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現就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精神,現就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開食鹽價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地要抓緊開展相關工作,確保食鹽零售價格如期放開。
二、確保食鹽市場供應穩定。各地要做好改革前后政策銜接,細化改革措施,抓緊建立完善食鹽儲備體系,研究制定應急預案,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做好食鹽調度和配送工作,完善企業儲備制度、保持合理庫存,切實保障食鹽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普通食鹽穩定供應,做到不斷供、不脫銷。
三、保持食鹽價格基本穩定。各地要加強食鹽零售市場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價格監測,注重研判預警,當食鹽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要及時采取投放儲備等有效措施,保持食鹽價格穩定。
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同時,要加強食鹽價格監督檢查,充分發揮12358價格監管平臺的作用,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哄抬價格、串通價格、囤積居奇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消費者可通過12358價格監管平臺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價格放開前,食鹽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的相關規定,為改革創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做好邊遠貧困地區和低收入群體保障工作。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
要按照已經建立的社會救助機制,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放開食鹽價格而降低生活質量。
五、加強宣傳解讀。食鹽是生活基本必需品,與群眾日常生活關系密切。各地放開食鹽零售價格時,要加大宣傳和政策解讀力度,穩定社會預期,消除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闡明食鹽價格放開后,政府將采取多種措施穩定食鹽市場和價格,營造改革良好氛圍。
2017年1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食鹽出廠(場)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3094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8日
省鹽務管理局解讀《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今年4月22日,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
然而,近期一些食鹽生產企業和個別不法商販,借鹽業體制改革之機,進行虛假宣傳,簽署委托代理、經銷食鹽協議,或以此為誘餌進行預收鹽款和保證金等非法活動。
為了保證食鹽安全,避免各經銷商經濟遭受損失,山西省鹽務管理局授權本報對此次國家鹽業體制改革基本情況和要求向社會進行告知。
請廣大食鹽經銷商在新的經營條件下,依法、守法經營,以避免發生錯誤行為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一、關于鹽業體制改革的簡單闡述,食鹽批發許可證是否能辦理?如何辦理?
《方案》明確說明鹽業體制改革是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規定“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二、在《方案》實行后,作為山西省內經銷商如何繼續批發和零售食鹽?
1、山西省內取得許可證的經銷商仍可正常批發及零售晉鹽等系列食鹽產品;2、不能批發外省省級食鹽批發企業授權的下屬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銷售的食鹽;3、不具備食鹽批發許可證的經銷商,二次轉批食鹽屬于違法行為,鹽業主管機構一經查處,依法處理。
三、外省的食鹽批發企業,能在山西批發與銷售食鹽嗎?經銷商能否向其購買食鹽進行二次轉批或銷售嗎?
外省的食鹽批發企業,只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才能跨省經營,但要在山西省內設立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且只能直供終端或零售。
經銷商不能向其購買食鹽進行二次轉批。
四、網上開店或互聯網商貿流通配送平臺可否批發銷售食鹽?經銷商是否可以通過網上開店或互聯網商貿平臺批發銷售食鹽?
僅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批發企業,在相應的規定范圍內可以開展食鹽銷售電子商務。
經銷商不得網上開店批發及銷售食鹽。
五、食品及調味品生產企業是否可委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貼牌生產、加工食鹽?可否集團采購并利用自己的銷售網絡銷售食鹽?經銷商可否委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貼牌生產、加工食鹽?
食品及調味品生產企業不能委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貼牌生產、加工食鹽,更不能采購并利用自己的銷售網絡銷售食鹽。
經銷商不能委托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貼牌生產、加工食鹽。
六、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業務會受到什么處罰?
《方案》中明確說明,任何未取得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個人,從事食鹽生產、批發業務的均屬于無證違法經營。
對非法生產、經營食鹽,鹽業主管部門、工商部門、司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從嚴從重處罰。
七、山西省內市場食鹽安全誰來維護?
山西省內各級鹽業主管機構,食品藥品監督及工商部門、公安部門配合共同維護。各級鹽務局等執法部門在市場巡查過程中,發現市場經營主體超出營業執照經營項目 (食鹽批發、食鹽定點生產)范圍的,依法移交工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