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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的問題和建議論文
動物檢疫的問題和建議論文【1】
[摘 要] 動物檢疫工作是保證肉類食品是否合格的第一道關口。
唯有做好動物檢疫工作,才能保證肉類食品的質量衛生,保障食用者的健康安全;亦可防止諸如禽流感、豬流感等動物疫情的傳播和爆發,防患于未然,減少農戶損失。
《動物防疫法》雖已頒布實施,現階段的動物檢疫卻仍存在諸多問題,制約著實際操作。
本文通過對于動物檢疫問題的探討,提出一系列解決策略。
目的是為了提高動物檢疫的效率。
[關鍵詞] 動物檢疫 問題 建議
一、動物檢疫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殖戶及消費者的檢疫意識
大部分養殖戶的文化水平有限,對動物檢疫方面知識知之甚少,在進行屠宰售賣之前不作報檢,有關部門出于人手原因也無法一一查實。
且部分地區難以施行集中屠宰,多數為自行屠宰或個體屠宰。
而動物檢疫部門監督人員有限,只能去往指定屠宰點進行監督檢查,個體農戶或自行屠宰販賣養殖戶難以進行檢疫,此類肉品的安全衛生也就無法保證。
不法商販收購病禽死禽,多數農民貪圖眼前利益,法律意識淡薄,對此類現象并不制止,因為一點利益助長不法分子的氣焰,造成不安全肉類的流通。
對于一些偏遠山區農村的個體農戶,這些地方往往交通不便,設施落后,檢疫工作更是難以開展,不法商販亦是橫行。
而多數消費者的防疫意識往往不足,貪圖便宜或是根本對動物檢疫一無所知,購買價格低廉的未經檢驗的不安全肉類,讓違法者有利可圖,為違法活動創造了可能。
2.檢疫人員的素質
動物檢疫工作對在職人員的素質要求相對來說較高,需要一定相關知識水準。
而當前我國針對動物檢疫的相關法律仍不夠完善,對動物檢疫人員的規定尚不明確,對相關人員工作也沒有很好的約束和要求。
這就導致了從事該工作的人員魚龍混雜,文化素質水平參差不齊。
間接地致使動物檢疫工作無法正常有序的執行,而疫情也就不能及時發現,無法做好防治工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也就會受到威脅。
如此一來,動物檢疫部門豈不是形同虛設?政策好并不代表一定能執行好,好的政策還需由優秀的人才來執行。
3.檢疫設施和條件
落后偏遠地區自不必說,基本的檢疫設備都難以保證,更不用說專業的檢疫隊伍和檢疫環境。
而擁有相關設備和人員的地區就能做好檢疫工作?這也未必見得。
僅僅依靠簡單的設備,某些疾病已經無法檢測出來。
這些疾病需在特殊的環境中,使用更為專業的設施進行檢測。
縱觀我國,極少有地區具備如此檢測環境、檢測設施和檢測人員。
諸多落后,造成了動物檢疫的太多不便,其檢測結果的權威性和可信度也同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
4.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不盡完善,前面已經涉及,相關法律對檢疫人員的要求和規定尚不明確,導致檢疫人員素質偏低。
《動物檢疫法》對于不檢疫、逃避檢疫者的處罰也是過輕,違法者根本無所畏懼;對于私自屠宰、私自販賣未經檢疫的禽畜機及其肉類的行為,甚至沒有處罰說明。
關于產地檢疫到場到戶的法規,鑒于有關部門條件的不允許,對個體農戶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養殖地來說,施行起來難上加難。
相關法律的形同虛設,致使檢疫工作無法有序的開展。
二、動物檢疫的建議與對策
1.檢疫部門需要做好宣傳工作
檢疫部門必須做好宣傳工作,提高民眾對于動物檢疫的認識,對于養殖戶和個體農戶來說,更需加大宣傳力度,必要時集中學習動物防疫知識,使之意識到動物檢疫的重要性,主動提出檢疫。
需善用報刊、雜志、電視、網絡等大眾傳媒手段,普及動物檢疫相關知識法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擦亮養殖者和消費者的眼睛,使不法商販無處藏身。
2.檢驗人員選拔制度需要完善
檢疫人員的精心選拔和嚴格管理也尤為重要。
只有優秀的高素質檢疫人員隊伍,才能做出優秀的成績,保障檢疫結果的準確度。
故而在檢疫人員的選拔上切不可馬虎,必須選用文化素質高、專業技術水平過硬、法律意識強、堅持正義、責任意識強和秉公執法的人才。
嚴格的選拔必不可少,檢疫人員的在職培訓和考察亦不可忽視。
執行公務的同時,政府應調撥款項對檢疫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和不定期的考核,不斷提高在職人員的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不斷促使檢疫人員學習新的檢疫知識。
對于不能通過考核的人員,堅決不予上崗,需進行再學習并通過考察后方可復職;違反相關法律的,直接開除公職。
