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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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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于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的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六條 常委會舉行會議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第七條 出席常委會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按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活動,視察情況要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常委會委員要按照分工,積極參加常委會各辦事機構的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公正廉潔,不得牟取不正當收益。在外事活動中,應模范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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