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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會與經濟哲學的論文
摘要: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阿瑪蒂亞·森采用經濟學與哲學相結合的方法,把權利、平等、自由、公正等哲學概念用于分析福利、貧困、饑荒、剝奪、不平等以及發展等諸多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開拓了經濟學分析的視野。
森的分析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和諧社會”的內涵。
關鍵詞:和諧社會;經濟哲學;阿瑪蒂亞·森阿馬蒂亞·森
“將經濟學與哲學手段融為一體,從道德的角度和范疇探討了極其重要的經濟學與社會問題”[1]。森的研究中廣泛使用到自由、平等、公正、權利等哲學概念,表面上看是經濟學問題,實際上則探討了經濟活動中的權利關系[2]。森的分析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和諧社會”的內涵。
一、權利
森認為,“饑餓是交換權利的函數,而不是食品供給的函數”[3],決定交換權利的前提是所有權。涉及每個人實際交換情況的條件有:是否有工作;資產收入、個人開支;生產情況;
購買成本、銷售價值;社會保障福利;必須交納的稅金;社會經濟等級結構中的地位;生產方式;經濟前途等等。森的核心概念是個人的“權利集合”(entitlement set),即在一個社會中,由個人自由支配的,并受這個社會法律制約的所有資源中可以獲取的權利鏈條。森使用這個詞的真正意圖在于表明:無論人的貧富貴賤,都有天賦的資格獲得經濟、社會、文化上的權利,這是人作為人類的基本的、無條件的、通行的人權。因此,森總結說:饑荒期間,只有窮人或低收入群體在面臨死亡,而中間階層和高收入群體卻沒有受到影響,主要原因就是這些窮人失去了某些權利:如缺少就業機會,進而缺乏賺取收入、獲得食物以及改善生活的權利;缺少教育,識字率低;缺少健康設施等等。
森進一步認為,世界上成功避免饑荒發生的國家,靠的并不是提高人均收入,也不是所謂普遍富裕,而是由其社會保障系統所提供保證的最低限度的“交換權利”。當饑荒發生時,僅僅發放救濟食品,遷徙饑民是不夠的,更為重要的是提高人們的購買力,使得他們能買到食品。政府應該采取特殊的行動來恢復權利,使災民得到他們期望得到食品的權利。
這些行動包括政府應向災民發放救濟款、食品配給券以及迅速地有計劃地采取以工代賑的辦法。但是,森認為,對饑荒的受難者提供就業機會將比直接在他們中間分配食物的效果要好。通過這種做法,饑荒的受難者使他們為自己獲得了掙取食物的能力。
森的“權利”分析把權利與道德、權利與利益有機聯系在一起,表面上是從實證角度入手的,實際上卻蘊涵著豐富的道德哲學含義;森從權利角度來認識貧困,表現了森對處于社會底層的弱者的同情與幫助以及對人道、平等以及正義的呼喚。
二、平等
森認為,當代經濟研究的局限性表現在混淆了收入不平等與經濟不平等兩個概念。在經濟學中,過度強調收入貧困和收入不平等而忽略其他方面,如失業、身體疾病、缺乏教育和社會排斥等會扭曲政策討論。在平等問題上,森卻認為,“什么方面平等”(Equality of what)而不是“為什么平等”(Why equality)才是平等問題的核心。森主張的是一種權利平等而不是結果平等。森進一步為平等問題提供了一個能力方法的分析框架,把發揮有價值功能的能力作為評價平等的標準,即平等的衡量是基于一個人賴以進行基本活動的能力。能力平等還表現為一種自由,即政治參與自由和社會機會均等。森認為,由于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新聞自由,在政治上激勵政府采取防止饑荒和貧困的政策,而這些是收入平等所無法實現的。為了說明能力(潛能)得以實現和發揮的條件,森把經濟視野擴展到了廣闊的社會文化角度,指出平等的狀況需要有平等的社會保障,只有從社會平等、正義、人道和自由方面,才能認識經濟上的平等與不平等現象。總之,森的平等觀包含了“政治平等”、“經濟平等”以及“社會平等”的全部內容。三、自由森將人的全面發展統一在自由這一概念之下。在《自由與發展》(1999)中,森所指的自由是實質自由(substantivefreedom)。森認為“,實質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諸如饑餓、營養不良、可避免的疾病、過早死亡之類)的基本可行能力以及能夠識字算數、享受政治參與等等的自由。”[4]森的自由指的是個人擁有的一種能力,即過有價值的、“有理由珍視的”生活的能力。通俗來講就是選擇各種不同生活方式的能力。這些有價值的生活有很多種,有諸如吃飽飯、不生病、活得下去等最初級的要求,也有諸如參政議政等高層次的要求。森并沒有給這樣的有價值生活(即森所說的“功能性活動”)列出一個詳細的清單,但他指出,不同的人所擁有的能力不同,也就意味著每個人所擁有的自由不同。關于自由在發展中的地位,森認為,“自由是發展的目標和手段”,“發展可以看做人們享有的真實自由的一個過程”,也是可行能力的擴展過程。
