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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法制化論文
行政管理法制化論文【1】
摘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要想真正地保障經濟轉型的順利實現,就必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保障體系。
行政管理法制化無疑是最佳的選擇方案。
然而,在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影響下,我國的行政管理法制化道路還是比較漫長的,其在法制化的進程中亦是會遇到一些現實問題有待解決。
本文結合當前行政管理法制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探索如何有效地促進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順利實現。
關鍵詞:行政管理;法制化;經濟轉型時期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質量顯著提高。
并且,人們逐漸認識到科技創新對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為此,產業結構調整,構建創新型國家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發展的重要任務。
然而,在諸多因素的影響下,產業結構調整并不順利。
這與行政管理法制化程度不高是分不開的。
因此,加強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目前我國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
以國家的憲法為基礎,擬定系統、完善的行政管理法規,使得行政管理體系在法律環境中運行,從而有效地保障行政管理的具體活動依法執行,服務于廣大的人民群眾。
行政管理法是我國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處理公共事務的重要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構建系統、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推動國民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都需要構建科學、全面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來指導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
只有行政管理法制化,才能夠有效地保證我國社會建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進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管理程序法發展相對滯后
對于行政管理法制化來講,程序以及規則的民主化是最為基本的要求。
其體現了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以及公民參與度。
在行政機構執行公務時,要出示有關的工作證件,并將管理對象的權利告知當事人。
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是公務人員基本的職業素質。
目前,國內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了規定,但是,缺乏細致性和全面性。
并且,在很多程序上還未能實現具有實際意義的法制化。
以至于網絡媒體時常出現這樣的名詞“越權執法”、“暗箱執法”以及“以權壓法”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造成了嚴重的不良社會影響,使得人們對行政機關的任務執行產生了一定的抵觸情緒。
(二)行政管理執法方式有待改進
城市管理中經常會出現行政執法。
目前,我國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創新就是實施行政處罰權。
其有效地推動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法制化、專業化以及統一化。
但是,在例如管理機制、執法人員素質以及執法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嚴重影響下,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城市管理過程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具體來講,行政管理的主體是政府部門,其他組織或個人對城市管理的參與并不熱衷;長效的管理機制明顯不足。
在多數的城市管理過程中,主要的管理形式都是“突擊”或者“運動”的形式,城市管理者多數都是憑借著主觀判斷或者自身經驗,這些管理工作也僅僅是“治標”,卻不能真正地“治本”,歸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建立完善的長期管理機制,以至于管理人員在一些具體情況下“無章可循”;管理部門負責人缺乏足夠的管理經驗。
在部分城市中,城市有關的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城市管理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其并未制定出系統、完善的長期規劃,以至于在遇到事情時,常常選擇“堵”的方式進行處理,對“疏”類管理方式缺乏足夠的認識。
(三)行政管理的多頭執法,嚴重地影響到執法效率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都是涉及范圍最廣的。
以至于呈現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特點。
也就是說,在具體的活動管理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需要接受來自政府不同層面、不同方面的管理者的監管。
這種“重復管理,交叉執法”不僅嚴重地降低了執法效率,還為當事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等方面負擔。
不僅如此,由于是多個部門共同管理,在出現問題時,常常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很多責任都無人負責。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促進措施
(一)加強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
(1)構建系統、完整的行政管理執法程序,并將其嚴格地落到實處,從而使得執法人員在執行過程中,能夠做到“有章可循”。
(2)對行政管理執法程序不斷更新與完善。
為了更好地解決當前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無章可循”問題,應對行政管理執法程序進行不斷更新與完善,使其更加具有時效性和指導性,進而更好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3)有效加強監督機制。
對于行政管理機構來講,其內部存在一定的自治權利是不可避免的。
政策的制定,不可能將所有細節都考慮進去,因為很多細節變化都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產生的,而政策的制定則是需要一定的時間。
所以,加強監督機制的構建與執行,是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的重要存在。
