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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精準扶貧的模式創新與路徑選擇論文
摘要:金融精準扶貧對于降低貧富差距、提高貧困地區農民收入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分析提出創新農村金融精準扶貧模式的具體路徑:建立新型農村金融合作組織、進行金融扶貧產品和服務創新以及金融保險制度創新。
關鍵詞:農村金融;精準扶貧;模式;路徑
文章編號:1004-7026(2017)04-0020-01中國圖書分類號:C913文獻標志碼:A
本文嘗試從農村金融精準扶貧對象的貧困識別出發,探究金融精準扶貧的模式選擇與創新路徑。
1農村金融精準扶貧對象的貧困識別
1.1農村金融精準扶貧對象識別的主要難點
1.1.1農村家庭收入有效核算難。家庭收入核算方法不科學。在農村地區,家庭收入來源多樣化是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由于收入不穩定以及部分收入難以用貨幣進行計量,因此與擁有確定收入的城市家庭相比,農村家庭的收入難以有效進行核算。
家庭收入真實情況難以掌握。當下大量農民進城務工,所取得的打工收入并不公開透明。而農村家庭往往存在通過虛報和瞞報收入的方式來獲得貧困認定資格從而獲取金融扶貧補助,政府難以對這類情況進行有效甄別和判定。
1.1.2扶貧對象識別認定程序不規范。民主評選和結果公示是對確保貧困識別精度和認定有效的科學方法,但落實到具體的政策執行時,民主評選和結果公示流程經常被忽略。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基層干部假公濟私,為親友謀利,導致真正的貧困戶沒得到有效的金融扶持。
1.1.3重視“區域瞄準”而忽視“人口瞄準”。我國長期在扶貧政策上重視貧困區域而忽視了貧困人口之間的差異性,金融扶貧瞄準沒有對準貧困家庭,從而使得金融扶貧資源很難直接對貧困家庭人口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金融扶貧資源分配容易出現“平均主義”,使最需要得到資源的貧困人群難以獲得有效金融扶持。
1.2農村金融扶貧對象精準識別的原則
1.2.1制定規范家庭收入計量標準。政府應制定規范統一的家庭收入計量標準,并以此為基礎建立完善的家庭收入調查統計系統。明確農村家庭收入調查統計的主體,同步識別和瞄準貧困對象;明確調查部門的調查權限及職責范圍以及對騙保等行為的行政和經濟處罰標準;最后將收集到的貧困對象信息錄入數據系統并進行維護和完善。
1.2.2規范對象識別程序公開公平公正。政府加強民主評議和公示環節,以確保在貧困對象的精準識別過程中保持公開、公平、公正。鼓勵民眾全程充分參與貧困對象資格的評選,通過民主評議來增加公平性和客觀性,以此減少村民異議。同時應加強公示力度,認真聽取村民反映,并對大多數村民不認可的貧困對象應進行審核復議和二次公示。
1.2.3平衡“區域瞄準”和“人口瞄準”的關系。隨著國家重點扶貧縣貧困人口規模正在逐步減少,現行的扶貧對象瞄準方式也應逐步調整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這就要求處理好“區域性瞄準”與“個體瞄準”的關系,尤其應當重視“個體瞄準”即“精確瞄準”,努力提高扶貧瞄準的命中率,使有限的金融扶貧資源有效地流向貧困個體并使他們從中受益。
2農村金融精準扶貧的路徑選擇
2.1建立新型農民合作組織
政府應鼓勵貧困農戶積極加入新型農業合作組織。新型農業合作組織結合當地產業資源優勢,組織聯合生產和購銷活動,讓貧困戶有項目可做,有錢可賺;對缺乏投入資金的農戶可以直接向互助資金借款,對缺少農業生產技術的農戶,合作社負責技術指導。
2.2金融扶貧產品創新
以金融產品創新為突破口,大力發展適合貧困農村發展特點和資金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增加市場的融資能力,不斷滿足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實現金融扶貧開發的良性循環。
2.3金融扶貧服務創新
信任問題是社會資本理論關注的首要問題,因此,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取得村民的信任和支持。為了取得村民的信任,政府工作人員應努力的提高服務意識,一切工作都以方便村民服務村民為宗旨,處處為村民謀利益,努力與村民保持良好的關系。
2.4農業保險制度創新
在金融精準扶貧過程中,農業保險為其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政府應注意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結合,加大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要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發揮基礎作用的同時輔以商業性保險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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