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
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被上訴了就好好準備答辯狀,下面帶來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1】
答 辯 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總經理
答辯人就原告陳某訴答辯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過高。
(一)醫藥費,原告主張48570.75元,原告提供2007年8月21日、2007年9月17日醫藥發票兩張,以及相對應的出院記¼兩張,答辯人對原告住院進行治療的事實û有異議,但認為原告醫藥費部分的主張依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當予以核減,其中包括符合法律規定。
二、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0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û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0元ÿ天計算。
即護理費應為10920元;對于定殘后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ÿ天計算。
及定殘后的護理費為。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2826元,答辯人認為原告護理費部分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可。
四、營養費,原告主張540元,本代理人認為營養費標準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可。
五、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原告δ提供相關交通費用票據,對于該項費用答辯人不予承擔。
六、司法鑒定費,原告主張800元,本代理人對此證據û有異議予以認可。
七、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327560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û有異議,但原告至今δ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孫洪發、合伙人趙廣明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一、被撫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15973元。
八、精神損失補償金,原告主張50000元,依照法律規定,答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九、二次手術費用,原告主張6000元,原告提供醫囑證明,本代理人認為對于此費用應根據原告受傷部λ及就診醫院等級情況綜合考慮。
經調解,二次手術費用降為4500元,比原告主張少1500元。
十、訴訟費用依據法律規定貴公司不承擔。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不屬于答辯人的理賠范Χ。
根據第一被告與答辯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主張的醫藥費超出醫保用藥范Χ的部分以及精神撫ο金均不屬于答辯人的理賠范Χ內,且原告的后續醫療費用為δ實際發生費用,答辯人對上述費用不承擔責任。
并且第一被告在保險期間已發生過數次保險事故,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答辯人按15%的免賠率免賠。
綜上,懇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
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2】
答辯人:麥某(系被害人黃XX之夫),男,壯族,1936年10月13日生,住廣西貴港市港北區XX房
答辯人:麥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廣西貴港市港北區XX.
答辯人:麥小小某(系被害人黃XX之子),男,壯族,1976年12月16日生,住廣西縣縣通二級公路北流XX 宿舍
委托代理人:廣西國海律師事務所,伍志銳律師,電話:13077797853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與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已經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港北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但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
現針對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港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黃XX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是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本案中的被害人黃XX被害時已經72歲,其丈夫麥某也72歲,而且丈夫癱瘓在床,為了方便照顧兩個年邁的老人,作為大兒子的麥小某自從2007年開始就把他們兩個接到自己所在廣西貴港市港北區XX單元102房居住,由于母親黃XX尚有一定的勞動能力,而兒子麥小某工作地方又遠在港南區瓦塘鄉,平時上班早出晚歸或者隔幾天才回一次家,所以平時照顧癱瘓在床的父親麥某主要由母親黃XX承擔。
現在母親黃XX走了,孝順而經濟困難無法請保姆的兒子麥小某不得不把父親帶在自己身邊方便照顧。
這些都有相關的證明和房產證等證實,若上訴人覺得可疑,可以申請法院到現場核實。
另外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及《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城鎮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的,其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被害人黃XX被害時72歲,計算賠償年限為7年多,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賠償標準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二、一審認定數額正確。
該案中,答辯人為了處理被害人黃錦云的后事客觀上確實耽誤了工作時間,產生了誤工費;同時也產生了交通費和住宿費;而且因為黃錦云的死,造成兩個孩子從此失去母親,癱瘓在床的丈夫沒有妻子照顧的悲劇,給原告造成經濟上極大的損失,精神上極大的痛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和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所以該案中一審認定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和數額是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
三、該案中,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
若沒有一審被告李永干駕駛桂R—02917號大型普通客車對黃錦云的碰檫,黃錦云就不會被無名氏逃逸車撞倒,不被撞倒就不會被一審被告黃世海駕的車碾壓,不被碾壓黃錦云當然就不會在該事故中死亡。
所以造成黃錦云的死亡是三方共同侵權的結果。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和類型所作的規定。
該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包括共同故意的行為、共同過失的行為。
要求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連帶責任源于責任主體的整體性,責任主體的整體性則源于主觀過錯的共同性,從而認為須存在一種共同過錯把共同侵權行為人連接成為一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成為一個共同的行為主體,該共同的行為主體應當對其共同的行為結果負責。
共同侵權行為人的不可分離性,產生于他們的共同過錯。
二是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主要指雖無意思聯絡,但損害結果不可分割的侵權行為。