另外檢疫部門可通過與各大高校合作,直接在學校中培養所需人才,保證對人才需求的滿足。
3.重視硬件設施建設
除人才的培養外,硬件設施的需求亦不能忽視。
先進的檢疫設備和檢測手段才能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度,因此相關部門必須大力引入先進設備,改善動物檢疫部門的設施,提高檢疫人員隊伍的設備水準和檢疫結果的權威性,為動物檢疫營造良好的檢疫環境。
對于落后偏遠地區,必須加強基礎設施和人才隊伍的建設,保證檢疫能夠完成。
4.完善動物檢疫方面的法律
一要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達到使之不敢違法的目的;二要明確對檢疫人員的規定和要求,保證檢疫人員的質量水準;三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使之切實可行;四要破除在行法律對檢疫監督人員的諸多限制,使其能從容行使職能,而不有所顧忌。
對與未作規定的相關違法行為,修訂者必須盡早完善,使之有法可依,不至不法分子鉆法律的漏洞。
三、小結
上述論證可知,要切實做好動物檢疫工作,不僅是單一方面的責任。
上至國家政府部門,下至一線檢疫人員和養殖農戶,必須加強聯系,互相理解支持,才能讓動物檢疫工作落到實處,保障養殖農戶的財產安全。
我國的肉類食品安全才能得到保證,人民群眾方能吃上放心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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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工作的問題及建議【2】
摘要:動物檢疫工作極其重要,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本文筆者就從動物活檢和肉檢兩個方面入手,對動物檢疫工作提出一點建議。
關鍵詞:動物檢疫 活檢 肉檢 建議
前言
動物檢疫工作是確保農產品尤其是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手段。
多年來,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動物防疫法》,制定措施,壯大隊伍,開展監督稽查等工作,對動物檢疫工作的開展起到了很大推動作用,但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制約著動物檢疫工作的開展。
檢疫手段落后、檢疫設備差、檢疫行為不規范等現狀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檢疫率、疫病檢出率低等問題依然存在,動物疫病沒有得到有效凈化,動物疫病發生隱患及動物食品安全隱患沒有得到有效治理。
一、動物檢疫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首先,農民飼養的畜禽在出售前不作活檢,具原因是《動物防疫法》的宣傳不到位,農民對動物檢疫申報制度認識不夠,加之農民認為法不制眾,沒有全面推行。
其次,大多數地區定點屠宰工作很難推行,個體屠宰戶仍然是屠宰主流,其中的80%以上為收購、屠宰、銷售一體化經營,他們夜間到飼養戶收購、屠宰,白天到市場零售肉品均采取逃檢的辦法逃避費用。
加上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有限,收購環節防不勝防,屠宰環節中只能到定點屠宰場進行同步檢疫,卻無法到戶進行檢疫,只能在零售環節對肉品實施補檢,忽略了對動物經營環節的重點檢疫。
最后,對于山區農村散養的畜禽,由于交通不便、收費少、收費難,而且按要求產地檢疫必須到場、到戶,工作很難開展。
對于平川鄉村,交通四通八達,違法販運戶晝伏夜出,繞道前行,千方百計的逃檢、逃費。
絕大部分群眾防疫意識淡薄,對動物疫病的認識不到位,以至于對病死畜禽收購、加工視而不見,有的為圖便宜,購買未經檢疫的肉品,從而給違法活動創造了很大的經營空間。
二、執法體系逐步完善,但以監促檢相對滯后
1995年以來,我國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并于2008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條例進行了修改和補充,2009年又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了新修訂,進一步健全了執法體系,為保證肉食品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加強法制建設的基礎上,同時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把“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作為動物檢疫執法體系建設的重點,建立了一支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高、業務素質強的執法隊伍。
