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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實驗動物是人工飼養,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的,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及其科學實驗的動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重慶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動物的管理,保證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的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適應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繁育,遺傳背景明確或來源清楚,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受到控制,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根據對微生物和寄生蟲的控制程度,實驗動物分為普通級、清潔級、無特定病原體級和無菌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學研究、生產、應用等活動及其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應當協調統一,加強規劃,合理分工,資源共享,有利于環境保護,有利于市場規范,有利于實驗動物的科學研究、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和依法審核、發放《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衛生、教育、農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嚴格按照規定生產、使用實驗動物,禁止將使用后的實驗動物流入消費市場。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遺傳學、寄生蟲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育環境設施等有關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檢測,并對各項作業過程和檢測數據作好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八條 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環境設施應當符合不同等級實驗動物標準要求。
不同等級、不同品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在不同的環境設施中分別管理,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
第九條 依法成立的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機構,每年應對飼育的實驗動物及環境設施按實驗動物國家標準進行質量監測,保證檢測數據的公正性、科學性、準確性。
第十條 為補充種源、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或者科學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將動物名稱、特征、數量及照片等有關資料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必須進行預防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預防接種。
根據實驗要求,用于特殊科學實驗的實驗動物,可以不預防接種,但必須通過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并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報告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重大動物疫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生產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供應或者出售實驗動物,應當提供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書。
使用實驗動物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實驗目的,使用相應等級標準的實驗動物及實驗設施。
嚴禁使用遺傳背景不清、質量不合格的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檢定檢驗和生產產品。
第十四條 申報科研課題、鑒定科研成果、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應當把應用合格的實驗動物和使用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必要的條件。
應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在不合格的實驗環境設施中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科研項目不得鑒定、評獎,生產的產品不得出售。
第十五條 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等動物實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實驗動物尸體及廢棄物等,必須按照實驗動物技術規范,嚴格消毒、封閉包裝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進行病原體感染實驗,應當對實驗所接觸的用品、用具等進行封閉包裝和無害化處理,并對環境、場所等進行嚴格消毒。
第十六條 從市外引入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動物技術規范進行隔離檢疫,并取得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放的動物防疫合格證明,同時進行質量檢測;從國外引入實驗動物,應持有供應方提供的動物種系名稱、遺傳背景、質量狀況及生物學特性等有關資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采取預防措施,保證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及時調換不宜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
第十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關愛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不得戲弄、虐待實驗動物。在符合科學原則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實驗動物使用量,減輕被處置動物的痛苦。鼓勵開展動物實驗替代方法的研究和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將實驗后的實驗動物流入消費市場,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 七條、第 八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七條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 十三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二、三款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處30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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