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農村養老金發放標準【1】
一、山東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山東城鄉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全省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
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于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剩余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2、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3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3、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
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
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省政府適時調整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繳費超過15年的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繳費補貼外,依法繼承;繳費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標準為500-1000元。具體數額和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承擔。
四、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年滿60周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2、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周歲以上(不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余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后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
3、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五、相關制度銜接
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繼續領取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保險關系轉移
1、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隨戶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
2、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年齡,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待遇。
山東省農村社保繳費及領取標準【2】
據了解,基礎養老金標準上調的同時,國務院確定,按此每人每月70元的標準,由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
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及人社部、財政部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情況,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從 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標準。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增加40元,從目前的每人每月 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城鄉居民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增加35元,從目前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385元。
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70元不計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家庭收入核定。已經領取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的人員,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養老金暫不計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家庭收入核定。
請各區縣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落實調整標準和財政補貼資金,認真做好宣傳和相關服務工作。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號)精神,進一步提高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水平,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范圍對象: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并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和標準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調整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調整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80元調整為95元;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由每人每月90元調整為10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115元。
三、所需資金
調整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所需資金,按照原資金渠道籌集并發放。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農村養老金發放標準和時間
60歲以上農村養老保險相關規定: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終老:
(一)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的年限;
(三)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選擇繳費參保的參保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應繳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選擇不繳費、且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已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目前實行固定沒人11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