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在于:依據不可分割的損害事實,基于當代民事法律保護弱者、保護無過錯者、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價值取向,要求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素不相識,因先后對黃錦云的碰、撞、碾壓,造成了黃錦云死亡的后果。
三人沒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但黃錦云的死亡是由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三個司機的違法駕車行為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認定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的行為屬于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
因此,李永干、無名氏與黃世海應當對黃錦云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多承擔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另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予以賠償”的規定,受害人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也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該案中一審判決后承保黃世海駕駛的湖南MA—H960號農用運輸車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在2010年5月10日以為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已經把它該承擔的賠償款打到了港北法院的帳戶上,真正體現了快速理賠原則。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的判決。
此致
廣西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麥某、麥小某、麥小小某
代書人:
201*年6月2日
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3】
答辯人(一審原告):XXX、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Xxx(原審原告)與謝xx(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原審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案已經由惠安縣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42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判決,但上訴人中財保泉州分公司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
現答辯人作答辯如下:
原審法院查清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關于誤工198天的計算。
原審在審理時原被告經過舉證責證共同認定:被上訴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在惠安醫院搶救,傷腿做不銹鋼架接治療住院18天,在傷情減輕好轉經醫生同意辦理出院,門診隨訪治療、定期檢查,休息半年(180天),功能鍛煉,骨性愈合后需取鋼板(醫囑)。
這是原被告在原審共同認定的事實。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原審依法認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這是沒有錯的,是客觀公正的審理。
依上訴人的“計算誤工的前提在于確認持續誤工期限,”
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 本案被上訴人的誤工是否可以計算到定殘前一天?(發生事故是在:2010.12.6.評殘是在2011.7.30.)至今受傷的殘腿因骨質愈合不穩固還未取出不銹鋼。
2、關于護理費計算的適用。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上訴人把“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的“依賴護理”套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搶救治療階段中,實屬適用法律理解錯誤的表現。
3.關于“非醫保費用”。
上訴人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醫療保險混為一談。
作為受害者,其在被搶救或者是治療的過程中,對醫療機構使用何種藥物進行治療是沒有選擇權的。
法律并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免除對“非醫保用藥”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法定保險,其賠償范圍和標準是法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醫療費一節的規定是:應按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并未將醫療費用僅限于醫保用藥范圍。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也沒有說醫藥費的賠償范圍只能限定在醫保用藥范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只要是治療事故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保險公司均應當賠償,也沒有將醫藥費的賠償范圍限定在醫保用藥范圍。
4.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0條的規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至今尚未治愈,對于主要依靠下蹲腿力來更換汽車輪胎工作,在力不從心體力不支時,悔恨給交通事故的傷害,造成了精神上極大的痛苦,且已構成十級傷殘,其行為能力受到損害,精神損害賠償于情合理、于法有據,應當得到支持。
5.關于鑒定費與訴訟費,上訴人只提出鑒定費和訴訟費用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然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保險人要及時墊付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其他保險合同并沒有約定保險人在理賠時是一定要通過訴訟才能理賠。
本案保險人并沒有及時理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訴訟前并沒有發生爭議,是不需要非經訴訟才能理賠。
同時,依照《訴訟費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上訴人)既是必然要通過訴訟途徑理賠,那訴訟費當然要由保險人承擔的。
其鑒定費與訴訟費同理,無需再贅述。
6.被上訴人遭受身體損害,左腿十級致殘至今尚未作續醫不銹鋼取起治療,尚未完整康復,也許需要依賴性護理的鑒定,以及所傷殘的沒有以長期從事汽車輪胎修補個體經營傷殘賠償標準計算補償金,被上訴人將保留另行依法主張權利,請求判令準予。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 遭受身體損害造成十級傷殘與精神痛苦,且給以后的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從情、理、法的角度,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都應得到支持!以上意見, 請法庭采納。
謝謝!
【交通事故被上訴人答辯狀】相關文章:
2016民事被上訴人答辯狀范文06-11
精選關于被上訴人答辯狀模板06-11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精選10-05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10-06
2016交通事故答辯狀10-26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06-26
精選的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06-03
交通事故答辯狀的范本06-06
交通事故答辯狀實用范文10-26
交通事故民事答辯狀參考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