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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應用效果問題思考本科論文
第1篇:經濟法視角下農民收入分配公平權的實現
2015年,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繼續保持快速增長的良好勢頭,我國農民收入實現了連續11年的快速增長。2010年以來,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已經超過城鎮居民年人均收入增幅,城鄉居民收入倍差逐步縮小。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絕對值過大問題仍比較嚴重,農村內部收入結構性失衡問題日益突出。要破解這一難題,就必須改革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城鄉之間生產要素平等流通,推動城鄉之間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改革。農民在國民收入分配過程中的弱勢地位要得到根本的改變,不僅需要國家在宏觀調控的角度進行指導,更需要從法律的層面進行保證和支持。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根本性法律體系,經濟法的介入也應該成為農民實現收入分配公平權的構建和實現途徑。
1農民收入問題分析
1.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分析
從城鄉居民收入倍差看,2014年城鄉居民收入倍差縮小至2.75倍,2015年進一步縮小至2.73倍,比2014年縮小0.02。但從2004年到2015年,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由6484元上升至19773元[1]。這也說明,雖然農民收入近幾年的增長速度快于城鎮居民,但新中國成立以來幾十年一直奉行的剪刀差制度事實上還是留下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的后果,僅僅靠這幾年農民收入的加速增長還無法彌補這一差距。收入差距的絕對值過大,影響著城鄉居民的消費觀念、養老、醫療乃至公共產品的提供。
1.2農民內部不同群體之間收入差距較大
隨著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呈現出較大差異,欠發達地區農民與發達地區農民收入的絕對差距持續擴大。2014年,我國東部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144.6元,中部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11.1元,西部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295.0元,東北地區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802.1元[1]。
在同一農村集體中,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深化,農村居民的收入也出現不同的層級。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2014年,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等份分組,低收入戶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768.1元,中等偏下收入戶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604.4元,中等收入戶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503.9元,中等偏上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449.2元,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947.4元[1]。
1.3城鄉居民收入結構差距拉大
在農村居民的收入結構中,來自農業的經營性收入比重在逐步下降,由此可見,農業對農民增收的貢獻率在逐步下降,工資性的收入在整個收入結構中的比重則保持上升趨勢;此外,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數額較低,在絕對值和比重上都無法與城鎮居民相比。2014年,農村居民工資性收入為4152.2元,占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重為39.58%,經營凈收入為4237.4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40.39%,財產凈收入為22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2.1%,轉移凈收入為1877.2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17.9%。同年,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為17936.8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62.18%,經營凈收入為327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11.37%,財產凈收入為2812.1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9.7%,轉移凈收入為4815.9元,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為16.7%[1]。農村居民轉移凈收入僅為城鎮居民的39%左右。“所謂的轉移凈收入即轉移性收入與轉移性支出的差額。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住戶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住戶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救災款、經常性捐贈和賠償、報銷醫療費、住戶之間的贍養收入,以及本住戶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轉移性支出則是指調查戶對國家、單位、住戶或個人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付。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1]。對比這一組數據可以看出,時至今日,農村居民的收入結仍然不盡合理,尤其在轉移凈支出對比中仍然居于弱勢地位。
2實質公平的缺失是造成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問題的根本原因
實質公平是指在承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稟賦方面的差異這一前提下追求的一種結果上的公平,它所強調的是社會經濟領域中的“有差別的公平”[2]。社會分配不僅僅是收入和資源的分配,還是一種權利的'分配。而我國長期奉行的二元制制度給農村和農民留下了巨大的空洞。
2.1城鄉要素流動的二元性
農村的各種基本要素包括土地、房屋及農產品具有與城鎮不同的流通機制,主要表現在土地資源的流轉和農產品交易中。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資產,但農村土地無法和城鎮的國有土地一樣進行市場交易,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在被國家征收后才能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交易,農民在這一過程中只能獲得很少的補償款,這樣就大大減少了農村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此外,由于國家對于糧食流通體制的管制,糧食不能同其他商品一樣按照市場供求關系來進行價格調節,與此同時,糧食價格的上漲速度往往還趕不上農業生產性資料的價格上漲速度。
