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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經典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
導語:法律如果不講道理,即使延續時間再長,也還是沒有制約力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經典的上訴狀范文【篇一】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李萬良,男。
委托代理人徐順生,河南冠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萬良不服羅山縣人民法院(2010)羅民立初字第2號不予受理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羅山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法釋(2004)5號,其與《企業破產法》及法釋(2007)10號相抵觸,應不再適用。依據《企業破產法》及法釋(2007)10號之規定,有關債務人的其他民事訴訟,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和人民法院內部職能分工,由相關審判庭以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審理。請求撤銷原裁定,并依法指定羅山縣人民法院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人民法院的內部職能分工,由相關業務庭以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審理。因此,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糾紛,應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分別審理,并行不悖。在羅山縣人民法院受理羅山縣金屬包裝制品總廠破產申請后,上訴人羅山縣佳友木業裝飾材料廠向羅山縣金屬包裝制品總廠清算組主張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而訴至法院,羅山縣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應按照審判程序進行審理。羅山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適用法律不當,裁定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羅山縣人民法院(2010)羅民立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羅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永宏
審 判 員 邰本海
審 判 員 黃共田
二O一?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吳孔玉
經典的上訴狀范文【篇二】
上訴人(原審起訴人)黃永明,男。
委托代理人徐順生,河南冠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永明不服羅山縣人民法院(2010)羅民立初字第3號不予受理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稱,羅山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是法釋(2004)5號,其與《企業破產法》及法釋(2007)10號相抵觸,應不再適用。依據《企業破產法》及法釋(2007)10號之規定,有關債務人的其他民事訴訟,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性質和人民法院內部職能分工,由相關審判庭以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審理。請求撤銷原裁定,并依法指定羅山縣人民法院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人民法院的`內部職能分工,由相關業務庭以獨任審判或組成合議庭的方式進行審理。因此,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糾紛,應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分別審理,并行不悖。在羅山縣人民法院受理羅山縣金屬包裝制品總廠破產申請后,上訴人羅山縣佳友木業裝飾材料廠向羅山縣金屬包裝制品總廠清算組主張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而訴至法院,羅山縣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應按照審判程序進行審理。羅山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適用法律不當,裁定錯誤,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羅山縣人民法院(2010)羅民立初字第3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羅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永宏
審 判 員 邰本海
審 判 員 黃共田
二O一?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吳孔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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