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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律初探
大家知道最早時期古希臘的法律到底反映了什么樣的社會狀況和大眾心理需求?古希臘的法律來源是什么?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局限?本文將一一予以闡述。
摘要:公元前6世紀雅典立法者梭倫在論述他制定的法律時曾說:“制訂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公元前5世紀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論述了雅典的奴隸主民主制與法律的關系,認為這種民主制的特點在于政權是在公民手中,每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寬恕的,但在公共事務中則遵守法律。在古希臘較早的詩篇、神話和哲學著作中,一般認為法律來源于神,例如悲劇家索福克勒斯的劇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類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變天神制定的永恒不變的不成文法。
關鍵詞:古希臘 宗教 法律 城邦
一、古代宗教與古希臘法律來源
(一)古代宗教
古人認為靈魂是不死的,人死后靈魂變成地下的神,“凡間眾神的權利應當是神圣的。家族中的人死了應視為神。”并且有著與在世時的種種生活需要。在古人認識中,沒有比讓亡靈永樂和幸福更重要的事情。由此,葬禮、祭祀、成為必要,否則地下神子孫都不能安寧。這便是古人對亡靈的信仰,最原始的宗教。這種宗教最初僅限于在各個家庭里,并且每個家族只能祭祀與其血統有關的死者,葬禮的舉行只許最近的親族參加。同時,古人的信仰里也有著對自然的崇拜,“奇事和惡兆應提交伊特魯利亞的占卜者們決斷,應為閃電和任何為雷電擊中的物體進行贖罪”。這是自然力量與人的心智交互作用的結果。起先自然的神具有家神的性質。當古人的社會組織擴大的時候,這種崇拜自然的宗教起到了統合古代社會組織的作用。家庭宗教組織原則統治著古人的心靈,他們在與家族之外的人交往時候需要他們習慣了的準則。這個宗教使城邦的最終形成成為可能,或著說城邦的形成因為(組織形式的)需要而利用了它。《古代城邦》中寫道“古代信仰要人敬拜他的祖先,對祖先的祭祀將全家人集于祭壇旁。由此有了最原始的宗教,最原始的禱辭,最原始的義務觀念,最原始的道德。由此而生所有權、繼承權的秩序。由此而立個人權利及家庭組織。后來信仰擴大,社會也跟著發展。當人漸漸感到有一位大眾的神的存在,他們也就漸漸感到聯合的必要。家庭的組織原則,次第地延行于胞族,部落,城邦中。”城邦也是個宗教團體。
(二)最早的法律來源于古代宗教
基于上述可見,在古人的生活從家庭到城邦無處不彌漫著宗教的氣息。
故前5世紀之前古希臘、羅馬的法律具有宗教性質是必然的。在當時法律包含于宗教中,沒有獨立出來。‘“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城邦的古代法律是禮儀和禱辭的總集,同時也是法律的總集。關于所有權、繼承權的法律規定都散見與祭禮、葬禮、敬祖禮之中。”它一方面適用于祭祀,一方面用于公共生活。如上所述,在古人的社會中主導著人們生活的是家庭的宗教組織原則,該原則一切要求便會體現在當時的法律中。在最古老的法律中繼承法最好的體現了宗教原則的要求,“宗教說:子承父祀,而女則否,于是法律也就隨著說:子承父業而女則否。”。古人認為死者的福祉和永樂取決于他的子孫對他的祭祀,這就要求必須香火相傳,需要他的子孫綿延不絕以行祭祀。對于他的子孫而言也存在著祭祀的義務,或許是自然方面傳宗接代的需要,由男性后代(長子)承擔了家庭宗教延續的義務。由于宗教的要求,男子也就必然繼承家族的產業,這就是古代繼承法的原則,“為父的不必立遺囑,為子的是當然的繼承人”。同樣的道理在古人那里承嗣和繼制度也因為宗教要求的家庭宗教的永遠傳遞,祭祀的延綿不絕,這是為那些無子的人考慮。并且在那時候并不存在遺囑制度,因為遺囑有可能使產業給與宗教上要求的當然繼承人以外的人。除了繼承方面,婚姻、軍事等等法律也在神的曉諭中。在城邦中掌管著宗教禮儀的祭祀們無時不刻看著神的臉色,唯恐不慎惹得神的不悅和震怒,他們恪守著祖先們傳下來的禮儀,不敢有絲毫的差錯,并且要求臣民也如此。這些宗教的也即法律的,西塞羅寫道,“這些(宗教)禮儀應永遠保持并在家族中不斷傳下去。在確立了這一條原則――一條足以理解恰當程序的規則――之后,無數的其他的規則就出現了,充斥了法律顧問的書本。因為他們試圖精確的確定那些必需履行這些禮儀的人”。法律就是這樣產生的,它并不是由某些立法家的努力或公眾投票的結果,而是宗教信仰的結果,它的產生不是由于人的理性觀念,由投票產生法律只是在城邦晚期才出現。
二、古希臘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限制個人自由,國家至上