2.2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存在二元制
無論是基礎社會、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這些公共產品主要都是通過政府來提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這一原則,城鄉居民應該享有同樣的公共產品供給,但事實上,城鄉之間的公共產品供給也存在著嚴重的二元制。以低保標準和衛生技術人員擁有量為例,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國城市、農村低保月人均標準分別為439元和255元,相差184元。2014年,每千人口衛生技術人員擁有量,城鎮地區為9.70人,農村地區為僅為3.77人。農村所享受的公共服務和產品在范圍、領域、質量上都與城鎮有較大的差距。
2.3城鄉就業制度也存在著二元制
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7747萬人,比2014年增加352萬人,其中外出農民工有16884萬人。雖然農民工工資幾年來穩步提高,但農民工被歧視的現象仍長期存在,農民工還常常會遇到同工不同酬的問題。農民工的就業范圍基本在私營單位,集中在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勞動強度大、工資水平低、社會保障不完善。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2029元,比2014年增加5669元,增長10.1%。而截至2015年年末,外出農民工年人均收入水平為36864元,比2014年提高2496元,增長7.2%。還有一個數據更能說明情況,2015年,在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總人數持續上升的同時,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人數比2014年末減少63萬人。
農民工雖然在城鎮務工,作為消費者與城鎮居民一樣交納了消費稅、增值稅,還要承擔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戶籍歧視問題的存在,農民工又不能像城鎮居民一樣享受繳納稅負所帶來的實質收益,尤其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
由上述分析可知,長期不對稱的城鄉二元制導致了農村居民在收入分配領域的不公平問題,正是因為農民長期處于付出大于收入的困境,使農民在財政負擔、個人收入、公共服務等領域都陷入了“囚徒”困境,農村財富逆向流動,城鄉收入差距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是經濟社會制度中一項帶有根本性和基礎性的制度安排,而要真正實現農民的收入分配公平權,就必須在實踐中貫徹實質公平原則。
3經濟法視角下的農民收入分配公平權實現
社會改革成果的分享機制主要通過基礎機制、分配機制、監督機制的路徑實現,與此同時,還要根據我國社會的現實狀況和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運行規則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經濟法體系。
3.1從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角度完善相關經濟法律制度
3.1.1充分尊重農民平等市場主體的地位
從經濟法的視角出發,根據經濟法的適度干預和保障公平原則,尊重農民的市場主體地位,確立農民在要素流通市場上的主體地位。要加快立法程序,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主體,打破城鄉要素流通的二元機制,促進農村土地等要素的合理流轉,探索農村土地利用的有效形式,尋找對農民有益的經濟補償方式。同時,嚴格執行相關征地法律制度,嚴禁并嚴厲查處違法征用土地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
3.1.2確立農民的勞動力主體地位
在勞動力市場上,也要明確農民工的主體地位,讓農民工擁有平等的社會地位,消除就業歧視、戶籍歧視、受教育權的歧視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及救助機制。因此,需要廢除對農村及農民的歧視性政策法規,修訂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2以實質公平原則為指導對農村及農民進行傾斜性制度安排
3.2.1完善政府宏觀機制
要進一步提高公共財政預算中對“三農”的支出比例,加強對農業及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水平,加大對農民在社會保障、公共醫療衛生、教育設施等方面的投入,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建立新型轉移支付制度,統籌城鄉公共產品供給,實現城鄉公共產品供給配置均等化。通過修訂《財政法》《預算法》等法律規范,強化對農村和農民的財政支持。
3.2.2提高我國農業市場競爭力
農業在我國是弱勢產業,市場競爭力不強,我國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為核心,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代表,增強農民的議價能力。同時,通過關稅、農業補貼及各種非關稅壁壘提高我國農產品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農業產業,實現實質公平。
3.2.3改革農村稅收政策
解決好稅源地與用稅地不一致造成的農民稅收負擔加重問題。將農村居民的額外稅收負擔通過公共產品供給和轉移支付的方式進行全面返還。同時,要改善農村稅負結構,將目光從簡化征稅方式、規范稅費管理等日常性變革中跳出來,推進結構性減稅措施改革,通過對農副產品進行稅費減免、推廣種植補貼制度,推進物業稅、財產稅等稅種改革,達到農村經濟收入分配均衡、收入分配差距縮小的目的。
3.3完善收入分配體系建設,構建合理收入分配制度
目前,我國的收入分配制度大致分為3個層次,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進行引導,根據勞動要素進行交易,由交易雙方自發產生。第二層次的分配也稱之為收入的再分配,主要用來彌補市場主導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過大和分配不公的問題,在收入再分配過程中,主要由政府通過相關法律機制對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進行二次分配,從調節途徑來看,收入再分配主要是通過稅收、財政和社會保險等手段進行。第三層次分配主要建立在道德原則的基礎上,并配套相應的法律機制。主要作用在于彌補前兩次收入分配過程中出現的效率與公平無法平衡的問題。具體的實施途徑是由個人或企業等相關經濟主體,在自愿的前提下,通過投資、捐贈、建立公益基金、無償建設公共設施等方式進行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因此,從經濟法的視角出發,可以通過減免稅收、立法確認第三次分配的內容和程序、明確第三次分配的主體資格等方式進行監管和保障。
4結語
農村居民收入問題的根本解決,在于實質公平原則和城鄉統籌理念的統一。通過法律制度建設,確立農民主體地位,保障農民根本利益,廢除二元制發展格局,給予農村、農民和農業更多的發展機會,讓農民能夠公平地享受社會發展成果,實現實質公平。
第2篇: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研究