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行政管理程序的步驟、方式以及時間和順序等。
(二)改進行政管理執法方式
(1)將憲法和法律作為行政管理執法方式制定的根本依據。
(2)嚴格落實依法行政以及制度構建,并嚴格執行行政管理制度“管人、管事、管權”。
(3)加強政府主導,推動部門協調合作,鼓勵全社會參與管理機制的制定與執行。
(4)加強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在職培訓工作,進而實現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以及長期化和規范化。
(5)充分推動監督職能的運用,實行責任的追究制度,并做到權責分明,嚴格落實。
(三)加強行政管理的監督管理
(1)依法執行行政處罰權,有效提高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工作效率。
(2)對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更新與完善,合理解決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3)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并做好相關知識的培訓工作,使得有關的問題得到更好地解決。
(4)嚴格落實“人人平等”原則,引導管理者正確認識到自身的職責所在,從而在執法過程中,能夠公平、公正地對待問題,給出正確的解決措施。
(5)對行政管理事件的應急機制進行加強,協調部門之間的關系,做好行政監督。
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關鍵內容
(一)樹立牢固的法制觀念
(1)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執法者應轉變以往的“治人”理念,將法律法規作為行政管理的根本依據,而不是根據對自己的“利與弊”決定法規的是否采用。
并且,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要形成正確的服務意識,依法維護社會的公平與工正,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2)積極促進執法觀念的合理轉變。
正確、與時俱進的執法觀念是執法人員有效執法的重要指導思想。
要想真正地實現執法效果加強,就必須要不斷加強執法觀念的科學轉變。
具體來講,就是執法人員要將“整人”或者“優越”觀念徹底改掉,樹立行政服務、平等互助以及民主執法等觀念。
同時,要對“能動執法”給予高度重視,在具體的行政活動執行過程中,充分發揮自身的主體能動性,遵循法律、法規,自覺詮釋法律法規,進而將法律精神充分體現在執法過程中。
(二)促進執法能力的提高
(1)提升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
職業道德教育對于受到多元化價值觀嚴重影響的執法者來講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甚至權力觀,對于防腐倡廉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2)提高執法者的法律認知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執法者的行政管理法律常識培訓,有助于促進執法者加強自身的法律知識學習,并及時掌握每年不斷更新的法律、法規,以及這些更改的條款的適用范圍和具體運用方法。
(3)加強心理學知識學習。
目前,違法心理學在行政管理方面用處越來越大。
由于執法者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面對的是各類的違法者,其內心的活動帶有一定的規律性,而違法心理學就是對這方面進行研究的心理學,其能夠幫助執法者更好地了解違法者的違法心理,從而制定出合理的應對措施。
所以,行政管理執法者如果能夠對該理論進行很好地掌握,并能夠成功地運用到實際的執法過程中,對目的的實現很有幫助。
(4)積極推進行政執法部門建設。
有效推行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并將這一制度落到實處。
在執行的過程中,要認識到該制度的執行需要各部門的通力配合,并在制度的構建上將各主體的關系理順;同時,在執行的過程中,也要分清哪些是該集中的,哪些是可以某個部門單獨執行的,從而避免造成人員以及時間浪費;不僅如此,還要根據憲法等法律要求,制定執法責任制,并嚴格落實。
從而將執法責任有效落實,高效解決權責不明,執法混亂等問題。
進而使得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更加規范化、法制化。
為了達到更好的實施效果,評估與監管策略應做到及時更新與完善。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立法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立法工作在不斷的改革過程中,已經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改革成果。
目前,已經構成了以憲法為中心的社會主義法律系統。
但是,在行政管理法制化進程中,仍需要對部門原則以及程序進行更新與完善。
(1)加強行政立法的規范化。
現代國家立法實際上多為行政立法,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進行,可稱為委任立法,是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制定執行法律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活動。
其實質為立法行為,其形式為抽象行政行為,屬行使行政權的范疇。
為保證行政立法的質量,維護立法體系的內部和諧統一,保持國家法制化的統一與權威,完善行政立法規范化,健全行政立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當前,行政法治實踐中在某些領域尚有無法可依,而在另一些領域卻主要是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
究其原因,從行政立法的角度審視,與行政立法有失規范化和立法監督制度缺失不無關系。
(2)提高行政立法質量。
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提高行政立法質量。
立法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辦事。
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首先要進行科學的立法規劃,堅持立法項目立項和論證制度。
其次要不斷完善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調研,通過調查、座談、公布草案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堅決克服部門利益傾向。
最后要針對開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局面,適應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法律,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處罰是手段,教育是目的。
行政處罰是一種損益性的行政執法行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或多或少都有抵觸情緒,要想使行政相對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罰,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既要能熟練解釋行政相對人所違反的法律條款還要善于做細致、耐心的思想工作,使行政相對人了解法律,認識錯誤,避免再犯,達到教育的目的。