城邦是一個政治團體,也是一個宗教團體,或者說更是一個宗教團體。如前所述城邦的組織方式沿用的古代家庭的方式,是宗教使各個部落得以聯合,部落的聯合也不過是宗教組織的擴大。城邦的君主是政治首領也是是宗教的首領,它的主要職責是祭司,他“維持圣火的不滅,掌管祭祀,宣讀禱告,主持公餐。”在政教合一的體制下,城邦支配著它的每個“教民”(民眾)的一切。如前述,因為宗教的理由法律禁止單身,禁止有個人遺囑,有的地方甚至“女人被禁止飲用純酒”。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一個人必須信仰本邦的宗教。柏拉圖在他的《法律篇》也“禁止任何種類的私人宗教活動,并規定一切儀式只能在公共廟堂里進行,而且由國家委派的祭祀們來領導。”二百年后的西塞羅也說“任何人不得有他個人的神,無論是新的或外來的的神,除非得到國家的承認。私下里,他們應當崇拜那些正當地從他們祖先傳下來的神。”崇拜私人的神會導致宗教混亂,不利于國家團結,會導致人放棄對國家的效忠。相對于這樣的神權國家,個人是不足道的。
(二)不涉及公平正義觀念
法律的原則里并沒有我們所謂的公平正義這種東西,也少有情感的糾葛在里面。正如斯賓諾莎所說的那樣,宗教的唯一標準就是順從,信仰并不要求教義應含有真理,而是要求教義應是虔敬的們,就是說應引起尊奉之心;雖然有許多教條,其中不含有絲毫真理,只需信之甚堅。古人根本沒有對宗教的懷疑,他們遵循著祖先傳遞下來的行為方式來生活,那就是宗教的方式,除此之外似乎也不可能有別的樣式選擇。當時的宗教沒有對正義的考量,宗教崇拜出自對未知事物恐懼出自對靈魂的神圣化。“敬禮死者也許是最古老的宗教。在崇拜因陀羅或宙斯之前,人都崇拜亡靈。人既怕它又禱告它,宗教情感大約即使這樣發生起來的。”人們無法解釋人的死亡大自然的暴怒,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是對它的順從,宗教原則深入人心。所以當我們看到希臘法律規定繼承權屬于男子而非女子就不必感到奇怪,因為那是宗教決定的。“這些法律并不是出自邏輯和理性,也非出自持平的情感,而是出自統制思想的宗教信仰。”在古希臘哲學出現以前的宗教統制時代,在法律中尋求公平正義是徒勞的;當時的人卻認為是正當的,想都沒有想過是否公義。同時法律也少有顧及自然情感,為父的盡管喜愛自己的女兒,但不能把產業交給她。
(三)神圣的法律
“在很長的時期內,法律被認為是神圣的。”因為法律是在宗教之內的,法律的根源是宗教,法律不是出自人,而是出自神,是神的曉諭才使人得知。法律通過信仰和禱辭由父親傳給兒子。在此后羅馬制定法律也須有宗教的儀式、祭禮和占卜,否則其會遭到質疑。就算是那些有權解釋法律的人(如祭司們)也是神所喜歡的,是神與民眾之間的中間人。民眾的爭議在城邦的教長(君主)那里得到的評判,就不得違背,因為不能違反神。對法律的崇敬,蘇格拉底死是個例子。法律因為神圣而不可變更,“可以立新的法律,但舊法仍并行不悖。”古人認為法律愈是古老愈是與神接近。斯賓諾莎談說哲學和宗教的區別是說,哲學的目的是尋求真理,而宗教尋求的是順從和虔敬。宗教性質的法律尋求的也只是順從,古希臘、羅馬的最早的法律在本質上是宗教的,人們對從內心里感受到得是法律的神圣。
除此之外古希臘法律還有它形式上的特征:各城邦國家各自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統的成文法規,內容詳盡,部門完備;缺乏象羅馬法那樣的嚴密法典,審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條內容的適用;在各城邦法律的沖突中產生了一些古希臘化國家的希臘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則,產生了“普通法”;希臘化的法律由多種邦土法律構成,術語和規則不甚固定和嚴謹;希臘化法律中沖突法比較發達。
三、古希臘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古希臘法律思想具有上述特征,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顯的。韋爾斯認為希臘人的思想里難于逾越的一個關卡是“在心理上把城邦作為國家的最終形式的成見”。這種成見和古代城邦的宗教特征是分不開的。我們可以借此以洞察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缺失和局限性。柏拉圖認為一個完善的城邦的公民人數是1000人到5040人上下,亞里士多德也認為人口過多必然發生司法方面的許多惡果。在他們看來城邦是永恒不變的最高社會組織,是人的本性的完成,最高善業的希望所在。這種狹隘必然導致城邦主義、整體主義及小國寡民思想,必然會掩蓋甚至否認個人的獨立價值,亞里士多德關于“人是城邦政治動物”的思想就是典型表現。希臘的民主、自由也是狹隘的,婦女以及外邦人就沒有資格享受,至于奴隸則完全是奴役的對象。40萬雅典人中,公民僅占4萬。雅典的公民資格也不是現代意義上法律保證的權利,而僅僅意味著能參與政治的權利,因此,“希臘人認為,他的公民資格不是擁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這很像是處于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地位”。蘇格拉底之死這樣的悲劇都是公民大會濫用權力而又漠視個人權利的直接后果,更是城邦主義的必然產物。絕對民主制帶來的是法律隨人民意志朝令夕改,因為“群情易變”,甚至任何一位公民填寫的陶片就可以決定一個人的命運。在這種制度與氛圍中,個人的權利就更談不上保障,最終必然導致強權政治、暴力專制而走向民主的反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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