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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
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答辯狀是一種法律文書,在很多場合都要用到!大家了解答辯狀嗎?以下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歡迎大家閱讀!
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1】
原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告: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李xx、李xx,女,漢族,住xx縣西西后村。
因原告張xx訴答辯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告不是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無權對答辯人承包耕種的土地主張權利,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才能證明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原告即沒有爭議地塊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此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證已過期,無法律效力,亦不能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據此,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要求答辯人返還沒有證據支持。
原告訴稱“代為耕種”不屬實,并以此要求返還耕地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之女張增敏198 年嫁到東后村,原告便將學東地分給其原家庭成員之一的女兒張增敏承包耕種,1991年經西西后村委會和東后村委會同意,張增敏作為土地的承包耕種人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答辯人和張增敏達成互換承包地的協議,即“張增敏將其在西西后村的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在東東后的村的耕地轉讓給張增敏耕種”,后張增敏將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東后地轉讓給張增敏耕種,至今已19年,顯然原告訴狀稱“代為耕種”不屬實。
基于上述事實答辯人和張增敏間系土地互換法律關系,和原告張xx間無任何法律關系,爭議耕地乃是張增敏和答辯人訂立互換協議后交給答辯人耕種的,而非原告張xx交由向答辯人耕種,且張增敏做為原告原家庭成員之一流轉自己分得并耕種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對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
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
1991年張增敏將訴爭土地轉讓并交給答辯人耕種后,村委會也同意張增敏和答辯人的互換,便將此耕地轉到答辯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塊的農業稅、三提五統等費用均以答辯人的丈夫的名義負擔,即答辯人和村委會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答辯人的義務是負責此地塊的稅費,村委會的義務是讓答辯人承包經營此塊土地,直至國家實行糧食直接補貼后,國家也是將此地塊的補貼直接給付答辯人,上述事實有西西后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農業稅納稅通知書、糧食直補通知書為證,鑒于張增敏將訴爭土地轉讓給答辯人,那么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和村委會就此塊土地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是答辯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張增敏,故事實上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種人。
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返還土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
答辯人耕種土地系合法耕種,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和損失與答辯人合法耕種土地的關系,故其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應判決駁回。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
糧食直接補貼發放給答辯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現在耕種訴爭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以上答辯意見,請采納。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李xx
李xx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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