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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引薦外來投資項目獎勵辦法
導語: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投資,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宿州市引薦外來投資項目獎勵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調動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客商來我市投資,開創招商引資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國內外個人或組織(以下稱引薦人)通過各種渠道向我市引薦外來投資項目和資金并獲得成功的,一律給予獎勵。其中,公務員非職務性引薦外來投資可按本規定給予招商費用補貼。
第三條引薦人必須提供外來客商真實投資意向,協助雙方直接聯系,促使外來投資項目獲得成功。
引進項目成功的標準: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三)已批準的合同章程中外來資金按期到位;
(四)項目進展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1、工業項目建成投產。
2、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竣工驗收。
3、第三產業項目,全部建成開業。
4、農業綜合性項目投入運營。
第四條獎勵標準
(一)對引進的外資項目按外來注冊資金實際到位部分的1.5%計獎;對內資項目按引進內資中資本金或固定資產投入部分的1%計獎。其中工業性項目按1.5%計獎;房地產項目按引進資金的0.5%計獎。
(二)以無形資產作價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規定的作價金額的8‰獎勵。
(三)對于盤活企業存量資產的項目,按當年新增固定資產投入(不包含流動資金)的1.5%獎勵。
(四)引薦捐贈資金和實物的,按捐贈資金和實物價值總額的5%給予獎勵。
(五)向國家、省內、省外有關部門爭取免還資金、贈物(不包括上級正常計劃的常規性撥款、各類轉移支付、正常渠道爭取的撥款及救災款物等),按免還資金和贈物價值總額的5%給予獎勵。
(六)引薦我市企業承包市外、境外工程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按3‰獎勵;工程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按4‰獎勵。
(七)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及委托中介組織招商項目的獎勵,可實行一事一議。
第五條引薦人的獎金,內資直接以人民幣支付,外資按兌現資金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支付。
第六條引薦項目初始,引薦人要與項目、資金承接單位先期簽訂引薦協議,確定雙方的責任、義務、引薦人資格及獎金額。同時,要確定1名主要引薦人,負責所受獎金的分配,并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每引薦成功1個項目或1筆資金,按1個份額給予獎勵。凡引薦項目開工或引進資金到位,引薦人即可提出申請,與受益企業(單位)或同級政府、招商機構簽訂獎勵承諾書。
第七條引薦人資格認定
(一)資金到位,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二)境外設備、物資到位,由海關和商檢部門提供證明。
(三)國內設備、物資到位,由社會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證明。
(四)引薦向境內外承包工程,根據中介人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書、工程進度證明認定。其中境外工程由外經貿部門提供證明。
第八條對引薦成功的項目,由計委、經貿委、招商局、外經貿局、財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審核,根據引薦人提供的獎勵承諾書,確認引薦人的資格,核定獎勵標準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引薦人名單及其引進的投資項目,經同級政府批準后,應向社會公布。對30日內無異議的實施獎勵。
第十條獎金來源
(一)內外商合資、合作企業,由受益企業和同級財政按資金所占份額共同承擔。
(二)獨資企業,由同級財政支付。
(三)引薦對外承包工程的,由承擔工程的施工企業支付。
(四)引薦資金,由資金使用單位支付。
(五)引薦資金興辦公益事業、社會生態項目的獎勵由同級財政支付。
(六)引薦捐贈款物、爭取免還款物的,由受益單位支付。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的項目為地方政府引進的項目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集體企業引進的項目。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業和民營企業對中介人的獎勵由企業自行商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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