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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倫理學
神經倫理學
摘要:探神經倫理學從2002年正式在美國學術界提出之后,其研究與發展也非常迅速。
神經倫理學是神經科學與倫理學的交叉學科,是當代神經科學快速發展的必然結果。
神經倫理學主要包括神經科學的倫理學研究和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兩大領域,前者重點研究神經科學研究及其應用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后者重點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斷和責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論的神經科學基礎。
神經倫理學的發展對神經科學和倫理學的研究都是大有裨益的。
關鍵詞:神經倫理學;腦神經科學;生命倫理學;情感與沖動;道德判斷;行為決策
神經倫理學(neuroethics)從2002年正式在美國學術界提出之后,其研究與發展開始受到學術界的重視,美國也出現了神經倫理學研究的熱潮。
神經倫理學是神經科學與倫理學的交叉學科,主要包括神經科學的倫理學研究和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兩大領域。
隨著國際人類腦計劃在上世紀末啟動,各國政府與科學家越來越重視認知神經科學的研究,認知神經科學研究也得到了快速發展,各國學者也必然越來越重視神經倫理學的研究。
一、神經倫理學出現的背景
神經倫理學的出現首先是得益于現代神經科學的快速發展。
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早期,人們就開始探索神經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并對人的神經系統有了初步的認識。
20世紀30年代以后,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不斷涌現,使有關神經沖動機制的研究取得突破。
例如,1939年,美國學者柯勒和柯蒂斯以及英國科學家霍奇金發表了有關神經沖動離子機制方面的研究成果,引起科學界同行的廣泛重視。
隨著研究的進一步深入,研究范圍擴大到神經肌肉接頭點。
1952年,法特和卡茲闡述了神經肌肉間的神經沖動傳遞的離子機制。
1954年,帕達赫和帕雷,羅伯特斯和班尼特分別發表了腦與神經肌肉接頭點突觸的電子顯微圖。
同年,納塔和吉蓋斯發明的追蹤法使研究者能準確了解神經細胞間(特別是遠隔神經細胞間) 的相互聯系。
這些對后來的研究都有重大影響,為現代神經科學的誕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62年,施密特在麻省理工學院發起神經科學研究計劃,并首先使用了“神經科學”這一詞匯,也標志著現代神經科學的正式誕生[1]。
隨著腦與行為研究的日益增加,1960年國際腦研究組織(IBRO) 和1969年美國神經科學學會等機構相繼成立,認知神經科學也得到了比較快速的發展。
為了推動研究神經科學社會影響,美國神經科學學會于1972年成立了一個社會問題分支委員會,旨在向會員和公眾宣傳神經科學研究的社會影響,這也標志著神經科學家開始關注和重視神經科學的社會影響,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2]。
從此,不僅人文學者開始認識到從人文社會科學的角度研究神經科學的社會影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科學家覺得他們有義務和責任關注甚至研究神經科學的社會影響,這種從觀念上確立神經科學社會影響的重要性不僅有利于推動神經科學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也有利于推動神經科學的自然科學研究,促進神經科學的自然科學研究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交叉與融合。
而且,自1983年以來,美國神經科學學會每年都要舉行神經科學社會問題的圓桌會議,主要討論神經科學研究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
這些會議已經討論了以下主題:大腦的性別差異,腦死亡,神經治療,神經增強,使用胎兒組織治療神經疾病,食品添加劑的神經毒性,神經科學研究對控制吸毒的作用等等[3]385-391。
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國會的技術評估辦公室(OTA)也進行了一項神經科學研究的潛在影響的社會調查。
1984年3月OTA的研究報告《神經科學的影響》主要從醫學影響和社會影響分析了神經科學的潛在影響。
醫學影響是指神經科學研究不僅對神經疾病、精神疾病和遺傳腦疾病有巨大的醫學貢獻,也對其他非神經疾病(如心血管疾病和寄生蟲病)等有較大的醫學價值。
社會影響主要是指神經科學研究對醫藥產業、犯罪與暴力、司法體系、學習障礙、性別差異等的潛在影響。
在該研究報告《神經科學的倫理、法律和社會維度》中凸顯了神經科學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研究的意義與價值及其未來神經科學研究面臨的諸多倫理與社會挑戰[4]。
