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答辯人:XXX出版社
被答辯人:楊某某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著作權合同糾紛一案(案號:XXXX號),根據(jù)事實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署的《著作權授權合同》已經(jīng)依約 履行完畢,雙方于該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已終止,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
20XX年X月XX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了《著作權授權合同》(“合同”),合同約定,答辯人有義務且有被答辯人的授權出版被答辯人的《XXXX游記》研究(“作品”)。現(xiàn)答辯人早已依約出版作品,并向被答辯人贈送圖書捌佰冊,答辯人已經(jīng)履行了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雙方于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已停止,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本案的情形無一符合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據(jù)此,被答辯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無法律依據(jù)。
二、合同約定的甲方(被答辯人)向乙方(答辯人)支付的貳萬元費用屬被答辯人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原告要求退款的訴請無合法理由
合同第十六條“補充條款”規(guī)定,答辯人向被答辯人提供圖書肆佰冊,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費用貳萬元。事實上,被答辯人提交的作品稿無獨特見解,無學術價值,體例不規(guī)范,還存在諸多錯字錯句,原本遠達不到出版的要求,亦無預期的市場反應。但慮及被答辯人年事已高,疾病纏身,渴求出版的意愿強烈,難以承受作品被拒絕出版的打擊,經(jīng)多方協(xié)調(diào),答辯人才與被答辯人簽訂了自費出版合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貳萬元出版經(jīng)費屬于依約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義務,且該貳萬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成本。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收取該貳萬元出版經(jīng)費有涉嫌“倒賣書號”的嫌疑純屬主觀臆測,既無證據(jù),也無合法理由。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
三、合同約定,答辯人無義務退還原稿,被答辯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答辯人追索稿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均未規(guī)定出版社對未出版的稿件負有退換義務。“舉重以明輕”,答辯人對已經(jīng)依約出版的被答辯人的作品原稿更無退還義務,不存在侵犯被答辯人包括發(fā)表權在內(nèi)的著作權。另,雙方簽訂的合同第四條“作品交付”中約定,稿件由被答辯人自留底稿。除對稿件中所用的原始圖片雙方已作了特別約定予以退還以及本合同第七條另有約定外,其他情況答辯人概不負退稿義務,被答辯人也不可以任何理由向乙方追索稿件。因此,被答辯人要求退還原稿無正當理由。
綜上,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及依據(jù),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出版社
二零一四年X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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