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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藥費報銷范圍
工傷醫療費該由誰承擔
何先生于2015年9月入職廣州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任銷售員。
入職當月,公司為何先生購買了社會保險(內含工傷保險)。
當年12月15日,何先生跟公司車一起送貨給客戶,在途中因司機操作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何先生受傷、公司車輛損失。
經交警部門認定,我方(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中,何先生手臂骨折和皮膚多處挫傷,經治療共花費了醫療費3萬余元。
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何先生為工傷,公司將何先生治療期間的單據、病歷等資料拿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核準報銷時,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拒之門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醫療費不因由其承擔,應該有公司自行承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法正確嗎?
律師說法
本報采訪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曾敏華律師,兩位分析認為,雖然公司已經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但在工傷保險責任與用人單位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對受害職工的救濟應采用部分替代模式,即賦予受害職工對用人單位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對用人單位相應的代位求償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那么本案中何先生的發生的這起事故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但由于這起事故是由第三人(公司的司機)造成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6。
勞動者工傷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應扣除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規定,受害職工同時也可以向侵權人主張民事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何先生同時可以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和向侵權人主張民事賠償,但醫療費不能享受重復賠償。
至于醫療費的支付主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提到,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也就是說,本案中,何先生請求公司司機承擔醫療費用但司機不支付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才會先行墊付,并有權向司機追償。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司機對何先生的責任由公司來承擔。
所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何先生的醫療費不因由其承擔,應該有公司自行承擔是有一定依據的,但是,如果公司不承擔醫療費,何先生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先行申請支付醫療費,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可以向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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