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試析鄉村社會的司法運作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法學畢業論文,歡迎參考與閱讀!
論文摘要 在中國推行法治化進程道路上,鄉村社會的司法狀況因其自身的多方面原因,顯現出與城市社會不同的影像。司法在化解鄉村社會的矛盾時常顯的較為軟弱,司法運作的結果較難為村民所接受和認同。本文通過對司法權在鄉村社會中的運作現狀,分析當前鄉村社會的司法國情,并對如何在鄉村社會推進法治化建設提出應對措施。
論文關鍵詞 法治化 鄉村社會 司法運作
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
——馬克思
在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中,鄉村是一個不要或缺的角色。農村法治化變革正伴隨著傳統與現代解決糾紛的多元化手段之間的興替而進。就鄉村司法的基本任務而言,基層司法在理念、模式、方法乃至于效果追求上都與純粹、理性的司法活動呈現出一定的特殊性,以“能動司法”為標志的司法風格轉型顯示出其必然性。筆者以為,在鄉村的權力、文化生態中,司法需要平衡“規則、權威、情理”三者的關系,能動地解決訟爭、化解矛盾,進而逐漸積累并創造屬于基層法官的司法經驗。
一、司法的尷尬
在政府大力倡導“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民眾的法治意識似乎有所覺醒,開始運用法律作為保障自己權利的手段,這從近年來一浪高過一浪的“訴訟爆炸”浪潮中可見一斑。然而,訴訟數量的增多,就真的意味著民眾的法治意識開始覺醒,從內心開始信仰法律、崇尚法治了嗎?經驗再次告訴我們:事情遠不是那么簡單。至少在鄉村社會,法律還是外來物種,尚未能融入到鄉村社會之中,法律不旦沒能成為人們行為的規范,更多時候反而受到村民的排斥,被認為是異己力量,甚至成為村民的笑柄。
傳統的的鄉村社會是熟人或半熟人社會,其社會秩序主要是靠長者的權威、村規民約及鄉俗習慣來維系。雖然當下的鄉村,尤其是東部經濟達地區的鄉村與傳統的鄉村模型有所差異,但同為可稱作“無政府的有秩序狀態”的鄉村社會,其本身并不能隱藏、化解其內部所產生的各種糾紛。所以,村民們勢必要面臨選擇陌生且可能并沒有好感的法律來化解糾紛。
應當注意的一個現象是,相當部分村民在出現糾紛時沒有立即選擇法院甚至有意規避司法,即便是參與制造“訴訟爆炸”的村民,在法院對糾紛作出裁判后失去了對司法的信任,于是背起行囊游走于各級黨委、政府、人大與政協之間,以上訪、上告、上北京等非常規方式向黨和政府“討公道”。
司法的意義在于在國家權威為后盾,提供解決矛盾糾紛實現公平正義的救濟途徑,其最終的目的是化解矛盾,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然而,司法在鄉村社會的運用結果卻是,有時候司法活動不僅沒有平息糾紛、化解矛盾,反而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發生轉化。司法的目的與結果之反差不可謂不大。
二、司法的作為
村民在意的往往并不是法律與事實本身,而是將重心放在了情感與道德之中。因為在熟人社會或半熟人社會里,遇事講良心、評道德是村民們長期以來處理矛盾時得心應手的武器。當村民對法律缺乏認同感時,法律與事實在村民眼里顯得過于陌生,早已超出了村民對事物的認識范圍,成為村民手中不知如何控制、不知如何使用的工具——沒有人會用自己不擅長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思考如何教會村民運用法律,如何才能讓司法在鄉村社會中進行有效運行的問題。
將抽象的法律所蘊含的公正理念以具體的、個案的形式表現出來,讓村民更易于接受司法的結論,是司法在鄉村社會中運作時面臨的現實課題。只有在合法的基礎上理加合理地處理個案才能消融村民對法律的隔閡,增加對法律的認同感。因此法官在司法過程中要堅持能動司法,促進司法過程中法理情的有機融合。
(一)深入查明事實
審理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爭議事實的認定,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爭議的事實是什么。作為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舉證責任的規定都十分的詳盡,這是為現代社會的訴訟便利而設的,直接關系到事實的認定和訴訟的勝敗。村民間的法律糾紛可能并不復雜,但由于文化水平、對法律規則的認知等方面的存在的個體差異,相當部分村民在訴訟時都不知舉證為何物,更勿論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的問題。如果法官簡單地適用證據規則,單純地根據舉證規則來審理案件,會使從實體上看來本應勝訴的當事人因程序的原因承擔敗訴的后果,這與村民樸素的正義觀念相違背。法官不是糾紛事實的親歷者,法官對糾紛事實的認識是主要是通過對證據的認證來實現的,所以把證據提交到法官面前這一環節對于法官判斷案件事實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在鄉村社會的司法過程中更應當堅持能動司法的理念,根據具體情況指導村民舉證,讓雙方能夠充分收集證據以便查明事實,進而使查明的法律事實在最大限度上接近客觀事實,增強村民的認同。
法官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的,任何超越證據所認定的事,即使與客觀事實多么的接近,卻是違反法治精神和司法理念的,仍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因此,在村民對司法程序,尤其是舉證程序缺乏認知的情形下,法官更應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盡最大努力去收集證據,然后對證據進行嚴格細致的認證,使認定的法律事實能夠在最大限度上符合客觀真實。只有合情合理符合生活日常邏輯的法律事實方易得到社會的認可。
(二)注重社會效果
村民間的法律糾紛大都并不復雜,卻事關千家萬戶,事關民生和諧,只是就案辦案,片面強調法律結果,使個案的裁判結果根本違背了村民以一般的社會認知對案件產生的預期,必然得不到村民的理解與認同。公正的司法理念難以深入人心,裁判結果在制度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很難從根本上得到執行,致使村民的糾紛依然沒有得到解決,甚至還會激化糾紛。于是,法院的裁判成為一紙空文,法院的權威亦不復存在。
在沒有法治傳統與信仰的鄉村社會,司法權的運用更應注意司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法官應關注自己對糾紛的解決措施是否能夠得到認同。所謂社會效果,實際上是當前的一定時期內,社會對司法個案的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所作的一種內心評價,這種評價體現的是在當下大多數人的普通正義觀與價值觀。如果司法的運作結果有悖于社會民從的合理預期和普通正義,不僅不能有力的化解糾紛而且會使法官、法院陷于社會的負面評價之中,司法的權威也會大受損害。所以,法官必須關注具體糾紛的解決,在普世、抽象的公正和信仰尚不能為村民們所感知和認同的時代中,惟有將公正融合在具體的個案之中,法律的公正才能讓村民有所感知。
三、結語
在法律面前,多數村民是沉默者。要使習慣于鄉村社會“無訟”文化的村民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鄉村的司法者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它不僅僅需要司法者展現更高的法律素養,更需要讓公正的司法理念以具體的、可感知的形式彰顯出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增強村民對法律的信賴,才會有去學習法律、運用法律的意愿與動力,才會在今后的生活中開始用手中的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條路上,法官可謂任重而道遠,還應繼續發揮司法的能動性,引導村民合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使村民能夠親近法律,一睹法律美妙的一面,真正體會到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試析鄉村社會的司法運作】相關文章:
試析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10-08
鄉村社會報告01-04
鄉村精英的社會學10-06
鄉村社會實踐報告06-20
試析環境侵權問題10-26
試析唯美者的散步10-08
試析刑法的謙抑性10-05
試析法與經濟的關系10-06
鄉村支教社會實踐報告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