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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辦法
導語:對特困居民實行基本醫療救助,可以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就醫問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完善城市社會醫療救助體系,緩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醫療困難,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參加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市居民。
第三條 實行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制度,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會互助相結合,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是我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救助對象和對基本醫療救助機構實施管理、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醫療救助等工作。其所屬的遼陽市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機構,具體辦理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日常工作。
勞動社會保障、衛生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采取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兩種形式。
門診醫療救助,是指救助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該機構在救助規定限額內對其實施診治。門診發生的費用,每人每年政府承擔的最高金額為80元,年累計達到最高救助金額時停止享受醫療救助。
住院醫療救助,是指救助對象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收其入院,并在救助規定限額內實施治療。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政府救助60%,定點醫療機構優惠5%,個人承擔35%。每人每年享受的最高政府救助金額為2000元,年累計達到最高救助金額時停止享受醫療救助。
第六條 救助對象在當年最高救助金額內,可以重復享受門診和住院兩種救助待遇,可在定點醫療機構中自主選擇治療。
第七條 基本醫療救助所發生的費用,在最高救助限額比例內,救助對象只交納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救助限額時,超出的費用由救助對象自理。
第八條 救助對象經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并報請醫療救助主管部門批準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先行墊付,出院后按照其享受的救助限額到定點醫療機構報銷。
未經批準到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九條 救助對象就診時,持本人《遼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證》和身份證到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其《遼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證》上填寫病歷和救助等情況。累計達到年門診或者住院最高救助金額時,應當停止救助。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醫療救助人數和承擔醫療救助費用的情況統計后,書面告知基本醫療救助機構和市城鎮職工醫療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所需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管理等工作。政府出資部分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按照7:3的比例共同承擔。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確定的額度和時間將醫療救助資金劃入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對城市特困居民醫療救助機構報送的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后,將資金及時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市城鎮職工醫療管理機構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賬、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從救助金中提取管理費和列支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部門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就醫、用藥的原則,選擇不同類型的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救助定點機構。
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與市民政部門簽訂服務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救助對象建立醫療救助檔案,提供良好的就診環境和便民措施,降低服務成本,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實施醫療救助時,應當按照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和醫療服務規程等為救助對象確定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服務。
救助對象實施整容手術、植入人工晶體、氣功療法、體育療法、膳食療法的,或者酗酒、自殺以及違法行為等原因治療的,不予救助。
第十六條 市民政、財政、衛生和勞動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城鎮特困居民基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醫療救助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遼陽市城鎮特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遼政辦發[2004]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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