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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財政專項資金的財稅處理
下面是小編準備的企業取得財政專項資金的財稅處理的論文,歡迎各位財稅畢業的同學借鑒!
摘 要:為改善企業的投資經營環境,更好地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國家和各級政府確定向特定企業特定項目撥付各類專項財政性資金。實務中,企業取得財政專項資金后,如何進行會計核算,以及相關問題的涉稅處理一直備受關注。文章在分析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稅法及財政法規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案例的方式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財稅分析與處理,并就財政專項資金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提出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財政專項資金;會計處理;稅務處理;不征稅收入
1 引 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財政專項資金作為國家對企業的扶持效果越來越明顯。財政專項資金在最新頒布的《會計準則》中屬于政府補助范疇,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一些企業認為,既然是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資產,就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真是如此,稅法中是如何規定的?在現行的企業所得稅稅法沒有政府補助的概念,而是要求企業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雖然稅法中規定滿足條件的財政專項資金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但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是否真的對企業有利?本文針對以上問題,通過案例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2 財政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
2-1 處理的主要原則
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資金,在企業核算上屬于政府補助范疇,因此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的相關規定處理。所謂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準則中對專項財政資金的會計處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①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②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兩種情況處理: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2 案例分析
某企業收到500萬元的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某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在企業取得該筆專項資金時取得了政府相關部門的專項用途資金文件,企業對其單獨開立銀行賬戶,并單獨設置賬簿進行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收到500萬元專項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萬元
貸:遞延收益――A項目財政專項資金 500萬元
使用該資金用于支付工程款時:
借:在建工程 5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萬元
工程完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會計上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500萬元
貸:在建工程 500萬元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舊年限是20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5%,每個月的折舊額為19791-67元;遞延收益在折舊期內平均分配計入損益,每個月應轉入營業外收入20833-33元。相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19791-67元
貸:累計折舊 19791-67元
借:遞延收益――A項目 財政專項資金 20833-33元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A項目 20833-33元
在本例中,按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收到財政專項資金時計入“遞延收益”科目。“遞延收益”不屬于收入類科目,在收到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能作為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而是在遞延收益分攤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年度,按分攤額作為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現行稅法對企業收到財政專項資金的規定與會計準則不同,產生了納稅時間性差異,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人員在收到年度和遞延收益分攤年度進行納稅調整。以下為根據企業所得稅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上述會計處理的結果進行納稅分析與納稅調整。
3 財政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
3-1 主要政策法規及分析
根據財稅〔2011〕70號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①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③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將符合上述第①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財稅〔2011〕70號通知中,用了“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說明不征稅收入是具有選擇性的,稅法把選擇權留給了企業。不征稅收入不同于免稅收入,雖然可以從收入中扣減,但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遵循配比原則,所有的支出都用于應稅業務,都能夠產生應稅收入,因為支出形成的費用與折舊攤銷不允許扣除,與之配比的應稅收入就需要在取得的當年全額計稅。因此說,不征稅收入不是永久性的免稅收入,而是稅收的一種延緩。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業務并結合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進行稅務分析,作出對本企業有利的選擇。 在實際業務中,如果是處于籌建期的企業,或者是在考慮貨幣資金時間價值的前提下,不征稅收入是國家給予企業的一種延緩計稅的優惠,企業獲得的是相應稅款的時間價值。因為納稅時間從取得專項資金的年度,轉為相關支出所形成費用或資產計算折舊攤銷配比取得的應稅收入的年度;納稅方式從取得專項資金當年的一次性繳稅轉變為相關支出形成費用或相關支出形成資產的攤銷期間的分期繳納。但如果不考慮貨幣資金的時間價值或企業取得的專項資金用于補償取得年度的成本費用,或者是補償已經發生的成本費用,無法體現遞延計稅的效果,是否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效果是一樣的。
3-2 案例分析
(1)在本案例中企業取得的500萬元專項資金,已取得了政府部門指定專項用途的文件,且企業已作專款專用的管理,因此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企業取得的專項資金用于重點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屬于資產性支出,或者企業取得專項資金的當年盈利,建議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因為,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500萬元專項資金不計入當年的應稅收入,不需要在取得專項資金當年計算繳納125萬元的所得稅款,而是在基建項目形成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未來20年的時間內分期計算繳納。當期的125萬元稅款籌劃收益和未來20年分期繳納的125萬元稅款支出形成了巨大的時間價值反差,企業獲得了20年的貨幣資金時間價值。
針對企業對專項資金的會計處理,企業每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上每年計提的折舊為237500元(19791-67×12),折舊年度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的金額為250000元。根據所得稅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所形成的資產的折舊額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37500元;又因為500萬元專項資金已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不需計入應稅收入,所以,會計上在折舊年度的250000元營業外收入要進行納稅調減,因此該筆專項資金對折舊年限內每年的應稅利潤的影響是12500元。
(2)如果企業收到專項資金的年度虧損或者有足夠的成本費用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減項目,足以抵消這500萬元的收入;或者企業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不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則該筆專項資金要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取得500萬元專項資金的當年,會計上計入了遞延收益,但稅法上要全額計稅,所以在取得當年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在資產使用后的折舊年限內,每年會計上遞延收入轉為營業外收入250000元,因為在取得當年已經納稅,所以在折舊年限內結轉的營業外收入不必計稅,每年要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0000元,形成資產計提的折舊可以在稅前扣除,不做納稅調整。
4 結 論
財政專項資金作為國家和政府對企業的扶持政策,希望資金發揮最大的作用。企業在取得財政專項資金時一定要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業務,明確稅法對財政專項資金的規定,做到既充分利用資金,又避免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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