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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與委托方協商后仍需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蓋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第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報告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計量的,應當注明該幣種與人民幣的匯率。
第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聲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 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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