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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學校學生統一著裝管理辦法
導語:統一著裝是為樹立良好的學生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市中小學校學生統一著裝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小學校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根據原國家教委《關于加強城市中小學學生穿學生裝(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備(1993)38號)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我省中小學校內學生用品管理的通知》(粵教勤(1997)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市、區、鎮人民政府興辦的中、小學校(含職業中學,以下簡稱公辦中、小學校)實行學生統一著裝制度。
本辦法所稱學生統一著裝是指全市公辦中、小學校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以及其他規定的時間和場所,統一穿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服裝(包括衣服和鞋、襪)。
第三條 中、小學校學生統一著裝堅持服飾美觀實用、管理規范透明、市場化銷售、服務及時周到的原則。
中、小學校學生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接受家長、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中、小學校學生著裝工作的管理部門。其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和管理。
委托市、區教育產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學生著裝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中、小學校應當指定有關人員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統一著裝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小學校學生服裝分為中學男裝、中學女裝、小學男裝、小學女裝,并各分春夏制服、春夏運動服、秋冬制服、秋冬運動服共16個款式。
第六條 中、小學生服裝款式的設計應當按照“樸素、大方、明快、實用”的要求,充分體現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展現中、小學校學生的良好精神風貌。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專業人員以及校長、教師、家長、學生代表,對征集到的款式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學生著裝用料的品種、規格及其質量技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全市中、小學校學生著裝用品實行定點生產供應。定點供應企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非定點供應企業不得參與我市學生著裝用品的生產供應。
第九條 市、區教育產業管理辦公室應當定期對定點供應企業的服務內容、質量、態度、水平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實行末位淘汰制。考評辦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為方便學生(家長)購買,逐步在市內大型商場或連鎖商店和邊遠學校內設立專賣點(店),負責銷售學生著裝用品,并提供售后服務。
第十一條 全市中、小學校學生著裝用品實行統一注冊商標管理。商標名稱、圖案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商標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 學生購買著裝用品的數量,由學生在滿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著裝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家庭經濟能力自主決定,不得指令配售。
第十三條 學生著裝用品的價格,按質優價廉、保本微利原則,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審定,全市統一。
第十四條 特困生、孤兒統一著裝的費用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五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會同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學生著裝用品的質量進行抽查、抽檢,保證學生著裝用品的質量,防止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校園。
對存在質量(包括服務質量)問題的定點供應企業,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時整改者,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定點供應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從非定點企業購買學生統一著裝用品的,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有關損失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學生、家長及群眾反映的與統一著裝有關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各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校學生統一著裝的具體規定,報其主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民辦中小學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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