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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內蒙古煤炭工業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與思考論文
2009年,內蒙古煤炭生產總量達到了6.05億噸,同比增長22.79%,超過山西省成為全國產煤第一大省。同時,內蒙古依靠煤炭經濟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推動全區經濟增速連續八年位居全國首位。內蒙古多個地區依靠煤炭經濟實現地區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由煤炭工業快速發展所帶來的一些問題也隨之而來,如環境的破壞污染,煤炭收益分配的不均,以及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均衡等一系列問題。本文就針對當前內蒙古煤炭工業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內蒙古煤炭工業經濟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煤炭產品結構不合理,初級產品多,深加工產品少
雖然內蒙古有著豐富的煤炭資源,但長期形成的以自然資源開發為先導,以原料輸出為依托,附加值較低、經濟效益較低的煤炭經濟增長模式,已經嚴重制約了內蒙古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內蒙古當前煤炭生產主要以原煤為主,這種固有習慣的傳統生產方式使得原煤深加工能力嚴重不足,全區煤炭工業產品在高新技術方向的發展能力有限,使得煤炭產品的附加值較低。2009年,全區加大了對煤炭深加工的資金投入力度,一批煤制油項目加快了研發部署和生產,但就總體水平來看,煤炭深加工的量不足原煤總產量的3%。
(二)煤炭工業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環境的破壞加劇
根據調查,當前全區經濟在享受煤炭工業經濟快速發展所帶來收益的同時,煤炭開采對全區環境的破壞也進一步加劇。統計顯示,因開鑿和采煤產生的廢石和煤矸石量與原煤產量的比例接近于1:1,其中原煤產量與煤矸石的比例接近為1:0.2~0.3。當前內蒙古煤炭產量的逐年快速增長,因此,每年排棄的固體廢棄物也在大量增加,預計每年將達到6噸以上。這些固體廢棄物,不僅對礦區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對本已脆弱的草原生態環境更是致命的威脅。但從煤炭工業對環境的補償力度方面看,開采原煤同時對環境的補償費用卻很少。根據對相關資料顯示,內蒙古2009年煤炭價格中用于治理環境的各種稅、在煤炭價格中僅為25元/噸左右,不到其煤炭銷售價格的5%。
(三)煤炭收益分配不公問題突出
煤炭行業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收益分配不公等問題。以內蒙古重點煤炭生產地區鄂爾多斯市為例,部分地區發現煤炭后,開采企業或投資人以近百萬元/畝地的高價征集相關土地的使用權,使部分人一夜暴富,但沒有被征集土地的居民群眾生活依然較為貧窮。同時煤炭開采后,真正受益的是與之相關的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而開采后所遺留的環境等問題則由周圍居民來承受,煤炭經濟中存在著嚴重的收益分配不公問題。
(四)煤炭開采中資源浪費嚴重
據測算,內蒙古每開采1噸煤就要消耗2.5噸的煤炭資源,同時約損耗與煤炭資源共生、伴生的鋁礬土、硫鐵礦、高嶺土、耐火粘土等礦產資源達8噸,損耗水資源2.4噸。但在以經濟發展為各地區基本要務的思想下,這種資源浪費并沒有引起各地區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煤炭開采所引起的資源浪費現象依然嚴重。同時,這種對資源的過度開采,也使得今后由煤炭生產所引起的環境補償費用逐步增加,今后全區僅礦區塌陷治理費以及植被再生費就需要上百億。
(五)央企煤炭生產企業對地方經濟的貢獻度下降
作為最先對內蒙古煤炭資源進行大規模勘探和生產的中央煤炭生產企業,擁有著專屬的煤炭運輸線路和較為豐富的可供開采煤炭資源。根據調查,央企煤炭生產企業2009年在內蒙古生產的原煤占到了全區原煤總量的一半以上,實現煤炭收入上千億元。但由于歷史原因,央企煤炭生產企業將收入中的所得稅部分(所得稅率現為25%)劃歸中央財政,而留給地方財政的僅為增值稅部分(增值稅率已上調至17%)所得收入,中央和地方收益相差了近30%多,央企對內蒙古地區經濟的貢獻度較低。
二、政策建議
(一)改善資源管理政策,促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配置,并提高煤炭產品附加值
內蒙古煤炭資源現行的有償使用制度,是通過征收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現的。但是這兩種形式是以煤炭產量或銷售收入為征收基礎,不能真實反映資源本身的價值,沒有體現出煤炭資源資產化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全部內涵,不利于提高資源回收率,也不利于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要實現煤炭工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改善當前的煤炭資源管理政策。對煤炭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以合理的資源價值為基礎,促進煤炭資源的合理配置,達到既保護資源又發展生產的目的。同時,要繼續加強煤炭工業深加工能力,增加煤炭產品附加值,提高產品價值,促進全區煤炭工業的整體效益的提升。
(二)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推動產業優化升級
加快煤礦技術改造和強化科學管理,提高煤炭企業生產水平和質量信譽等方面品牌資源積累。并且要加快實施煤炭資源綜合利用開發戰略,抓緊發展一批大型煤炭洗選加工轉化項目,扶持水煤漿、“煤制油”工程項目建設,擴大原煤入洗比重和煉鋼噴吹煤生產規模,增加品種,提高質量。同時加快非煤產品項目建設,培養新的經濟增長點。實施煤炭液化、氣化、加大水煤漿生產規模,合理開發利用煤層氣資源,調整煤炭輸出產品結構,提高其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內蒙古煤炭市場競爭力。
(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法規,加大煤炭企業對資源補償力度
要適當提高煤炭開采和生產企業對資源和環境補償力度,增加煤炭企業各種稅費。同時,應建立有效的煤炭開采生態監測管理體制。解決各地區鄉鎮、個體煤礦只管挖煤賺錢,卻在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長期欠賬問題。有專家估計,全國僅治理采礦區一項就需要投入上千億元。因此政府在加大審查的行政執法力度,對煤炭生產企業或個人進行的煤炭開采與生產活動進行一個有效的環境生態評審并建立相關的職能部門來規范煤炭開采中所引起的各種問題。
(四)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推行煤焦等循環經濟發展模式,注重提高資源開采水平和洗選效率,以傳統礦區節能降耗、廢棄物利用和新建礦區原煤高效開采、洗精煤外銷、中煤及其他劣質煤發電、礦井水及生活廢水處理后回用、粉煤灰及煤矸石合理開發的煤炭礦區資源高效循環產業鏈.減少廢棄物排放和環境污染。并促進煤炭資源效率的提高。
(五)加強對煤炭工業的節能改造,促進節能減排
要改革采煤方法,提高煤炭生產資源回收率。按照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合理整合現有資源,堅持開辦煤礦標準,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加快采煤改革的步伐,推廣采用粉煤和水煤漿燃燒、輔機系統等節能先進技術,擴大集中配煤、篩選塊煤、固硫型煤應用范圍。
(六)促進本地煤炭生產企業發展,加強相關煤炭生產企業責任
中央煤炭生產企業其對煤炭價格制定具有較高的話語權,而其他各地區國有或私營煤炭生產企業對煤炭價格的制定一般依據央企煤炭企業所定價格定價,不公平的競爭,造成了煤炭市場競爭機制的缺失,不利于煤炭生產企業間的正當競爭。應盡快依托本地區自身優勢,積極促進本地區煤炭生產企業發展,同時,制定相關規定加強中央煤炭企業對地區經濟的貢獻,發揮中央企業帶頭作用,并建立一種有效的補償機制,對中央煤炭企業所得收益中,除支持了中央財政外,同時也應加大對其地方或省(市)經濟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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