一、社會整體利益的概念解析
(一)社會整體利益的概念解析
1.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利益
對于市場經濟的相關法律的建立與完善是為了實現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在這里,經濟學家龐德對需要通過依靠法律來維護與保障的相關利益按照其性質進行了分類。其總體分類大致為三個方向,即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利益。
2.社會整體利益與國家利益
對于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的同時,也需要對社會整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認識對于前者的區別。對于社會整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進行比較,得出后者的關系更為簡單些。
(二)社會整體利益觀在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地位
在經濟法理論體系之中,社會整體利益的觀念占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對于經濟法的定義是為了實現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有效維護,這是已經形成共識的觀點。雖然,不同國家,不同流派的經濟法學家對于其的定義各不相同,但對其重要性的認可程度是一樣的,都是將其作為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有效保障。
二、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觀的獨特性
(一)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手段具有多樣性
由于經濟不斷的發展也就使得所需解決的經濟矛盾的多樣化開始呈現,使得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難度進一步加劇。
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公私化進行定義判斷的過程中,需要對其的判斷標準進行明確。對于公共法律的核心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對于私法的核心即為維護個人權利的觀念進行認可。
(二)經濟法整合功能的獨特性
在本文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觀念進行闡述的過程中,注重于對整體的含義進行正確地理解。在這里,對整體性的含義進行理解的過程中,需要首先理解其哲學角度的含義,應將其對比面“部分”進行理解,通過辯證的分析來實全面的現理解范圍。通過這樣的方式,我們能夠發現對于整體的理解應該是對構成事物的眾多不同要素所形成的統一整體的分析,部分指的是這個整體中的某個或者某些部分。它們通過二者的聯系來實現對調制關系的建立,它的地位區別于其它的法律類型,具有不可替代的主體穩定性,其復雜性也顯得更為突出。
三、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和保障
(一)社會整體利益的享有者和維護者
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對其的保護也是一項困難的任務。從角度的變化分析,也能看出,對于社會的整體利益來說是缺乏主動的去關心社會整體利益的人而存在的,但卻存在著諸多的人企圖去將其分配得到,對于保護與分配的態度截然不同。在這里,我們應當意識到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者的定義存在著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指的是社會全體公民與各級組織的整體利益,狹義指的是對于擁有者而言的利益確定。對于如何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劃分,需要從其主體的不同進行明確判讀,進而為不同的代表者實現其利益的.保護。
(二)社會整體利益的保障
1.損害社會整體利益者應當承擔的實體責任不易確定
當社會整體利益遭到破壞的時候,其具體所需解決的問題即為對經濟責任的認定。對于這一問題,經濟法的研究學者所提出的觀點存在著諸多的差異。有些學者認為對于相關責任的認定具有如下的特征形態如下:政府經濟失誤賠償、懲罰性賠償、實際履行、改變或者撤銷政府經濟違法規定和行為等等。也有學者認為對于經濟法的責任認定包括了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不同方面有著不同的要求。
2.缺乏追究損害社會整體利益者應承擔經濟法責任的程序
在對經濟法的責任形態與采取方式的不確定也會導致對于已經造成的社會整體利益追回的困境,對其經濟法程序的限制,導致了不同的經濟責任承擔。
四、結語
結合上述的情況,這些問題都將直接導致我國的經濟法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與實現,倘若在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與完善關系上,經濟法不能夠滿足其需求的實現,保證及時有效的處理,就會最終使得經濟法失去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價值所在,也就喪失了經濟法固有的法律地位。在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解決的過程中,個人認為對于明確如何解決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問題是開展的前提,倘若對于實際責任不能夠進行明確,對于其所需選定的程序來說,不管是采取非訴程序亦或者是采取訴訟程序均會失去采取的意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對經濟法進行制定的過程中,應當與我國經濟法的發展現狀進行結合。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一些經濟法的責任與手段進行借鑒與運用,同時,應當嚴格地遵循相關的體現要求與規定,對其進行創新與完善,并且嚴厲追究對于破壞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對其傷害的判定應當與對其的責罰相結合,對其采取的措施進行明確與結合。使得創新的意義能夠實現,使得社會更加的穩定,其發展環境更加良好。
第3篇: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及效果分析
經濟法教學時法學的主要教學課程,也是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的關鍵知識,對學生的日后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為了提高學生的經濟法學習成績,增加學生對經濟法學習的積極性,教師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利用任務驅動教學具有較好的教學意義,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實現經濟法教學的最大目標。
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
1.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
