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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
經2004年4月7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實施。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依據《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及《黑河市城市管理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收集、運輸、消納、處理建筑垃圾的單位(個人),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內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負責本暫行辦法的組織實施。
建設、環保、國土、房產、交通、公安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清運按照“誰產生、誰清運”的原則,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的專業垃圾運輸單位或個人實行有償清運。
自行清運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并按指定路線、地點清運卸倒。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批準專業垃圾運輸單位或個人,應通過公開招標的辦法進行。
公開招標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公開招標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筑垃圾歸集清運資格后,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歸集清運工作;
(二)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不知來源任意傾倒的建筑垃圾的歸集清運。
第十條 建筑工地必須規范圍檔、進出口按規定硬化,不得沾帶泥土污染路面,并派人負責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裝載適量,車廂上部應當覆蓋篷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撒漏。
第十二條 承運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將建筑垃圾卸在指定的處置場地,建筑垃圾消納處置場地必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辦、國土局、環保局等部門共同勘查確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再設消納場地。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廢溝、灘涂等,需要回填的,有關單位要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安排。
第十三條 禁止把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河溝、街道空地、綠帶及其它非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取得建筑垃圾歸集清運權的單位或個人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可以依法行使先行登記保存的權力,對運輸工具進行扣押(包括施工機械、運輸車輛)。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管理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佩帶統一標志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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