美國神經科學學會舉行的神經科學社會問題的圓桌會議和OTA的神經科學的影響的調查研究報告為美國后來制定神經科學發展的科技政策提供了重要的調查數據和理論依據,使得美國在注重發展神經科學的同時,也非常重視神經科學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這也是為什么神經倫理學這一研究分支學科首先在美國提出并得到了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歐盟委員會在1997年也資助了一個腦研究的倫理、法律和社會維度的項目。
其中Sandro Gindro等學者的《腦研究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報告主要對腦研究與神經疾病、神經移植、大腦控制、心理分析與心理治療等方面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進行了分析,報告特別指出了大腦控制、神經干預和增強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是腦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同腦科學的自然科學研究一樣重要,它有利于神經科學的研究與發展[5]。
科學家、學者和公眾日益認識到神經科學研究中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這也促使了神經倫理學在美國誕生。
二、神經倫理學的概念
神經倫理學是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
學術界普遍認為這一詞匯是由威廉•索菲爾于2002年在《紐約時報》上首次正式提出的[6]1。
神經倫理學的出現是神經科學的快速發展及其應用引發諸多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必然結果。
當然,神經科學家和倫理學家的共同推動也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何給神經倫理學的概念進行科學的定義或者解釋,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威廉• 索菲爾認為“神經倫理學是研究人腦治療和增強以及對人腦的干預的對與錯,好與壞”的交叉學科[7]5。
索菲爾先生主要基于倫理學的基本概念“對與錯,好與壞”來對人腦干預和控制的神經倫理學概念進行闡釋,突出大腦在神經倫理學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價值,彰顯神經倫理學是神經科學(腦科學)與倫理學的交叉學科。
在他看來,“神經倫理學是生命倫理學的一個獨特部分,思考醫學實踐和生物研究的好的和不好的后果。
但是,神經倫理學的特殊性在于我們研究的是大腦這個特殊的器官,它與我們的意識、自我息息相關,是我們作為存在的核心,是控制我們行為和人格的思維器官”[7]。
由此可見,索菲爾把神經倫理學看作生命倫理學的研究范疇,同時也富有洞見地看到了它的獨特性。
這種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人腦作為人身上最特別和最復雜的物質器官,它是和人的思想、意識以及行為密切相關的。
在一定意義上,人腦是人的意識和精神的家園。
二是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是以前生命倫理學研究很少涉及的內容。
它主要從自然科學的角度研究道德問題和道德現象,為倫理學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全新的研究視角。
威廉•默布雷指出:“神經倫理學作為一個新的學科,主要研究神經科學發現及其對人類福祉的影響,探討好與壞,平等與不平等,公正與不公正。神經倫理學的研究有利于建立參與腦研究,評價研究申請,決定這些申請的相關規則,有利于管理神經科學發現的應用。” [8]
威廉•默布雷的神經倫理學概念與索菲爾先生的定義具有相似性,但威廉•默布雷在探討神經科學發現及其應用的好與壞、平等與不平等、公正與不公正等基本的倫理問題的同時,重視神經倫理學對于建立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倫理規則和管理政策的建立。
這不僅是當前神經倫理學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我們研究神經倫理學的重要目的。
伯德在《神經科學百科全書》的神經倫理學部分說:“神經倫理學是一個全新的學科,是神經科學和倫理學的交叉學科,探究行為研究標準和道德判斷的哲學領域。
神經科學也同其他哲學領域諸如美學、認識論、形而上學、身心理論相交叉,但這些學科和神經倫理學并非直接相關。
神經倫理學包括神經科學的倫理學和倫理學的神經科學兩個研究領域。
前者主要研究神經科學實踐或者應用的倫理問題,后者主要研究道德和倫理思考以及決策的神經生物學基礎。
”[3]385伯德的神經倫理學的定義是比較全面的,他不僅強調神經倫理學的學科交叉性,指出了它與其他哲學的相關性,還明確指出了神經倫理學的兩大研究領域,具有較廣泛的代表性,也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認可。
基于上述學者對神經倫理學的闡釋,我們可以歸納出神經倫理學的一些基本特征:神經倫理學是神經科學與倫理學的交叉學科,主要包括神經科學的倫理學研究和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兩大領域。
神經倫理學和一些傳統的哲學問題(如身心問題)有緊密的聯系,它可為傳統哲學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視角,有助于深化這些傳統哲學問題的研究。