為了保證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對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關注度,給出滿足當下經濟法教學要求的任務,保證學生可以接受任務并良好的實行。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首先可以利用情境問題的建立,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把與經濟法知識相關的內容,貫穿到整個任務中,使得學生在完成任務的同時,增加對知識的認識,掌握重點難點知識,提高自身的經濟法學習能力。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教學準則。其一,教師要保證任內容和知識點選擇的合理性。其二,教師于任務驅動教學的實踐性和實際意義。其三,要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層次性和創新性,增加任務驅動不同環節的吸引力,來博得學生的關注,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和信心。
1.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
任務的分解是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關系著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的教學效果。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首先要對任務驅動教學進行準備,在準備的基礎上,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和創新性,對任務進行分解你,把一項大任務劃分為不同的小任務,保證學生可以良好的對不同任務進行執行。教師在利用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時,可以利用多美媒體信息技術來輔助任務驅動教學,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對學生進行指導,把任務驅動教學的不同板塊在多美媒體信息平臺進行顯示,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趣味性。
例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經濟法知識進行任務的構建和劃分,在此基礎上,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把整體任務目標進行不同板塊的劃分,增加學生對任務理解。學生可以依據大屏幕來對劃分的不同任務進行觀察,對不同板塊的經濟法知識進行學習,不僅可以提高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經濟法教學的難度,增加學生對不同知識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實現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最大化。
1.3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實施環節
對于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教師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務教學目標后,要對學生進行實際的教學,來完善經濟法教學的新課程教學要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任務驅動教學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講授,增加任務中新知識和舊知識得聯系性,帶來學生進行舊知識的回憶和復習,引出新的學習知識。其次,教師在講授完畢后,要經濟法的新知識和舊知識貫穿到任務中,增加經濟法知識和任務的聯系性。教師在進行知識任務布置時,可以適當的夾雜就知識,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識為主。其次,教師要奧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導學生獨立的完成任務,在任務進程過程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加學生對經濟法重點和難點知識的理解。最后,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要倡導協作學習理念,針對不同學生的學習能力和任務完成能力進行分組學習,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增加學生之間的知識交流性,鞏固學生的知識記憶度,實現現代化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實踐能力。
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效果
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活動中具有實際應用價值,滿足大當下現代化教學的要求,對學生的全面發展具有積極作用。首先站在經濟法角度來說,經濟法知識與法律具有緊密聯系,因此學生學習起來具有一定的難度和壓力。其次,教師利用傳統單一的課堂教學方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經濟法學習成績較不樂觀。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改變這一教學弊端,教師在建立合理任務的基礎上,把經濟法學習知識與任務緊密關聯,。學生在進行任務實踐時,就可以進行經濟法知識的學習,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增加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避免了傳統單一的課堂機械學習的弊端,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能力。教師劉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也增加學生之間的協作性,提高了之間的協作能力,滿足當下素質教育要求,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報效社會。
結論:任務驅動教學法在當下教育領域應用較為廣泛,具有較好的教學效果。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首先教師要做好前期的準備,保證任務內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務教學的趣味性和創新性,創設具有吸引力的任務環節,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進行教學在任務教學過程中,及時對學生進行指導,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第4篇:經濟法產生的社會基礎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契合性
社會公共利益一旦確定,必然有著獨立的法律訴求,但這種利益只有成為法律保護的目的才能稱為法益,所謂法益是“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社會公共利益一方面被濫用,另一方面社會公共利益往往被虛化,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往往難以納入司法保護之中。經濟法的產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保護法益,兩者之間有著天然的契合性。