如果缺乏執法技巧,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處罰都是被動、強制接受,執法目的難以達到。
五、結論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治理國家的根本途徑,其不僅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更是我國社會文明發展進步的重要標志。
同時,其也是社會主義社會長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可以說,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目的就是要實現依法治國。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蓬勃發展,是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設得以充分發展和不斷完善的根本原因。
行政管理法制化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主體及其行為,保證行政主體沿著既定的軌道行事,使行政權能夠從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積極主動地滿足人民群眾各方面的要求。
在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進程中,會繼續出現各種新問題、新情況,這就要求各級政府要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服務意識,實現行政工作高效率,切實提高依法行政和應對、處理復雜局面的能力。
要全面加強行政管理能力建設,加強行政組織法制化、行政職權法制化、行政程序法制化和行政立法等方面工作,強化行政人員的法治意識,轉變執法理念和執法方式,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全面實現行政管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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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倫理法制化論文【2】
摘要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一方面現代的行政倫理體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受到傳統行政文化的影響。
現實中行政倫理失范的現象接連不斷,行政倫理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本文指出要加強公職人員行政倫理素養,必須確立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的思路,以法律強制的手段確保行政主體遵守最基本的行政倫理規范,通過法律的剛性措施與倫理道德的軟性結合,從根本上防治,建設服務型政府。
關鍵詞行政倫理 法制化 服務型政府
一、行政倫理與行政倫理法制化
行政倫理指的是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行使公共權力、從事公務活動中,所應確立和遵守的倫理理念、倫理行為和倫理規范等。
傳統的行政倫理建設主要從對行政人員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入手,促使其提高個人道德修養、責任意識、公仆意識。
另一個重要的行政倫理建設手段是建全法律制度,從制度的角度對行政主體進行規范,讓那些不道德的行政人員無漏洞可鉆,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倫理失范問題。
中國傳統的行政倫理(或者說政治道德)多強調以官員個人為主體的修身養性。
但是,倫理道德是規范個體行為的價值標準體系,要求修為個體積極主動地嚴格要求自己,踐行倫理道德規范。
它不會自發地轉化為個體的內在修養,也不會自發地約束行政主體的行為。
我國正處在由傳統的農業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過渡的經濟與社會轉型期,新的規范系統還沒來得及建立,舊的規范體系已被打破,行政主體由于缺少了有效的規范,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擁有了更多的變化空間。
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官員行為、“官場雷語”等現象無不一次又一次地說明我國行政倫理失范現象十分嚴重。
傳統的、單一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在這一時期所發揮的作用效果并不明顯,迫切要求用系統、完善、具體的行政倫理法律規范來約束行政主體的行為。
行政倫理法制化就是把行政主體在行使公共權力,從事公務活動中所應確立和遵守的基本倫理原則和道德要求提升、規定為法律制度,并根據這種法律制度建立起來的行政秩序。
行政倫理法制化通過把一系列體現國家意志和反映社會公共利益的法規、制度和行政倫理結合起來,對行政主體具有普遍的倫理約束作用。
二、為什么必須把行政倫理法制化
首先,從人對利益追求的角度看,每個人都有一定的自利要求。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說: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獸。
人不可能完美無缺,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的倫理道德都受到了更大的考驗。
行政主體掌握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共權力的代表,所追求的就應該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但是,行政主體同時也是具有利己性的個體和群體,也存在對利益的追求。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在強大的行政權力面前,如果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僅靠行政主體的道德修養無法保證國家利益和公眾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行政倫理失范的現象發生,首先要確定和滿足行政主體合理利益,保證行政主體工作起來后顧無憂,重點對那些膨脹的私利加以約束,也就是必須以法制化的手段對其行政倫理加以約束。
其次,從倫理道德的養成規律來看,人接受和踐行倫理道德都有一個由外而內,從他律到自律的過程,行政主體倫理道德的養成也不是自然而然地發生的,只有憑借外部權威的力量,以賞罰為內容的實施機制的支持發生作用。
而這種權威力量的最可靠保證就是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約束是一種比較正式的外部約束,能夠將倫理道德規范轉化為具體的、量化的法律要求,使倫理規范成為行政主體行為選擇時的“條件反射”,引導行政主體逐步地通過他律實現自律。
再次,從傳統的思想道德教育所發揮的作用來看,道德教育主要關注個體的修為,對行政主體的“群體惡”往往束手無策。
傳統的思想道德教育更關心行政主體個體善,注重個人意識、個人修養和個人行為。
在此基礎上,行政倫理的實現就只能依賴于行政領導(或公務員)不穩定的,往往也是不可靠的理性和自覺性。
而行政倫理法制化后是一種“集體理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注重群體意識、群體修養和群體行為。
只有在法律制度的規約下,行政倫理方能真正體現為群體之善。
