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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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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有效規范城鎮居民醫療服務行為,根據《哈密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為城鎮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申報
(一)申報的基本條件
1. 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年審合格且具備24小時提供醫療服務的能力;
2. 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藥品價格政策,經物價(發展改革)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3. 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
4. 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要求配置必要的微機應用設備,具有微機聯網能力和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5. 住院均次費用、平均住院日、藥品費用占總醫療費用的比例等準入指標符合定點服務協議的約定。
(二)申報材料
符合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基本條件,并愿意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服務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所(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可向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哈密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1.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衛生行政部門年審合格的證明材料;
2. 物價(發展改革)部門監督檢查合格證明材料;
3. 萬元以上醫療技術設備清單;
4. 前三年度業務收支情況以及可承擔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的基本內容;
5. 內部管理制度的范本和管理人員的名單;
6. 硬件設備、微機聯網能力的說明和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操作人員名單;
7. 均次醫療費用和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醫療費等統計信息;
8.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讓利的承諾保證書,讓利內容包括“兩免四減”(免收掛號費、診療費;減免住院床位費;減免物理檢查費;減免化驗檢查費;減免治療費),減免比例不低于15%。
第四條 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申報材料,結合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按照醫療衛生資源優化配置、方便城鎮居民就醫的原則,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第五條 經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自治區及地區的有關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醫療服務協議簽定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標牌,其標牌樣式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定制。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
(一)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逐級轉診制度,嚴格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住院診療技術規范收治參保患者,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二)對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嚴格控制超范圍診治,自付內容控制在規定的比例范圍之內。使用超出“三個目錄”范圍的醫療服務時,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施行。
(三)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就診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杜絕冒名頂替。
(四)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對參保人員使用未經衛生及物價(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診療項目和自制藥劑,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
(五)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規范書寫醫療文書。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申報結算醫療費用,并使用符合規定的結算票據。
第七條 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的定期和年終檢查考核制度,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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