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一】
答辯人:
答辯人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_份
注:答辯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按法人的項目填寫
被告應按期向法院提交答辯狀【二】
民事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持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材料。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的時間是有限制性規定的,即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而在審判實踐中,被告一般不按期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答辯狀,而是在開庭時一并提交,而人民法院也予以接受,并向原告送達。
筆者認為,這種作法不符合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使原告喪失了作為訴訟當事人應享有的對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了解權,處于與被告相比顯然并非公平的訴訟境地。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可以使原告及時獲得被告的答辯意見,并作好針對被告答辯的訴訟準備。
而審判實踐中的一貫作法,實際上剝奪了原告的上述權利。
基于上述原因,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32條規定:被告應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從而給予了被告在法定期間提出答辯狀的義務,這也是對原告知情權的保護。
在實踐中,審判人員也要嚴格遵照執行,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交答辯狀的,應視為放棄提交,對被告超過法定期限提交的答辯狀,不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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