。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隱私安全易受侵害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隱私安全,即因消費者參與網絡金融消費活動而提供的一切隱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開的權利。這些隱私信息包括從事金融消費所需的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銀行賬戶等信息,同時還包括專業機構對消費者進行咨詢和分析后得出的風險偏好、投資偏好、理財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還包括金融消費者的財務金融狀況。金融隱私信息經金融消費者同意后方可由金融機構收集,如未經金融消費者許可而被不當泄露,金融消費者有權尋求司法救濟。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比較
(一)傾斜性保護模式的選擇
我國主要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對消費者作傾向性保護。該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基于該法條,購買金融產品、進行金融交易的消費者并不在《消法》保護之列。《消法》如此界定消費者的本意在于:將符合這一要求的消費群體視為弱勢群體給予傾斜保護,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平等,因此其并不將生活性消費以外的消費者和單位納入其中。由于網絡金融消費者無法適用《消法》,其弱勢地位也就得不到傾斜性的有力保護,而在其它法律中也無法受到充分保護。
縱觀各國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有關法律,可以看出金融消費者這一主體的法律保護較為完善。如日本的《金融商品銷售法》,該法保護的對象為信息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時,相對于金融機構的專業知識,一般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屬于信息弱勢一方當事人。因此該法適用的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均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該法律將投資者(或稱消費者)區分為具專業金融知識的特定投資者和一般投資者,因此,在銷售及勸誘方面,法律要求的行為規范也因投資人的差別而有差別。當金融商品交易業者在與一般投資者進行交易時,為了保護投資者,業者的行為受嚴格規制。在與特定投資者進行交易時,金融商品交易法認為可以降低或者豁免金融業者的一些規范,例如針對特定投資人的銷售及勸誘活動,則免除金融服務業簽約前與簽約時文件交付義務等的行為規范。但是禁止損失填補,為了保證市場公平目的的行為規制要適用。針對維護市場秩序所制定的規范,則不管是對特定投資人或一般投資人,相關義務均不能免除。該法將個人視為一般投資者,如果根據其知識、經驗、財產狀況,與特定投資者相當且符合內閣府令所規定條件的個人,可以根據其申報,在履行嚴格手續之后作為特定投資者來對待。另外,部分特定投資人也可以申請,轉為一般投資人,充分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該法將金融消費者依其專業性作分層保護,較好地保障了社會主體的實質公平。
(二)立法模式比較
目前我國還沒有頒布專門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法律,可援引的其它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合同法、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簽名法。這些法律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經營等問題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無法對現有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模式實行良好的監管,對互聯網與金融業務結合的經營模式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無疑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不足。依照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整合相關金融法規出臺一部覆蓋面廣的統一的專門法,或者修訂已有金融法規使其相互間覆蓋全面且原則統一,在此基礎上以網絡金融交易規則為補充,才能實現對網絡金融消費者的有力保護。
以美國的立法模式為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美國《信用卡履職、責任和公開法》通過禁止信用卡濫用行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誠實借貸法》通過修改限額抵押貸款和房屋凈值信用額度貸款的信息披露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隱私權法》禁止聯邦機構在未獲得本人書面同意的前提下,將儲存在其計算機系統內的該人的個人信息透露給任何第三人;《金融隱私權法案》對銀行雇員披露金融記錄及聯邦立法機構獲得個人金融記錄的方式做出了限制;《金融改革法》加強對金融公司的監管,并規定了金融機構最低限度的個人數據保護標準,除非消費者同意,否則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地、間接地或通過一個附屬機構,將非公開的個人信息透露給沒有關聯的第三人。
針對網絡金融交易,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法案第5部分,授權FTC有權針對因特網網站的經營者沒有遵守他們在網站上張貼的隱私權保護政策的行為采取行動。《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對格式合同作了相應規定:如果合同條款顯失公平,法院可以拒絕執行該條款或限制該條款的適用;經營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時應以能引起常人注意的方式為消費者或其合理設置的電子代理人提供審查該合同條款的機會;經營者應在顯著位置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展示格式條款。如果經營者沒有履行上述為消費者提供審查機會的義務,即使消費者已經訂立了合同,如在其獲得審查機會后對該格式合同不同意時,可行使返還請求權并請求損害賠償。《國際國內商務電子簽名法》第10條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使用電子記錄向消費者提供交易信息,必須得到消費者的明示同意。其前提條件是:必須事先向消費者充分說明消費者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及消費者撤銷合同的權利、條件和后果等;消費者確實獲得了調取與保存電子記錄的說明與能力,有關調取或保存電子記錄的任何變化,應通知消費者,在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消費者享有無條件撤銷同意的權利。在網絡金融消費者隱私保護方面,美國還存在多個網絡隱私認證組織,授權同意遵守其提出的隱私規則的網站張貼其隱私認證標志,便于消費者識別。美國通過覆蓋面較全并與時俱進的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能夠使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有法可依。