從我國經濟法立法情況看,諸多經濟法規范都是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其立法目標。例如,在市場秩序監管法中,維護公平競爭的微觀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等社會群體的利益都是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經濟法除了注意到市場主體的共性和平等性之外,更敏銳地注意到大企業和小企業對市場秩序不同的影響力,由此對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行為進行規制而產生反壟斷法。在生產和消費領域,注意到了消費者相對于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弱勢地位,才有了消費者權利在消法的確定和生產者、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中的相關義務和產品責任的確定。在宏觀調控法中,為了維護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保證國家財政、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行也是經濟法追求其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現。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建構和具體制度設計中,社會公共利益屬于基石性范疇。
(二)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地引導著自私地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實踐證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會破壞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必須向追求私利的人們申明: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資源同樣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所以,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成為了一種不可抵擋的趨勢。
(三)以往的法律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民法而言,社會公共利益是人們追逐私利的附帶結果和溢出效應,不可能得到優先考慮,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一個社會共同體來說又是必須的甚至可以說是先決的。反觀行政法,盡管其最終目標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是由于一切權利都易于濫用,行政權作為一種自由裁量性的權利更是如此。正是因為民法、行政法不能完全保護到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就會導致法律的變革,進而產生新的法律部門。這正如丹尼爾·貝爾所指出的“‘國家與社會后’的關系問題,涉及公共利益與私人要求的沖突。因此,為了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國家干預出現了,作為國家干預的法律依據的市場競爭法和公關調控法就誕生了,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成為了經濟法的核心范疇,是其本質特征所在。
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法保護
(一)經濟法通過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的本身特點具有綜合性,所以經濟法注重整體調節機制,這種整體調節機制,不是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個別領域和個別層次。其微觀的立場是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宏觀的立場是實現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主要采取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第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造就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秩序。
經濟法的發展離不開市場的發展和政府的規制,但市場和政府都會失靈,市場的競爭會導致壟斷而反過來限制競爭,扭曲價值規律。因此,作為對經濟生活有著最直接影響的經濟法就應當強調市場調節之手和政府調節之手相結合相協調,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結合。既要規制市場失靈,又要匡正政府失敗,這是經濟法發展與成熟的內在要求,是對經濟法基本性格二重性的高度概括,對市場競爭的規制和對國家宏觀調控的規制必須并行,這樣,才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用社會責任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在其發展過程中強調“私權必須遵守公共福祉”。所謂社會責任,是為經濟法所確認的,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由經濟主體所承擔的各項責任。例如出現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責任制度,如“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既不能歸入私法也無法納入公法,而應當是典型的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社會責任存在的理論基礎是社會本位思想以及個體社會權的存在。經濟力量的集中既能推動社會財富的增長,但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這既可以表現在經濟主體為達到一時的私利而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破壞環境、濫用資源,甚至各種外部性、搭便車以及尋租的存在,并最終使社會環境遭到破壞,損害經濟個體的利益。
因而只有對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經濟力量才不至于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才不會使整個社會的發展陷入惡性循環。經濟法體現社會責任的精神在程序上的體現主要是公益訴訟的主張。公益訴訟就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三)經濟法是通過對社會個體協調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正如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一樣,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社會中的個體配合才能完成,只有社會公眾所需得到了滿足,社會才有可能向前發展。過于注重個人利益或國家利益都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而社會整體利益則是秉承節約資源的原則對各種利益進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否則,即使最終經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水平提高了,也會是畸形的經濟模式,這種搖搖欲墜的局勢很容易就會被破壞,那么,也就違背了經濟法的初衷。
