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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學校井岡學者聘任辦法
導語:為深入實施科教興贛、人才強省戰略,加強江西省高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江西省高等學校井岡學者聘任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加強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吸引、遴選和造就一批具有國內外領先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形成一批優秀創新團隊,大力實施人才強校戰略,江西省教育廳決定實施“井岡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支持高等學校聘任井岡學者。
第二條 井岡學者特聘教授10名,實行崗位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范圍包括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專家評審、擇優聘任、合同管理,實現設崗、選人和做事的`有機統一。
第三條 教育廳人事處負責井岡學者聘任的指導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四條 井岡學者特聘教授崗位設置必須與國家與省科學研究規劃相結合,與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重點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建設相結合,與高等學校重點學科和新興交叉學科建設相結合。
井岡學者特聘教授崗位應明確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務。
第五條 教育廳每三年下達一次井岡學者特聘教授申報限額。有關高等學校根據學校發展戰略目標、創新平臺、重點科研基地和學科建設規劃,按照申報限額數具體確定招聘崗位并組織招聘工作。
第六條 崗位職責
1.講授本學科核心課程,指導博士生、碩士生;
2.正確把握本學科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研究構想,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
3.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國內外科學與技術前沿,主持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研究,在本學科領域開展原創性、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和關鍵領域攻關,力爭取得重大標志性成果;
4.領導本學科學術梯隊建設,根據學科特點和學科發展需要,組建并帶領一支創新團隊進行教學科研工作。
第三章 招聘條件
第七條 井岡學者特聘教授招聘條件
1.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術道德高尚,學風嚴謹,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學位,在教學科研第一線工作,自然科學類原則上45周歲以下,人文社會科學類原則上50周歲以下,特別突出和緊缺的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3.國外應聘者一般應擔任知名大學助理教授及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國內應聘者原則上應擔任教授或相應職位;
4.勝任核心課程講授任務;
5.學術造詣高深,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重要成就;
6.具有發展潛力,對本學科建設具有創新性構想和戰略性思維,具有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能力;
7.具有較強的團結協作、拼搏奉獻精神和相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善于培養青年人才,注重學術梯隊建設,能帶領一支創新團隊協同攻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條 高等學校于當年5月30日之前向教育廳正式報送設崗方案、推薦人選的有關材料及擬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九條 高等學校根據設置的具體崗位,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針對每個招聘崗位成立由知名專家組成的同行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規定條件進行評審。同行專家評審委員會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深的知名專家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專家不少于一半。屬于自然科學類的,聘請的.評審專家中至少應有一名院士。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應聘請海外著名同行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根據同行專家的評審意見和教育廳下達的申報限額擇優確定推薦人選,并按有關要求與推薦人選協商確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二條 教育廳委托相關專家分別對高等學校報送的自然設崗方案和推薦人選進行評審,評審意見由教育廳審定。
第十三條 教育廳對評審通過的擬聘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兩周。公示期結束后無異議的,高等學?膳c之簽訂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務書,并報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井岡學者”授聘儀式每三年舉辦一次,以省政府名義頒發“井岡學者”特聘教授證書。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條 特聘教授以省政府名義獎勵每人每年人民幣20萬元。同時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必須為受聘的`井岡學者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經費,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其中,自然科學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經費不低于8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經費不低于20萬元。
第十七條 教育廳和高等學校支持特聘教授申請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并通過項目牽引組建創新團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與特聘教授通過簽訂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務書的辦法明確聘任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特聘教授在崗工作期間的科研成果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特聘教授實行聘期合同管理。高等學校在聘期結束后應根據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務書對特聘教授的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并報教育廳備案。在聘期內,教育廳組織有關專家對特聘教授履職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教育廳根據當年特聘教授受聘情況,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學校統一撥付特聘教授當年經費。
第二十一條 特聘教授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觸犯刑律、在申報中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教育廳將撤消其井岡學者稱號,停發并追回已發放的相應經費。聘任學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條 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不得擔任高等學校實質性領導職務。
第二十三條 對于聘期結束取得突出成績的特聘教授可授予“榮譽井岡學者”稱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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