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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灣大力推進漁業互助保險工作的實效性對策
漁業是高風險產業,漁業保險的承包范圍不僅包含漁民的生活條件、漁民作業,也包含漁民的人身意外傷害,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風險類型被定為是第6級,保費也最高。根據相關的統計資料來看,漁業死亡率也是比較高的,所以,發展漁業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獻上關于北部灣大力推進漁業互助保險工作的實效性對策的論文,歡迎大家借鑒哦!
摘 要:漁業互助保險是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漁業抵御風險能力,保障漁民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起到了保障作用。以北部灣漁業發展實際情況出發,探索適宜該地區漁業互助保險工作措施,實現當地漁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北部灣;漁業互助保險工作;措施
世界上許多國家、地區也采用互助漁業、互助保險模式來轉移漁業風險。從北部灣漁業發展的實際出發,制定漁業互助保險工作的實效性策略。
1 適當擴大北部灣漁業互助保險范圍,建立互助保障系統
1.1 適當擴大北部灣漁業互助保險范圍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漁業互助保險的業務已經發展到10個左右的險種,但是其范圍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有限,還是局限在漁民保險、漁船保險2個方面,在水產動植物養殖、漁業設施保險等方面相對來講還處于空白階段。所以,在建立漁業互助保險系統以及再保險基礎上,以國外先進經驗為參照,實行優惠政策,采用強制性保險補貼來擴大保險覆蓋面,擴大漁業保險的深度與密度,提高主體償付能力,在積累已有經驗基礎上,擴大推廣范圍。
北部灣地區應持續做好作業漁民參保與機動漁船的參保工作,還要從北部灣地區的實際特色出發,實行低保額、低保費的保險鐘,指導漁民參加這一類型保險。根據產業發展水平,完善互助保險基本類型。加強針對網箱、工廠化養殖的試點工作力度,研究遠洋漁船參加互助保險的可行性,實行合適的漁業互助保險品種。
1.2 創建北部灣漁業互助保險保障體系
漁業屬于高風險行業,需要堅持走互保之路,逐漸形成科學的共保分擔制,對分保的責任、險種、利益等具體內容協調一致。漁業互助保險做到對北部灣地區采用統一運作與領導的模式,與風險分擔法則相匹配,并充分考慮金融業管理原則。采取北部灣地區協調運轉的模式,化解北部灣因區域性災害導致的損失。自然災害根據區域性或規律性特點,以北部灣地區的力量來彌補損失,其抗風險能力會大大提升。
2 開展漁業互助保險再保險業務,爭取保險補貼支持
2.1 開展漁業互助保險再保險業務
開展漁業互助保險的再保險業務,是分散風險損失的重要經營形式,對提升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障能力,提升風險業的可持續發展水平起到很重要作用。對漁業保險面對損失賠償,需要堅持創建再保險業務和分保實行政策性補貼。北部灣地區來負責漁業保險再保險責任,并鼓勵國內保險機構做好漁業保險再保險方面的業務,能進一步分散地區性風險,提高漁業互助保險協會整體應對能力。
2.2 爭取保險補貼支持
北部灣地區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是對該地區漁業發展最好的支撐,是補貼漁業的有效方式。具體來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和漁業互助保險充分結合,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發展進程。該保險適合北部灣地區的漁業規模、組織化程度等方面的特點,能大大降低漁業保險的逆向選擇,并且按照保險大數法則的基本原理,北部灣互助保險體系能適當降低風險;對前期開展的政策性漁業保險經驗進行總結,將漁船財產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歸入政府財政保費內,不斷擴大北部灣地區的水產養殖保險范圍。加大當地財政對北部灣地區漁業互助保險的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比例,并提高地方財政資金整體支持力度。
3 做好立法方面的工作
通觀國外漁業互助保險經驗,建立漁業互助保險方面的立法,這是做好漁業互助保險的關鍵。例如韓國漁業在韓國屬于重點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有重要地位,建立了漁業保險方面的法律。因此,我國也要充分參照國外漁業保險立法的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漁業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漁業保險經營主體地位、機構設置、法律地位等從法律層面進行規范,加大財政對漁業保險的具體政策以及財力支持力度,并采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北部灣地區漁業管理部門也要參照法律來制定適合當地的漁業規章,將漁業互助保險加入到法制化軌道,使得漁業保險做到有法可依,對加快漁業生產可持續發展與保護北部灣漁民的利益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快北部灣地區法制化進程對提升當地漁業發展水平作用重大。
總之,加大北部灣地區的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對確保北部灣地區漁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為此,加大北部灣地區漁業互助保險工作,需要從適當擴大漁業互助保險范圍,創建北部灣漁業互助保險保障系統,并做好漁業互助保險再保險方面的服務,努力獲得保險財政補貼支持,加快創建相關法律,真正提高北部灣地區漁業互助保險工作水平,為北部灣地區漁業實現持續、快速、穩定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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