從學科性質來講,神經倫理學與基因倫理學具有相似性,大致可以看作生命倫理學的一個研究分支,但也有其特殊性。
三、神經倫理學的研究領域
神經倫理學主要有兩大研究領域,即神經科學的倫理學研究和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
前者主要是探究一個可以規范神經科學研究行為和應用神經科學知識的倫理框架,后者主要是探究神經科學知識對我們理解倫理學本身的影響[6]1。
這兩個領域既各自相對獨立,又相互影響,相互支撐,共同推動神經倫理學的研究與發展。
(一)神經科學的倫理學研究
神經科學的倫理學研究,主要是探討神經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應用中的倫理、法律及社會問題(ELSI――ethical, legal and social issues),重點探究神經科學研究的倫理規范,神經科學應用的ELSI以及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公共政策。
1.神經科學研究倫理學。
神經科學研究倫理學主要關注神經科學研究的行為本身、神經科學家的研究規范和阻止意外發現的倫理規范等等,是屬于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學的范疇[6]1。
即在神經科學研究的設計和實驗中,研究人員應該遵循哪些倫理道德和研究規范,用什么樣的機制和方法來促使或者確保研究人員遵循這些倫理道德和研究規范。
神經倫理學中的有些問題是屬于傳統的生命倫理學的研究范疇,我們對此也比較熟悉。
例如,在選擇受試者時,我們應該遵循什么樣的程序和原則;在腦成像技術的臨床研究和試驗中,我們應該如何確保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權;我們又該如何保護受試者的個人隱私權;在神經增強藥物的研究中,我們應該怎樣評價其風險-受益;等等。
同時,也有些問題是神經研究倫理學自身所特有的倫理問題,這不僅對傳統的研究倫理學提出了挑戰,也是生命倫理學必須面對的一些新的倫理問題。
在傳統的研究倫理學框架下,我們可能很難解決這些新的和特殊的倫理問題。
例如,在當今的民主社會和注重人權的時代,我們強調我們擁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權。
但是,對于神經退行性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賦予他們知情權或許是難以正確行使的。
因為這些疾病患者本身缺乏知情同意和自我決策的能力。
例如,老年癡呆癥和腦損傷等患者等對問題的理解和決策方面都存在許多認知和理解障礙,這些患者本身不可能具有自我決策的能力,也不可能作出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的決策。
在此情況下,我們是否應該賦予他們知情選擇權?如果應該賦予,我們又該如何確保他們的知情權得到實施?對患者的治療或實驗又應當遵循什么樣的倫理準則和管理規范[9]? 基于神經科學研究倫理學中既有傳統的研究倫理學問題,也有特殊的倫理問題,一方面,我們既要探究現有的研究倫理學對神經科學研究的指導價值與意義,把研究倫理學理論和規則靈活地運用到神經科學研究倫理規范的建立中。
同時需要探究有哪些倫理原則是適用于神經科學研究的倫理規則,哪些倫理原則不適用,并對它們進行修正和補充;另一方面,我們要研究和解決神經科學研究倫理學面臨的一些特殊問題,解決其與現有的研究倫理規則的沖突,確立神經科學研究學的倫理規范,促進神經科學研究向“善”的方向發展。
2.神經科學技術應用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
這是神經倫理學研究的核心,也是制定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公共政策的基礎,對神經研究倫理學和神經科學應用的倫理原則和管理建議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
在這一部分研究內容中,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重視。
第一是神經倫理學理論之源的探索。
現有的生命倫理學框架或者倫理學研究理論是否能滿足神經科學技術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探討,尤其是面對一些新的倫理問題更需要我們思考現有倫理框架和研究進路是否有局限性。
哲學家、倫理學家都需要思考和探究:我們應該運用什么樣的倫理學理論和原則來評價、分析甚至解決神經科學前沿中的倫理問題,現有的倫理學理論和原則是否能夠解決神經倫理學的挑戰,面對這些新的倫理問題和新的挑戰,是否應該需要新的倫理學理論和原則,如何建構這些新的倫理學理論和原則并為之進行倫理辯護。
對神經倫理學理論之源作進一步的思考可能有助于倫理學理論的突破,豐富倫理學理論。
第二是神經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及其應用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及其可能解決的途徑。
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神經科學技術也不例外。
神經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及其應用對個人、群體和社會也有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
例如,神經增強藥物對于那些需要服用又能購買得起的消費群體有積極的價值,可以提高記憶力,可以取得好成績或者更好的工作業績。