(三)維權機構建立模式比較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實行“一行三會”制度。在著力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背景下,我國將在“一行三會”下新設投資者保護機構。其中,在保監會、證監會下設保險保障基金和證券投資保護基金;在銀行業協會下設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新設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各自為政。新設機構人力資源與資金有限,面對復雜的金融消費者侵權案件,是否既能很好地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微觀利益,又能維持整體處理原則的統一和金融系統的穩定,還有待考察。加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糾紛具有特殊性與復雜性,新設機構在處理普通金融消費者案件的同時如果要兼顧好網絡金融消費者的案件調查與協調,提供切實有效的專業保護,也存在較大的難度。
在此問題上,發達國家普遍采取的模式是設立獨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如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創建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CFPB,其將分散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等機構的監管職權集中到CFPB,為向消費者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制定規則,并擁有一定的執法權。法案要求這家新的監管機構成為一家獨立的部級機構,該機構的唯一宗旨就是保護消費者遠離有潛在危險的金融產品。因此,該機構有權審查和加強監管資產超過100億美元的銀行和信托公司、所有的抵押貸款相關業務和學生貸款,并負責監管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有獨立的資金來源,享受聯儲12%的費用,并且不受政府的制約,如金融穩定監視委員會如果有的成員認為消費者金融保護的政策措施有害于金融穩定的話可以否決它的措施。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構想
(一)擴大《消法》的主體保護范圍,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消法》的保護
綜上所述,《消法》中的消費者不能僅限制在“生活消費”的內涵中,在現行法律體制下,其是對網絡金融消費者保護最為直接的法律,依照各發達國家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先例,只有將金融消費者納入到《消法》的保護主體之內,才能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這種弱勢群體實行傾斜性保護,從而真正保護其利益。同時,在定義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時,應當進行分層保護,將其區分為具有專業知識的機構和不具備專業知識的個人和單位,對于后者而言,即使是單位,由于缺乏專業知識和信息的不易取得性,也難以保證真正意思自治,不宜以私法原則來調整,應納入《消法》的傾斜性保護中。
(二)建立統一全面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
首先,在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消法》的基礎上,對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進行有針對性的修改,將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權、知情權、隱私權加以特別規定,并設專章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確立保護辦法。
其次,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需憑借互聯網技術平臺,因此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還需互聯網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在網絡交易法律中明確對知情權、隱私權的保護,明確金融機構及網絡平臺信息充分披露的義務,并明確相應的行政責任。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2011年,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討論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高級原則,其中確立了十項基本原則,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規定:金融服務機構及其代理機構應告知消費者重要的信息,包括產品的收益、風險和期限等基本情況。金融服務機構及其授權代理機構應向金融消費者提供客觀建議,并根據消費者的財務目標、知識水平、承受能力和投資經驗等因素,來考慮產品復雜程度、產品風險與客戶的匹配程度。在完善金融消費者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針對互聯網金融交易,也應制定相應的細則。因此,法律應明確規定經營者須在網頁顯著位置披露如下重要信息:產品的收益、風險和期限等基本情況,金融服務機構及其授權代理機構信息,提供服務條款,交易條件和交易方式,交易附帶及限制條件(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應進行互聯網金融交易),正確的指導和建議,咨詢及投訴方式等。披露方式應易于理解、準確充分、不存歧義、及時迅速,并同時以文字及視頻方式予以說明。除了充分披露信息外,面對紛繁多樣的金融投資產品,應立法規定在互聯網建立金融消費者風險評測制度,對達不到風險評測等級的消費者將不能在網絡平臺上進行相應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的購買。
(四)專門的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與民間保護機構相結合
綜上所述,我國目前在“一行三會”下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模式還不能充分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應成立全國性的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在其中設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通過網絡、電話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管,接受網絡消費者投訴。該部門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規則,對于無法調解的爭議,指導消費者采取尋求相關處理和救濟的方式。
除行政性保護機構外,消費者自治組織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2012年東北首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在遼寧鐵嶺成立,該組織吸納全市各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機構為會員單位,采用協會模式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金融消費者協會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將起著積極作用,其可通過網絡對金融機構及網站進行監督,在網上受理投訴,為消費者提供咨詢及援助,普及金融交易知識,代表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及網站協商。消費者自治組織是行政保護機構的重要補充,應鼓勵其在全國范圍內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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