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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準則
在現在社會,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標準正式的報告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資產評估報告準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準則1:
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評估程序后,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發表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專業意見。
第三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出具價值分析報告或者其他專業意見,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六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八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與委托方協商后仍需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條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第十條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
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報告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計量的,應當注明該幣種與人民幣的匯率。
第十一條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標題及文號;
(二)聲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條評估報告的聲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注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聲明的內容。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摘要應當提供評估業務的主要信息及評估結論。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正文應當包括:
(一)委托方、產權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說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評估機構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簽字。
第十六條評估報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業務約定書中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報告使用者。
第十七條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應當惟一,表述應當明確、清晰。
第十八條評估報告中應當載明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并具體描述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通常包括法律權屬狀況、經濟狀況和物理狀況。
第十九條評估報告應當明確價值類型及其定義,并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的理由。
第二十條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基準日,并與業務約定書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保持一致。
評估報告應當說明選取評估基準日時重點考慮的因素。
評估基準日可以是現在時點,也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
第二十一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遵循的法律依據、準則依據、權屬依據及取價依據等。
第二十二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所選用的評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條評估報告應當說明評估程序實施過程中現場調查、資料收集與分析、評定估算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評估報告應當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以文字和數字形式清晰說明評估結論。
通常評估結論應當是確定的數值。
經與委托方溝通,評估結論可以使用區間值表達。
第二十六條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權瑕疵;
(二)未決事項、法律糾紛等不確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項;
(四)在不違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要求的情況下,采用的不同于資產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說明特別事項可能對評估結論產生的影響,并重點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予以關注。
第二十七條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說明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報告只能用于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和用途;
(二)評估報告只能由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報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同意,評估報告的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開媒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評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條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報告日通常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形成最終專業意見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評估報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評估對象所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二)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三)評估機構及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質、資格證明文件;
(四)評估對象涉及的資產清單或資產匯總表。
準則2:
一、基本準則
1、《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財企[2004]20號)
2、《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財企[2004]20號)
二、具體準則
1、《資產評估準則—利用專家工作》(中評協[2012]244號)
2、《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獨立性》(中評協〔2012〕248號)
3、《資產評估準則——森林資源資產》(中評協〔2012〕245號)
4、《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中評協[2011]227號)
5、《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中評協[2011]230號)
6、《資產評估準則——業務約定書》(中評協[2011]230號)
7、《資產評估準則——珠寶首飾》(中評協[2009]211號)
8、《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評協[2008]217號)
9、《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中評協[2007]189號)
10、《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中評協[2007]189號)
11、《資產評估準則––機器設備》(中評協[2007]189號)
12、《資產評估準則––不動產》(中評協[2007]189號)
三、評估指南
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中評協[2011]230號)
2、《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中評協[2011]230號)
3、《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中評協[2007]169號)
4、《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中評協[2010]214號)
四、指導意見
1、《商標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1]228號)
2、《實物期權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中評協[2011]229號)
3、《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10]215號)
4、《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中評協[2009]211號)
5、《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中評協[2008]217號)
6、《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中評協[2007]189號)
7、《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中評協[2005]37號)
8、《注冊資產評估師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
五、其他
1、《資產評估操作專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披露》(中評協[2012]246號)
2、《資產評估操作專家提示——中小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中評協[2012]247號)
六、廢止文件如下:
1、《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指南》
2、《資產評估計劃指南》
3、《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指南》
4、《資產評估檔案管理指南》
5、《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
6、《珠寶首飾評估指導意見》
準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行為,提高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素質,維護注冊資產評估師職業形象,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三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四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指導業務助理人員和專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誠實正直,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七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注冊資產評估師身份不符或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八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的影響,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九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假設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十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出具含有虛假、不實、有偏見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保密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十二條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采用欺詐、利誘、強迫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三條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資產評估機構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也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第十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形成能夠支持評估結論的工作底稿,并按有關規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檔案。
第十六條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簽署本人未參與項目的評估報告,也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簽署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管理,履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八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經過專門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第十九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接受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如實聲明其具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經驗,不得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經驗進行夸張、虛假和誤導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四章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關系
第二十二條注冊資產評估師與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之間存在可能影響注冊資產評估師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不得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進行誤導和欺詐。
第二十四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履行業務約定書中規定的義務,竭誠為委托方服務。
第二十五條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向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索取約定服務費之外的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必要溝通,提示評估報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當使用評估報告,并聲明不承擔相關當事人決策的責任。
第五章與其他注冊資產評估師的關系
第二十七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與其他注冊資產評估師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
第二十八條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貶損或詆毀其他注冊資產評估師。
第二十九條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以惡意降低服務費等不正當的手段與其他注冊資產評估師爭攬業務。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評估機構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守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可以根據本準則發布資產評估職業道德具體準則。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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