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欠款答辯狀4篇
被告人提交答辯狀可以讓人民法院更充分的了解案情,判斷是非,爭取最大權益。在當下社會,答辯狀是案件訴訟的必需品,我們開庭前都會預先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欠款答辯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欠款答辯狀1
答辯人:
住址: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欠款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______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______年______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______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______萬元。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______萬元,尚欠答辯人______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拖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______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上稱答辯人的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______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F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欠款答辯狀2
答 辯 狀
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以欠付機器貨款為由向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購貨款項,現被告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其提供的機器存在質量問題
20xx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某牌膠印機(型號HG452B)(以下簡稱該機器)一臺,售價95萬元人民幣,以生產廠隨機產品規格技術書為質量要求,約定原告應提供符合產品執行標準的機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原告應該嚴格的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告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機器,但實際情況是原告并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其未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機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二、原告也未按約定履行對產品的保修義務
原、被告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約定:對該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年,設備出現故障原告應及時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一般應在48小時內(除在途時間)人員及配件到位,超出約定時間須提前通知,并且約定生產廠對保修期內出現的重大質量問題且不能修復的設備,原告有權要求換貨。協議簽訂后,被告按協議約定的支付時間向原告人共支付了大部分貨款。而原告提供的機器僅使用了3個月后即出現問題,在被告的反復要求下,原告也進行過幾次維修,但其反復的修復工作并未將機器修好,該機器始終無法正常進行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原告未能按協議的約定向被告提供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機器,在機器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就應采取補救措施來進行維修,使該機器正常運轉。但事實上,原告的幾次修理始終未能將該機器修復,無法使其正常運轉。出現本案糾紛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履行雙方的協議向被告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在先,導致其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轉,又未能盡到及時有效的進行補救,將該機器修復完好,導致該機器自一直無法正常的使用,影響被告的正常經營并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三、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機器未安裝調試合格,依據雙方的約定,被告不應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貨款
依據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第九條第3項約定“剩余貨款350000元需于安裝調試合格后,從20xx年6月份開始每月25日前付貨款”,但原告向被向交付機器后,未能安裝調試合格,且經原告的幾次修復,機器仍舊無法正常運轉,基于前述的約定和相關的事實,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機器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無法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貨款。
四、原告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被告承擔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補舊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情形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購進僅三個月即出現問題不能正常使用,且經被告的反復要求,原告多次修理也不能將機器修復正常。這樣情況下,依據前述法規的規定,原告應就該機器向被告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而原告在被告的多次要求下,拒不履行上述義務,至使被告處于極為尷尬的境地:原告已經嚴格按照合同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支付了大部分的貨款,但是購進的機器卻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要求原告退貨、換貨均遭拒絕,要求原告維修,但在原告反復的維修始終不能解決問題,自購進三個月就出現問題,一直持續至今。被告本著最大的誠意一直與原告協商解決方案,不料原告卻將此事訴至法庭。
綜上,被告被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認為,原告未按雙方簽訂的《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供貨協議書》向被告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其修復工作也無法使機器正常工作,導致被告無法繼續向其履行支付剩余貨款的義務,故原告濰坊某精工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無理,應當依法應當予以駁回,以維護法律的公正,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濰坊市奎文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某印刷有限公司
年月日
欠款答辯狀3
答辯人:***,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證號碼:******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北景钢校艘粡埱窏l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xx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xx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xx年**月**日就已開業經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xx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證據規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濟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并沒有注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說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欠款答辯狀4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F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生買賣聚苯板業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為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的范疇,現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性。再次,取款行為發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條、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xx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交接手續。根據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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