但是,對于那些擔心增強藥物的副作用或者長期累積的不良效用而不愿意服用的群體或者購買不起的群體是不公正的。
由于各種原因沒有服用神經增強藥物的群體將在社會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這樣就顯然破壞了社會公正。
而且,使用神經增強藥物獲得好成績、好業績在本質上是一種欺騙,是在鼓勵一種“不勞而獲”的行為,對我們已經確立通過個人勤奮與努力來獲得好成績、好業績的價值觀帶來巨大的沖擊和不良影響。
神經科學技術前沿中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就成為神經倫理學研究的重中之重。
第三是神經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倫理原則和管理建議。
在神經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基礎之上,根據神經科學發展的動態和國家神經科學的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相應的倫理原則與管理建議,為政府制定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獻言獻策。
例如,我國已經把腦科學和認知科學作為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基礎科學研究的重點領域,我國學者研究神經倫理學,必須在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神經科學的總體方針的前提下,結合我國目前腦科學和認知科學以及未來發展前景,研究相關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在此基礎上再提出我國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倫理原則和管理建議。
神經倫理原則和管理建議是政府部門制定神經科學研究與發展的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據。
3.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公共政策。
它包括宏觀政策和微觀政策。
宏觀政策主要是指我們需要從總體和全局上制定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公共政策,包括神經科學研究項目的審批,神經科學研究與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神經科學的自然科學研究與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經費的分配,是否也需要按照人類基因組計劃的要求把研究經費的3%~5%用于神經科學的倫理、法律和社會問題的研究,神經科學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受益-風險評估,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長期規劃的實施與監督等等。
微觀政策是指各個神經科學分支領域的研究與發展的公共政策。
各個分支領域的公共政策是在神經科學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宏觀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各自領域的具體特點和特殊性,制定出各自領域的發展規劃和管理政策。
例如,腦成像技術研究、發展與應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就是如何在新型的技術條件下保護人的隱私。
誰有權使用這些腦成像信息?是醫生、病人,還是法官、保險公司,還是雇主或者國家安全機構?這些問題在腦成像技術研究、發展與應用的公共政策中必須明確。
宏觀政策是制定微觀政策的基礎,為制定各個神經科學分支領域的微觀政策提供發展方向和政策指導。
微觀政策是宏觀政策在各個領域的落實,它有利于宏觀政策的進一步鞏固和修正,有利于進一步制定更好的宏觀政策。
只有把宏觀政策和微觀政策有機地結合起來并有效實施,神經科學才能健康、安全和有序地發展。
(二)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
倫理學的神經科學是研究自由意志、道德推理、道德判斷和責任等道德概念或理論的神經科學基礎,主要研究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斷的神經科學機制,探索情感和沖動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斷和行動決策中的作用,闡釋大腦同記憶、意識和自我的關系。
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是屬于神經倫理學研究的一個特殊領域,越來越受到學者特別是一些神經科學家的青睞。
1.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斷的神經機制。
腦成像技術表明,我們在進行道德推論時,分布廣泛的大腦區域被不同程度地激活,這些區域包括和高級認知功能(比如,前額葉皮層和聯合區域,以及邊緣結構:杏仁核、海馬、扣帶皮層和丘腦,這些區域被認為是關系到情感反應)相聯系的皮質區域[10]。
這說明我們的行為和大腦皮質區域是緊密聯系的,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斷是大腦不同區域激活之后相互作用的結果。
