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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與應對建議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寫畢業論文的時候了,很多大學生都無從下筆,在這里小編直接送上財稅畢業論文一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一、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經營者納稅意識淡薄
小微企業經營者由于自身知識水平的局限,缺乏納稅意識。不能正視自己的納稅義務,想盡一切辦法偷逃稅款,大部分認為稅法不是法律,而是人情,只要和稅務機關搞好關系就行了。從而導致很多企業領導在進行決策時,不考慮稅收因素,當項目運行中稅賦與效益矛盾時,盲目避稅,甚至有意無意地偷稅。
2.財務核算制度簡陋
很多小微企業的經營者認為稅收規范僅僅只是財務部門的義務,只需要后期做好賬就夠了,對業務人員只關注其業績,并不要求業務人員在開展業務活動時注意稅收風險,簽訂合同時也沒有財務人員參與簽訂,不對企業稅收風險進行事前把控。而當業務人員與財務在稅收規范上發生矛盾時,往往偏向業務人員,不重視企業財務人員的利益。
其實,如果不注重事前把控企業稅務風險,僅僅靠后期的財務核算是無法實現稅收籌劃的,更有甚者,企圖試圖通過做假賬強行彌補,就會導致企業承擔極大的稅務風險。
3減免稅政策帶來的政策空隙
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一些減免稅政策,涉及營業稅增值稅的起征點、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及相應的發票管理方法。而企業和稅務局基層征管人員在適應新政策途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運用新政策過程中導致了小微企業在降低稅負的同時稅務風險也不斷累積,稅企雙方爭議不斷擴大。
4少量中介機構的不當承諾
企業往往在商業活動完成后甚至到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才意識到稅負的多少將給企業經營帶來嚴重問題,此時往往采用尋找那些聲稱與稅務局關系好的中介機構的幫助,而這些中介機構往往也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幫助企業,反而給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稅務風險。
二、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存在問題的原因
1.現行稅收征管政策過于復雜
目前我國現有的稅收征管法律與政策顯得過于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各實體法中散落,不能形成一套綜合法律體系,而國地稅海關的溝通不暢導致政出多頭,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存在大量的納稅人無主觀故意性情況下的違反法律行為。
2.地方政府不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前些年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對本區域的企業給了大量優惠政策,其中就有稅收優惠方面的政策,往往是返還企業所得稅中的地方部分。像江西的鷹潭與西藏自治區的林芝就是著名的避稅地。隨著不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逐漸被規范,一些小微企業無法承擔其本需要承擔的稅負,鋌而走險采取做假賬、偷稅漏稅等手段,導致了
3.管理層錯誤的納稅觀念
小微企業常常錯誤的認為繳稅多少是和與稅局人員的關系而定,不把精力花費在合理的稅收籌劃上,反而本末倒置,把主要精力放在與稅務局搞好關系上。小微企業的經營者多是實際所有人的親戚或密切關系人,對稅的認識不深,不懂得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強制性,認為企業要想效益高就必須偷稅漏稅。
4.財務人員缺乏處理涉稅事務能力
目前大多數小微企業都沒有稅務部門甚至是完整的財務部門,有的還是采取代理記賬的方式,缺乏處理財稅問題的能力,遇到問題往往只能依靠一些中介機構,甚至是采取賄賂稅務局人員等不法手段來達到偷稅漏稅的目的。
5.企業未從整體把控稅務風險
很多企業認識不到企業的稅務風險不僅僅是財務部門財務核算產生的問題,往往來自于日常經營活動中對風險的疏于重視,而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往往沒讓財務部門參與實際業務過程,使得財務部門無法在業務層面上把控稅務風險,給企業帶來了隱患。
6.新政策下小微企業稅收征管面臨的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導致了核定征收企業往往試圖將核定額度定在20萬元以下,從而避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稅務局核定企業稅收本身也存在一些主觀性,更使得權力尋租現象在一些地方抬頭。
三、加強小微企業稅收征管的應對建議
1.外包部分職能至基層政府
因為每天都有大量的小微企業開設注銷,小微企業的整體數量也是在逐年增加之中,在管理小微企業方面稅收管理員面對應收盡收的稅收要求面臨很大壓力,在稅收管理員制度規定下也面臨著巨大的執業風險。因此建議稅務局適當的將權利分享至基層街道辦等基層行政機關,從而減少稅務局的工作負擔,將主要精力投入到重點稅源企業以實現更好的稅收增長。
2.嚴格控制發票
近年來考慮到小微企業對促進經濟活力及解決就業問題中的巨大作用,政府不斷加強對小微企業的扶持,隨著財稅〔2014〕71號《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的出臺,小微企業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免征額上升至30000元。但同時帶來了所得稅的征管問題。一些企業從不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小微企業獲得其開具出的增值稅與營業稅普通發票抵扣了企業所得稅。因此此處建議稅務局能完善對小微企業開局普票的管理方法,嚴格控制未達起征點的小微企業納稅人所開具的發票,并在內部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
3.實施稅收信用風險評級管理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的發布,納稅信用評級制度在我國也得到了不斷完善,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1號《關于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2號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可知稅務信用評級目前大多是針對大中型企業及出口型企業,但基層稅務機關是不是也能借鑒信用評級的思路對小微企業進行適當的信用分層呢?基層稅務機關可以將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兩類納稅人區分開,然后根據各自的歷年納稅情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級,從而實現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納稅人滿意度,降低基層管理人員負擔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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