(四)經濟法通過特定程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社會公共性以及其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標都決定了經濟法在程序上設立并注重經濟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組織及個人,對直接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的法律責任的活動。
公益訴訟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根本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平,它不以當事人本身法律權利的存在為限。它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解決了公共利益整體性、普遍性帶來的主體不確定的問題,突破了傳統訴訟法中原告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的.限制。
三、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存在的缺陷
(一)經濟管理主體上的缺陷
1.對經濟管理機關及其管理人員的行為缺乏有效法律約束
目前所有的經濟法所關注的,多是基于折衷而在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分權,即所謂的部門立法。即便法律規范中規定了經濟管理機關的義務、責任和相互制約,也往往會因為考核監督制度不完善、行政運作不規范、缺乏適當的行政救濟措施,使得責任無法落實。
2.經濟管理機關的設置和職責不甚確切合理
迄今為止,我國總是忽視了國家或政府管理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和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建設,各經濟管理機關及其分支機構的角色設置和職責缺乏科學的法律約束,以至多有重疊、決策隨意、無人負責等現象綿延不絕。在實際生活中,就往往會發生困擾百姓的情況,諸如一些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某些案件管轄和查處的爭議等,這不僅不會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反而進行損害。
(二)實際行政運用上的缺陷
要實現國家干預的價值目標,就要求政府沒有私利之心,處理任何公共事務都遵循公平、正義之理念。但是在實踐中,政府極有可能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偏離和犧牲公共利益,不能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狀態。政府規制因而成為了一種特殊的商品,緊密的利益集團最有可能成為成功的“出價人”。他們通過“出價購買”政府規制來試圖謀求政府的強制力: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直接的貨幣補貼和稅收優惠;政府通過頒發經營許可證、保護關稅等手段限制潛在競爭對手的進入;政府對那些能夠影響它的互補商品和替代商品生產的控制等等。
(三)公益訴訟制度的不健全
1.法律制裁措施不力
經濟公益訴訟建立在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法院裁判案件當然要適用民事責任規定。然而,現有的民事責任方式顯然是難于勝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的。首先,損害賠償是常用的民事責任方式,但在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等這些大規模損害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難于精確計量。其次,當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在損害賠償、恢復原狀等措施又難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罰款或抑制其行為能力,如吊銷許可證、分割企業等,更能夠充分發揮法律的制裁功能。然而在我國,這些措施是行政責任方式,只有行政機關才能適用,法院是無權采用。
2.法院公益維護能力有限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法律實施中處于很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對社會經濟的調控權、管理權、監督權,而且還具有對經濟違法行為的專屬性調查權和處罰權。行政權的強大適應了社會生活瞬息萬變,必須高效及時做出反應的需要,然而,行政機關壟斷對一切經濟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罰權力,卻阻礙了公益訴訟的社會調整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對大規模損害案件的解決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四、經濟法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完善
(一)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良好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以及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
(二)完善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首先完善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律責任制度,例如反壟斷法應該加強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設置一個不同于行政機關的專門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進而有效的制止行政性壟斷。其次,應該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視野。
(三)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放寬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借鑒域外經驗,在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時,既不是搞全民之訴,也不要求必須是在直接權益受侵害時才能起訴,應規定因公共利益受侵害而自己的間接利益受到影響的公眾,有權利起訴訟,此類案件的范圍應主要限制在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消費權益保護、國有資產保護等矛盾比較尖銳的經濟領域和環境保護領域。此外,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存在目的的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團體,力量相對強大、組織比較嚴密,在訴訟中比公民個人更占據優勢,應該賦予其原告資格。
(四)賦予法院一定的處罰權,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近年來,一些法律工作者根據經濟上法律責任和制裁手段多元化的特點及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了經濟訴訟制裁手段一體化的設想,主張在單一的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行政、經濟幾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幾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保證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和徹底性。這樣就避免了由不同程序轉換所帶來的訴訟成本增加和處理結論矛盾等問題,反映了經濟沖突的客觀要求。要實現這一設想,首先就要突破現行的司法和行政在處理違法糾紛方面的權限分配體制,賦予法院在經濟案件審判中的處罰權。
