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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質能政策法規建設研究
生物質能政策法規建設研究
[摘要] 生物質能作為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能源短缺的時代背景下顯得愈加重要。
本文主要討論了促進生物質能發展重要抓手之一的政策法規在國內外的研究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和相應對策。
[關鍵詞] 生物質能 政策法規 對策
發展是人類永恒的主題,能源是人類社會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
我國是人口大國,能源消耗巨大,且利用效率低,有效解決能源問題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對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以及國家的穩定都有著及其深遠的影響。
鑒于生物質能在整個能源系統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的開發研制和利用將為我們突破能源問題的“瓶頸”提供強勁動力。
因此,加快建設完善生物質能政策法規為生物質能工作保駕護航更是目前解決能源問題的重中之重。
一、生物質能發展的天然優勢與政策法規的有效性
1.生物質能發展的天然優勢
(1)生物質能可再生性能有效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生物質能通過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循環再生屬于可再生能源,能有效緩解能源短缺帶來的壓力,促進我國能源戰略科學、有效地實施, 完善能源結構,保障國家能源安全。
(2)生物質能的低污染性能有效防止全球變暖。
生物質能硫含量、氮含量相對較低、燃燒過程中生成的污染物較少,因而可有效地減輕溫室效應,遏制全球變暖的局面。
(3)生物質能易于儲存和運輸便于推廣和利用。
生物質能可以轉化為固、液、氣三種形態具有良好的可儲存性,便于加工轉換與連續使用,降低了成本從而更利于代替常規能源。
2.政策法規是推動生物質能發展的有效手段
盡管促進發展生物質能的發展方法多種多樣,但相比較而言,政策法規措施則是一種更為有效的措施。
這一方面因為法律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生物質能發展措施的有效實施,促進生物質能順利發展。
另一方面,推動生物質能發展的措施只有通過立法,上升到法律的地位,才能具有權威性,更易于貫徹執行。
二、國外在生物質能政策法規建設方面的探索
20世紀70年代~80年代世界范圍內出現的能源危機促使各國積極投身于生物質能的開發研制工作,90年代后期生物質能產業基本形成,伴隨著生物質能產業的蓬勃發展,相應的政策法規體系也隨之建立起來。
1.德國―生物質能政策法規的探路者
(1)對生物質能政策法規采取鼓勵扶持政策。
德國每年安排大筆資金用于生物質能研究,示范和推廣。
僅2000年,財政撥款就高達5100萬馬克。
(2)制定專門法,使生物質能產業有法可依。
如2001年頒布的《生物質條例。
(3)明確發展重點、制定發展計劃、有序推進生物質產業發展。
大力發展被的生物柴油、乙醇汽油,在《生物質條例》和2004年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中都有對其進行財政支持的條款。
2.美國――完善生物質能政策法規的中堅力量
美國1999年8月美國發布了“關于開發和推進生物質產品和生物能源”的總統令,提出了到2010年生物質產品和生物能源增加3倍,2020年增加10倍,以及每年為農民和鄉村經濟新增200億美元的收入和減少1億噸碳排放量的宏大目標 。
2005年10月6日,美國農業部和能源部聯合宣布11個生物質能研發、示范項目獲得政府生物質能研發計劃1260萬美元的資助,加上來自私營伙伴的投入,總經費為1900萬美元,集中體現了美國生物質能研究的重點領域 。
3.巴西――政策推動生物質能發展實現能源平衡
巴西把立法作為推廣乙醇燃料的必要手段,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乙醇燃料、汽車生產商及消費者的利益。
1975年,巴西頒布法令并授權石油公司在汽油中按一定比例添加乙醇,1991年再次頒布法令,規定在全國加油站的汽油中添加20%~24%的乙醇。
2006年巴西政府在歷史上首次實現能源平衡,即燃料的進出口相抵。
綜上所述,國外的生物質能政策法規主要有以下幾點:(1)制定中長期的生物質能發展計劃和發展目標。
(2)對開發生物質能采取鼓勵和補貼制度,費用由全國均攤。
(3)以科技創新不斷推動生物質能的發展。
三、我國生物質能政策法規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1.我國生物質能政策法規發展的現狀
伴隨著生物質能產業的發展,中國政府也從多角度、多層次制定了包括生物質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是其代表。
(1)明確了生物質能的法律定義。
《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明確將生物質能納入法律規制范圍之內。
并于第三款排除了用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生物質能。
(2)總體上列舉了支持包括生物質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
《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的原則發展小型水力發電,推廣節能型的農村住宅和爐灶等,鼓勵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大力發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3)制定了生物質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2007年6月7日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可再生能源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具體到生物質能方面,將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狀況,重點發展生物質發電、沼氣、生物質固體成型燃料和生物液體燃料。
2.我國生物質能政策法規的特點
(1)既明確了生物質能在整個能源結構中的戰略地位,又規定了實現發展目標和建立市場的具體措施,易于將戰略地位落到實處。
(2)規定政府為生物質能發展的組織者和推動著,明確其職責所在。
(3)以農村和偏遠地區為生物質能發展的重要區域,凸顯出我國農業大國的特點,以及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
四、我國生物質能政策法規建設的建議
我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生物質能政策法規,但是由于立法時間過于緊迫,立法過程過于倉促,仍然存在相當多的問題需要我們解決,政策法規完善過程任重而道遠。
1.逐步完善生物質能政策法規,構建完備立法體系
盡管我國針對生物質能的發展已經出臺和發布了一系列有關法規和政策,從總體上只是框架性的政策法規。
因此,當務之急應當是制定和完善諸如《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性規定,并以此為基礎出臺生物質能專門立法,提高政府、企業和社會的生物質能法制意識,促進相關立法的有效實施。
2.積極發展生物質能NGO,實現以政府力量為主導,NGO相配合的雙層體制
我國生物質能政策法規對民間力量在生物質能發展過程中扮演的角色沒有清晰界定,這樣既難以全面調動民眾發展生物質能的積極性,同時也使現有的生物質能NGO的行為缺乏相應的理論依據。
為此NGO組織要做到以下幾點:(1)明確自身定位,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時遵從政府的指導建議,堅持政府的核心地位。
(2)動員吸收高素質人才加入NGO組織,提高NGO的整體實力,使組織運行更加制度化規范化。
(3)有效發揮NGO的宣傳、示范、指導作用,使政府在生物質能方面的政策法規迅速及時傳達到民眾中,并得到有效貫徹。
3.加大技術創新力度,降低生物質能產業化成本
我國生物質能技術創新實力較弱,當前先進的技術設備和高科技材料基本來自國外。
加大技術創新力度是當務之急。
為此我們要做到以下幾點:(1)政府要加快生物質能源技術研究,加大開發經費的投入,為自主研發生物質能先進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和資金支撐。
(2)完善生物質能技術獨立研發自主創新的基本體制建立政府民間雙層生物質能源研究開發管理機構。
(3)建立生物質能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由政府和企業建立生物質能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提高從事科研工作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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