隨著動物檢疫執法體系的不斷完善,逃避檢疫、販賣病死動物等違法行為的不斷被發現,作為打擊和遏制違法行為的主要方式,監督環節越來越得到重視,以監促檢的工作也日益凸顯其滯后性。
首先,檢疫后的監督工作缺位。
檢疫后的畜禽長距離調運導致畜禽感染疫病情況嚴重。
畜禽在運輸途中病死后,被隨意丟棄或進入黑市交易,導致疫情傳播。
由于餐館、食堂、凍庫及鹵制品、臘制品店是相關部門監督管理中的一個相對較弱的一個環節,這些場地便成為病害動物產品的集中消化地。
其次,違法案件辦理難。
在實際辦案中,由于違法者交易的隱蔽性、染疫動物對人危害的潛在性和病害動物及其產品價格的不確定性,往往導致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三、動物檢疫的對策
(一)搞好獸醫衛生管理,有效減少疾病的暴發
1.要搞好圈舍衛生,改善畜禽的生存環境。
要及時清除和處理糞便,更換墊草,清潔圈舍,定期消毒,保持畜體衛生。
2.做好消毒措施。
要有適宜的消毒設施,消毒劑的選擇應根據消毒目的而定。
通常應選高效、低毒、價廉、無殘留、使用方便、對人和家禽安全,并且在畜禽體內不產生有害物質的消毒劑。
3.要及時淘汰患病畜禽。
一旦畜禽發病,要及早淘汰病畜禽。
必要時可添加作用強、代謝快、毒副作用小、殘留低的非人用藥品和添加劑,或以生物學制劑作為治病的藥品,控制畜禽疾病的發生發展。
發生傳染病時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以防疫情擴散。
4.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對畜禽疫病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使用科學的免疫程序、用藥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處理程序,搞好消毒、驅蟲等工作。
要做到有計劃、有目的適時使用疫(菌)苗進行預防,及時搞好疫(菌)苗的免疫注射,搞好疫情監測。
防止畜禽發生疫病,避免動物發病用藥,確保畜禽及產品健康安全。
(二)搞好產地檢疫、運輸檢疫和屠宰檢疫
產地檢疫是整個檢疫環節中的關鍵一環,是檢疫工作的第一步。
一是動物產地檢疫是一切檢疫的基礎和源頭,開展面和到位率要達到100%;二是檢疫人員必須到場、到戶、到點檢疫,不允許隔山開證;三是必須要分析防疫措施的落實情況,為檢疫結果負責;四是豬、牛、羊必須有免疫耳標才能出證,否則要注射疫苗并補耳標后實施產地檢疫。
《動物防疫法》第42條規定: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托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托運,承運人必須憑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通過運輸檢疫,補檢未經產地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重檢動物及動物產品再次驗證產地檢疫的正確與否,及時發現傳染病類及未經檢疫的畜禽及畜禽產品,禁止危險性傳染病和寄生蟲病傳出,嚴防外地區的危險性傳染病及寄生蟲病傳入。
屠宰檢疫是檢疫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意義重大,它關系到每個消費者的健康,關系到“放心肉”工程,是一道不容忽視的必不可少的檢疫手續。
一是要在屠宰現場檢疫,不允許和市場的行政監督、補檢、重檢混為一談;二是要按照“有宰必檢”的要求進行,屠宰檢疫到位;三是必須和屠宰過程同步檢疫,嚴格對照編號;四是屠宰檢疫權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執法權利,不委托,更不允許自宰自檢,要嚴格執法。
結語
民以食為天,動物檢疫工作是防止患病動物進入流通的關鍵,是促進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有效手段,是保證動物產品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前提保障。
必須把動物檢疫工作真正重視起來,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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