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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分析論文
本文從會計準則體系和會計準則內容兩個方面對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了比較分析,促進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的進程。
一、會計準則體系的比較
(一)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建立了一套嶄新的、基本與國際接軌的會計準則體系。其包括1項基本準則、38 項具體準則和32項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三部分。具體準則是在基本準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而應用指南則側重解決企業日常經營中的實務問題,從不同角度對具體準則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二)國際會計準則體系。國際會計準則體系于2001年建立,該體系包括《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41項國際會計準則和 30 項解釋公告。其中,占據主體地位的是國際會計準則,側重于指導各項具體實務;解釋公告類似與我國會計準則體系中的應用指南,側重于通過各項具體的實務問題多方面地對會計準則的應用進行解釋;而《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并不屬于任何一項會計準則或解釋公告,因此并不涉及對任何具體業務的計量或確認提供參考標桿。
(三)我國會計準則體系與國際會計準則體系的對比。通過與國際會計準則體系的對比,我們不難發現,在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用于指導會計準則和會計實務的發展。而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會計準則的解釋公告與我國的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在功能和內容上基本相對應,都制定了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并從多方面不同角度提供了處理企業日常經營業務的范例與標準。
二、會計準則內容的比較
(一)基本會計準則內容的比較。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基本會計準則主要規范了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計量與分類、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財務報告目標、會計基本假設和原則等內容,統攬整個會計準則體系,并為會計準則各項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提供標桿和依據。該框架的內容主要包括: (1)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和計量以及資本和資本保全概念;(2)財務報表的目標;(3)基本假設和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雖然該框架并不屬于任何一項會計準則或解釋公告,也不涉及對任何具體業務的計量或確認提供參考標桿,但實質上,我國獨有的“基本會計準則”與國際通用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都起著統攬全局,指導各項具體準則制定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也發揮著相似的功能。
(二)具體會計準則內容的比較。我國的具體會計準則目前由38項組成,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財務報告準則三大類,基本覆蓋了我國企業在實際經營中所面臨的各項經濟業務。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目前只有37項。雖然我國的新會計準則對國際會計準則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引用和借鑒,但是,鑒于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以及長期以來的特殊國情,我國的具體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內容并未能達到完全一致,在某些特定的領域,二者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允價值的應用。在2006年頒布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的全面引入成為了最引人注目,同時也是最具有變革性的一項舉措。在包括基本準則在內的39項會計準則中,直接涉及到公允價值計量的多達17項,其他20余項對公允價值或多或少均有涉及。而國際會計準則的制定是以西方發達國家的市場為導向,西方國家經濟發達,資本雄厚,資本市場相對完善,因而國際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的使用并沒有像我國那么明顯的限制。這看似與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則不相稱的規定,實際上是對我國生物資產市場的現狀有著其特定的考慮。現階段,我國的生物資產市場發展相對滯后,市場機制并不完善,相關交易也不夠活躍,在這種情況下,盲目地追求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要求生物資產的計價基礎為公允價值并不可取。國際會計準則對待生物資產計價基礎的態度則與我國不盡相同。相關條款規定,企業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確認生物資產:一是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二是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由此可見,鑒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在公允價值的應用上,我國的會計準則比國際會計準則更加謹慎。
第二,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問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規定:“應收賬款、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流動性較強的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長期性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的會計期間就不得轉回,即使其價值得以恢復”。為了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永久性資產減值準備的后期轉回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國際會計準則對永久性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并沒有相應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相比,我國的新企業會計準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利用減值準備調節利潤的情況。
第三,關聯方交易的披露。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針對我國經濟結構的特殊性而專門規定:“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主要因為我國國有企業眾多,國有經濟掌握我國國民經濟的命脈,因而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有相當多的企業受國家同一主體所控制。但是,按照準則的規定,這些企業間的交易并不足以形成關聯交易。若把所有的國有企業都看做關聯方,把它們之間產生的所有交易都作為關聯方交易來進行披露,那么企業的披露成本將會驚人的巨大,將會造成一些企業混淆甚至隱藏真正的關聯交易。我國會計準則中對關聯方交易所做的相關規定是依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我國獨特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所制定的,因而與國際會計準則中對關聯方交易的相關規定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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