一些神經科學家基于腦成像技術和神經科學的研究成果提出,我們的行為不是由我們的目的、信念和意愿所決定的。
自由意志是一個虛無縹緲的東西,它根本不存在,大腦才是決定性的物質器官,是大腦決定了我們的行為[11]。
神經科學家認為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斷是大腦內部的神經機制在起決定作用,而不是所謂的“自由意志”在起作用。
神經科學家的觀點對我們已經建立起來的以理性的自由意志為基礎的道德責任標準和法律體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這里就進一步提出了以下問題:神經科學提供的證據在何種意義上是可信的?哲學家、倫理學家該如何看待神經科學家提出的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斷的神經機制?大多數哲學家、倫理學家一般都認為人作為自主的有目的的理性行動者,應該對他的行為負責。
他們相信自由意志是存在的,而且與決定論是一致的。
但哲學家、倫理學家的觀點似乎與神經科學家的觀點相互矛盾。
那么,到底誰的觀點更合理一些?筆者認為,人是理性的道德責任者的立場是不能動搖的。
畢竟,道德責任本身是一個社會建構的概念,而不是在人腦中主觀存在的個體產物,是人們為了更和諧地相處而確立的社會規則,這些社會規則是通過社會中的人與人的相互作用來調節人與人之間關系,從而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轉[12]95-102。
人的行為和決策主要是由人的目的、信念和意愿決定的。
當然,筆者也不否認大腦尤其是腦損傷或者精神錯亂等病人的大腦對我們的行為決策和道德判斷有重要影響。
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有決定性的影響。
但是問題是:大多數遭受蓋格類型的前額葉損傷或者腦損傷的人并沒有表現出法律所關注的反社會行為。
精神分裂癥病人也是如此,精神分裂癥病人的好斗的犯罪行為并不比正常人的高多少。
如果諸如蓋格類損傷的人或者精神分裂癥者進行犯罪的可能性并不高于其他人,似乎僅僅只是這些類型的大腦疾病或者認知缺陷并不足以用來消除責任[12]97-98。
因此,神經科學家需要進一步研究來確定到底前額葉受損多少是大腦阻止其正常功能喪失或者停止的必要條件(這樣可能減少責任)。
同時,哲學家倫理學家需要研究和思考神經科學證據在何種意義上和在多大程度上為我們使用的問題。
2.情感和沖動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斷和行動決策中的作用。
傳統的觀點認為倫理道德決策是理性思考的結果,但最近的神經科學研究表明,情感在道德認知和道德判斷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這是否與倫理作為理性思考的觀點有所相悖呢?如何更好地探討倫理道德認知和行為的神經科學基礎?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是以哲學觀念為核心的,例如意識、自由意志、自我控制、個人同一性、道德判斷和道德責任等。
這些觀念都可以從腦功能的角度進行探討,即用當代的神經科學來探討這些傳統的哲學問題,賦予這些傳統哲學觀念或理論一種全新的甚至可能是顛覆性的解釋[9]。
例如,我們傳統的道德責任標準是以理性和人的自由意志為基礎的。
但是,當代神經科學的研究表明以理性為基礎的自由意志根本就不存在,而情感、沖動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斷中起決定作用,這就對我們傳統的道德責任標準帶來嚴峻挑戰。
如何看待這些挑戰?是我們傳統的道德責任標準有問題還是神經科學研究的解釋不可靠?情感和沖動等非理性因素在道德判斷和行動決策中到底起決定作用還是非決定作用?我們如何解決神經科學研究與現有的道德責任標準之間的矛盾?這些問題都需要仔細研究和深入探討。
3.大腦與記憶、意識和自我的關系。
人的記憶、意識和自我認知都同大腦的結構和功能有密切的關系,人腦是記憶、意識和自我認知的物質器官,是研究記憶、意識和自我的邏輯起點,記憶和意識是要借助大腦來打開自我認知和世界萬事萬物理解的邏輯通道。
那么,記憶和自我又是什么關系?在一定意義上說, 我們可以通過記憶來確定一個人的身份。
一個人可以和以前的人被看作同一個人,如果他能保留(至少部分)那個以前的人的獨特記憶。
即人的記憶和人的身份、人的同一性又有緊密的聯系。
但無論怎樣,我們最終還是要通過對大腦的結構和功能的認識記憶同意識、自我的關系。
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我們進一步提出以下問題:大腦和道德推理、道德判斷以及價值觀念之間的內在機理和邏輯關系是什么? “自我”的神經基礎又是什么?大腦能否作為個人的身份標志?改變了的大腦會不會改變自我?[9]
要研究這些問題,就需要從神經科學和哲學的雙重維度研究大腦的結構和功能的互動關系的實現機制及其對人的記憶、意識和自我的作用,闡釋大腦同人的記憶、意識和自我的邏輯關系,分析大腦如何對人的記憶、意識和自我認知產生決定作用,從而為倫理學的神經科學研究奠定堅實的基礎。
總之,神經倫理學作為一個全新的研究領域會日益受到學者和公眾的泛關注。
神經倫理學的研究與發展不僅有利于神經科學的規范研究和有利于增加人類福祉的應用,也有利于豐富科技倫理和生命倫理的研究內容。
因此,神經科學家和倫理學家都有義務和責任推動神經倫理學的研究與發展,畢竟它對神經科學和倫理學都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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