就發展的目標而言,自由在發展中起“構建性作用”,即發展的目的就是擴展實質性自由或可行能力。就發展的手段而言,自由在發展中起“工具性作用”。森將工具性自由分為五類:政治自由、經濟條件、社會機會、透明性保證和防護性保障。五種工具性自由相互聯系,相互補充。政治自由促進經濟條件的優化,而經濟條件的改善又促進社會機會的擴展,社會機會的拓展促使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而經濟條件又影響到政治自由的擴大。
四、公正
公正(justice)一詞自誕生以來,無數的學者和思想家賦予了它不同的內涵。每一時代的公正標準都取決于當時社會的經濟關系。森在分析批判羅爾斯的公正論基礎之上,提出了一個基于“能力”的公正理論。依照羅爾斯的觀點,公正包括自由和平等兩個方面。羅爾斯提出了以下具體原則:(1)每個人都具有對同樣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權利;(2)基本自由應盡可能地廣泛;(3)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安排得對所有人都有利,特別是處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盡可能大的利益(最大最小原則)。一種不平等機會的存在只有在它能夠擴大機會較少者的機會時才是公正的;(4)職位在公平的機會均等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5]。
羅爾斯一方面強調權利的優先性,另一方面他的最大最小原則又導致了基本物品上的平均主義分配。森則將公正理論建立在個人能力的比較基礎上,即每個人的初始稟賦是不同的,但拉平初始稟賦分配不是公正的目標,而造就個人利用稟賦的平等能力才是目標。但是,轉化和利用物品的能力因人而異,社會應該究竟應該以誰的能力為評判標準呢?森將這個問題交由公民的公開討論來解決。那么,公民的討論是否一定能產生一個公正的標準呢?回答是否定的。但是,盡管如此,森雖然沒有提出一個更完善的公正理論,但他注意到了自由分配中的公正問題。
五、結論與啟示
森把經濟學與哲學結合起來分析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的方法不論對中國,而且對國際社會有關政策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森把經濟學與哲學有機結合起來,從行為主體方面具體考察了個人之間以及社會群體之間的平等、權利、自由、公正等問題,森的這種分析對我們理解“和諧社會”的內涵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受阿瑪蒂亞·森的哲學思想的啟發,本人認為,“和諧社會”應該意味著權利、平等、自由和公正。具體來說:(1)“和諧社會”應該保障所有公民應得的各種權利,如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等;
(2)“和諧社會”應該保障公民的經濟平等、政治平等和社會平等,使公民具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到社會中的各項事務中來;(3)“和諧社會”應該保障所有公民在實際生活中真正應該享有的某種自由,如人身自由、表達自己意愿的自由、思想及信仰自由、選擇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等等;(4)“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公正的社會,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機會,一方面按貢獻進行收入分配,另一方面又通過社會保障機制使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普遍地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進而消除群體與群體之間、階層與階層之間的潛在矛盾。
總之,社會的和諧主要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它既包括各個社會成員之間關系的和諧,又包括各種利益群體或階層之間關系的和諧。一個人際關系和諧的社會必定是祥和的、安寧的社會;而實現了利益群體或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和諧的社會必定是一個公正的社會;當一個社會中的所有成員都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時,這個社會才能夠得以真正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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