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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導語: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模范地遵憲法和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發揚民主,依法辦事,嚴于律己,自覺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
督,維護國家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積極推進依法治省進程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行使職務所必備的知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與時俱進,求實創新,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職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其它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嚴格辦理請假手續,并征得同意。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理論、法制學習及其它集體活動。
常委會會議出席情況由辦公廳編入常委會《會刊》,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其它有關程序性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在常委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圍繞議題積極發言。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會議議案的表決,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述職評議等各項監督活動。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參加監督活動時,應遵循不直接處理問題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交由常委會機關統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群眾路線,不斷改進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重要情況及時向常委會匯報。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系,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到基層工作,要通過走訪、座談等各種形式,直接聽取代表意見和要求,并負責向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重視人民來信來訪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辦理,涉及本人或親屬的,應按規定回避。
第十二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保持清正廉潔,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范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守則,并接受監督。
主任會議應采取措施,保證本守則的嚴格遵守。對違反本守則的,應督促其檢查并改正。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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