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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為了方便查明案件的事實,作出公正的仲裁,許多時候都會要求呈上答辯狀。當然,是否提交仲裁答辯書是被申請人的權利,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并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答辯人:汕尾黃金海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飄宇,住所地:汕尾市城區香洲路南側奎山河東側。
被答辯人:鄭亞保,原住處:金玉灣8A203房。
因被答辯人鄭亞保與我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我公司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被答辯人離職工資計算爭議問題:
2012年6月11日,為了公司的工程項目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特例地為被答辯人鄭亞保等員工增加薪酬,并根據汕尾建筑行業的慣例和雙方合同約定,對被答辯人鄭亞保的工種進行要求和約定:“被答辯人鄭亞保二月份應不少于26天,其它月份為不少于28天,唯有這樣被答辯人鄭亞保才能得到全月薪(5000元),否則會少得,后為了方便計算,故將月薪以28天計算為日工資:178.57元。”
今年7月8日,被答辯人鄭亞保剛領好新工資的第二天,他們兩位突然向工程總施工遞交一份辭職報告,沒有得到總施工和項目經理的批準,馬上就離開了工地不知去向,由于他們是測量放線人員,是各工種的先行工序,沒有他們,整個工地的施工人員只能等,給整個工程帶來了混亂,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極不好的影響。7月13日,被答辯人鄭亞保向總經理徐連喜提出了書面辭職報告,總經理徐連喜在簽字后,表示要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規章制度來執行,比如: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好讓公司找到合適人選,違反公司制度必將得到相應的懲罰等等,并提出了三個解決方案:
1、由于他們的沖動,說走就走,造成工程一天停工,混亂現象,損失在5萬元以上。他們兩人將承擔相應責任和經濟損失。
2、由于沒有執行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乙方需承擔1個月的工資。
3、公司同意他們辭職,維持原工資不變并且不扣除他們的原工資只是將多加的部分給予扣除。被答辯人鄭亞保選擇了第3點,并于7月17日辦理了結清離職手續。
由于被答辯人選擇了公司提供的第三解決方案(公司同意他們辭職,維持原工資不變并且不扣除他們的原工資只是將多加的部分給予扣除)故被答辯人6月份及7月份的日工資應按140元計算,被答辯人7月上班天數16天,工資合計2240元,而答辯人汕尾黃金海岸實業有限公司6月份已按多加1000元的標準支付給被答辯人,故應扣除上月加發的工資1118.53元(178.57-140=38.57元,38.57x29=1118.53元),實發工資1121元。因此公司支付給被答辯人7月份的工資1121元是合理的,被答辯人訴稱基本工資少了1736.12元是毫無根據的。
第二,關于被答辯人要求賠償其“到處流浪金額”,并從7月18日至25日共8天時間,每天按178.57元計算所得1428.56元,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純屬無稽之談。
特此答辯,懇請貴委員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對這種無事生非、惡意中傷企業的惡劣行為予以堅決打擊。綜上所述,請仲裁庭查明事實,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無理訴求。
此致
汕尾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2012年8月22日
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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