行政倫理法制化是通過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普遍約束力實現從行政主體個體善向行政組織群體善轉化,是個體行為在群體中升華的基礎,是行政倫理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標志。
最后,我們要注意的是強調行政倫理法制化并不意味著以法制化手段代替行政倫理建設的全部,也不是說所有的行政倫理道德內容都可以用法律規范加以約束。
社會轉型期,利益關系日益復雜,不可能僅靠任何一種社會規范的單獨作用。
行政倫理法制化只是約束行政主體行為的一種手段,其價值功能的發揮空間仍有閾限邊際。
能夠進行法制化的行政倫理,其范圍應滿足兩個基本條件。
一是行政主體“應該”而且“必須”做到的倫理道德規范。
這是行政倫理法制化的下限,這個限度保證行政主體不會也不能侵犯公眾利益。
二是行政主體“能夠”做到的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也就是行政主體所能夠普遍達到的標準。
這是行政倫理法制化的上限,這是因為我們也不能要求行政主體都是道德修養極高的圣人。
三、行政倫理法制化的核心是行政倫理立法
法律制度發揮作用要經歷立法、守法、執法、監督等環節,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
這其中有法可依是基礎,也就是說立法是最核心的環節。
無法可依,其他一切都是枉然。
行政倫理法制化,最關鍵的是通過立法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遵守和“能夠”做到的行政倫理道德規范以法律的、制度的形式表現出來。
“以禮入法”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早就存在的做法。
封建統治者將儒家學派所倡導的“三綱五常”、“忠君”、“孝悌”、“貞節”等最為重要的道德規范直接引入法律條款并加以強制推行。
這種“以法促德”的做法使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封建倫理道德成為社會普通接受并共同遵守的道德要求。
去除掉它的具有欺騙性和腐朽性的內容,而借助它法制化的有效外殼來構建和推行體現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行政倫理,這無疑是具有啟示意義的。
當代世界許多國家在行政倫理“立法”方面也進行了一定實踐。
如美國先后頒布了《政府道德法案》、《美國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準則》等;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法國等許多國家也都先后頒布了類似的道德法典。
世界經合組織1998年通過的《公共服務倫理管理原則》第二條原則強調“行政倫理規范應該納入法制框架”。
可見,通過行政倫理立法,實現行政倫理法制化已成為世界各國行政倫理建設的普遍趨勢。
我國近幾年也相繼制定和頒布實施了一些相關的法律規范,如《國家公務員法》、《政府組織法》等。
在這些法律規范中,體現了一定的行政倫理內容。
但是,這離我們對行政倫理建設的要求還是遠遠不夠的。
行政活動涉及對國家和社會全方位、多角度、多層次的管理,所以,行政倫理立法也應該依據時代發展的不同需要,體現在不同的層次和內容上。
四、行政倫理的立法層次和內容
首先,從立法的層次上看,行政倫理立法應該是全方位、多角度、立體的,從不同的層次對行政主體進行約束。
行政倫理立法應該體現在憲法、行政法、刑法中,還應體現在各種單行法、特別法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條例和各種法律實施細則中。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行政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政治、經濟、社會權利和義務。
這對行政倫理立法中的其它層次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行政主體在依法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其自身也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
在憲法的指導與統率下,與行政主體關系最密切的部門法就是行政法體系,必須充分體現行政倫理的精髓。
在制定行政法系下的法律法規時,既要從行政主體對國家事務、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有效性角度考慮,還要充分考慮到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益,以及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倫理要求。
我國的行政法體系很長一段時間一直體現為行政機關和相對方之間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對等法律關系。
近年來,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
例如,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很多都是對公務員行政倫理方面要求的內容。
另外,對于那些嚴重的行政倫理失范現象,還應在刑法中有所體現。
如對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必須借用刑法等法律進行嚴懲。
除此之外,各種單行法、特別法中涉及到行政主體權力行使方面的內容,國務院及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和條例等,也都要認真審核其中是否包涵了行政倫理的精髓。
只有這樣從上到下全方位的進行行政倫理立法,才能保證行政倫理法制化的有效性。
其次,從行政倫理立法的內容上看,行政倫理立法應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為前提,制約行政權力在正常的范圍內行使,體現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而不是被濫用。
一般來說,行政倫理立法的內容中應包括對行政主體政治行為的規范、經濟行為的規范和業務行為的規范三個方面。
第一,行政倫理立法的根本內容是對行政主體政治行為的規范。
行政主體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把忠于黨和國家、服務于人民作為最基本的行政倫理內容。
第二,行政倫理立法的關鍵內容是對行政主體經濟行為的規范。
經濟行為規范主要指行政主體的清正廉潔,這是行政倫理的價值基礎,也是行政主體面對的最具有誘惑性的挑戰。
第三,業務行為規范即是指行政主體的恪盡職守、勤政為民。
這是行政倫理立法的基本內容,是行政主體的重大職責要求,也是人民群眾對行政主體的起碼要求。
總之,社會主義行政倫理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而行政倫理法制化是實現社會主義行政倫理建設的一個重要手段。
在這條道路上,我們已經邁出了堅定的步伐。
但我們還必須看到已有的法律規范還更多地停留在抽象層面上,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而缺乏具體的實施規范,難以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
在這一點上,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
加快行政倫理立法,促進行政倫理法制化建設,以更快、更好地實現社會主義行政倫理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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