第5篇:智慧城市建設經濟法問題的思考
一、前言
智慧城市建設是世界經濟危機后的一次重大轉機,有利于經濟恢復,實現城市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繁榮。智慧城市建設不僅需要信息技術的支持,尤其是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新技術,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智慧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提供保障。本文將著重對智慧城市經濟法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二、智慧城市簡述
雖然目前尚未有對智慧城市的統一界定,但各方面專家對智慧城市的理解基本一致,本文將引用美國IBM公司在《智慧地球贏在中國》白皮書中的闡述,即“智慧城市是指使用完整的信息和通信技術手段感知、分析、整合城市核心系統運行的關鍵信息,一個對包括環境保護、社會治安與消防、交通等各項領域的管理和服務領域進行智能響應的城市。”其中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是智慧城市建設的核心技術手段,信息整合及智能分析是智慧城市的運行特點,通過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的應用,將城市運轉的方方面面進行協調調度,共同發展,從而為人們的生活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
三、我國智慧城市建設的法律問題分析
自2008年美國IBM公司提出了智慧地球的概念、并指出智慧地球的'建設應從智慧城市做起后,我國北京、上海、廣州等發達城市已經將智慧城市列入了重點研究課題。我國在政策上也給予智慧城市建設大力支持,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支持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在網絡管理、協同處理、智能計算等領域已經取得了眾多成果。但是從目前智慧城市的建設情況來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層面的缺失[1]。
首先是智慧城市建設缺乏統一的規劃和部署,智慧城市建設與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密不可分,但是我國對互聯網的相關技術產品缺乏統一的標準約束,而標準化是實現各種互聯網技術產品相互兼容、高效利用的基礎,標準化的缺失阻礙了互聯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其二是網絡信息安全缺乏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是由網絡自身性質帶來的,網絡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和互動性,數據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容易被有心人截取或破壞。在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網絡信息安全的缺失甚至會直接影響我國的國家安全。其三是智慧城市的建設缺乏宏觀調控,一些公共領域的服務功能建設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我國目前對智慧城市的計劃調控權責混亂,難以實現對智慧城市建設的有效引導和管理。其四是市場規制方面的問題,目前我國的互聯網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市場較為混亂,而且缺乏相關的監管制度對互聯網產品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這使許多技術型企業的發展面臨較大困擾,不利于智慧城市的建設和發展[2]。
四、智慧城市經濟法對策思考
1.宏觀調控法對策
針對我國智慧城市建設缺乏宏觀調控的問題,應制定計劃法,對計劃管理主體權責、計劃內容、編制程序以及計劃實施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法規指導和約束,從而實現有效的政府調控,避免政府職能失靈。應根據具體智慧城市建設的實際情況、結合社會發展的整體需要,擬定智慧城市建設和發展的計劃方針,使各種建設資源能夠實現最優化配置,發揮市場經濟對城市經濟的推動作用,實現社會公平的法益目標。在總體規劃上保持編制的完整性和統一性,對地方規劃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建立專家研究組,不斷總結經驗,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累積經驗[3]。
制定信息產業技術標準法,促進產業技術的表轉化建設。明確信息產業發展對于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意義,將信息產業發展作為智慧城市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從規劃、財政等多方面為互聯網技術發展提供支持。產業技術標準法的建立應促進相關產業主體的參與,保證標準化制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產業標準化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2.市場規制法對策
技術型企業的發展依托于健康的市場環境,建立市場規制法,是為了實現國家的適度干預,促進信息產業市場的規范化運營,為技術企業發展提供保障。市場規制法需要與宏觀調控法密切配合,剛柔并濟,通過直接的規范與間接的引導,促進經濟法功能的實現。信息產業的發展也需要產業鏈上的上下游企業形成良好的合作,促進產業的更好發展。應鼓勵廠商之間的合作,杜絕行業壟斷,鼓勵企業采取多樣的營銷方式進行智能業務推廣[4]。
加強對市場產品的質量監督和檢查,由政府主導建立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權威性認證。從而規范市場運營,提高市場產品的整體質量,為互聯網產品技術的應用提供保障。建立普遍服務基金,支持智慧城市建設的信息采集和安全傳播,提高信息處理速度,實現寬帶網絡業務的普遍優化。建立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法,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打消消費者對信息化消費模式的顧慮,促進信息產業的健康發展。應將個人信息權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作出明確規定和法制保護。
五、結束語
總而言之,智慧城市的建設不僅能夠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便利,使人們享受到高度智能化的信息服務,還能夠推動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但是智慧城市建設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提供支持和保證,因盡快加強相關法制建設,尤其是經濟法建設,促進智慧城市的更好更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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